男子性侵男子,又不能告强奸罪,难道就自认倒霉?

其实男男之间也会存在强奸的,只要是一方不同意,违背对方的意图,那么就构成强奸罪。


不只要有证据就去报警最起码也得让对方接受法律的制裁我记得没错的话应该是可以告对方猥亵罪吧?不怕丢人这也不过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啥好丢不丢人的


男子被男子性侵,不会自认倒霉。虽不能告强奸罪,但是可以判定为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在法律程度上不如强奸罪,但是施暴者还是会受到制裁,被侵犯者也不会自认倒霉。

无忧身边就发生过一起真实案例:一男子被邻居强奸,最后通过法律手段,把邻居送入了监狱。

张强(化名)和李明(化名)是邻居,虽然不是亲戚关系,但是他们两家房子挨着,所以关系比一般的亲戚还铁。

再加上张强和李明年龄一样,自小便在一起玩,所以他们两家一直有着往来。

所有人都说张强和李明比亲兄弟还亲……

张强由于自小调皮,读完小学就出去打工了。李明一直在学校里面读书。

在李明读完高三的那年夏天,他爷爷病重。于是,好兄弟张强便大老远赶回来,说什么也要送好兄弟爷爷一程。

李明感激张强的慷慨,说什么也要和李明一起睡,说是兄弟情深。

这时候,还有人调侃:张强的女朋友会吃醋。

一切看起来都是那么的温馨,直到有天晚上,情况变了……

当时正值夏天,天气炎热,他们穿得很少。李明和张强都只穿着一条长短裤就睡了。

突然,大概凌晨三点,李明突然身体忍不住的抽搐,一股窜心的痛涌上心来。一瞬间,就把李明惊醒了。

他转身一看,只见张强正准备对他做不可描述的事。

此时,李明脑子里一片空白,完全不明白眼前是什么情况。他这一辈子所学的知识,怕是也无法解释眼前的场景。

李明一时之间傻了,愣住了!

要不是张强又开始了进一步的动作,他还反应不过来。

最后,李明一把把张强推开。痛苦地跑了出去。

直到第二天,李明才回到家中。这时候张强还装作没事一样,可李明却是实实在在的一晚上没睡。

他想不通,也不愿承认,这是好兄弟能干出的事。

一番交谈之后,他彻底明白。这张强已经不是他认识的那个张强。

张强在外面虽然有女朋友,可他一直对男性有幻想。这不,李明躺着他身边,他终于本性暴露了。

此刻,李明也明白了。受了这么大的委屈,他没处说,也不敢说,只好一个人默默承受。

无法想象,他一个大男人被另一个男人侵犯,他没脸说。

要不是张强又一次侵犯了李明,他说什么也不会把这件事公之于众。

最后,李明在所有人的反对声中,把好兄弟张强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处张强三年有期徒刑。

然而,李明的一生也随之毁了。他最终没有去读大学,因为此刻的他,成了另类的“名人”。

当年夏天,他就去了深圳打工。据说在一个流水线上上班。至今30多岁,没有娶妻,仍然孤身一人。

本来,李明即将迈入大学殿堂,虽不能荣华富贵,可也不至于孑然一身。

奈何,他遇到了张强,虽然张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李明的一生也被毁了。

结语:虽然男性受到男性侵犯,也可以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会自认倒霉。可是留下的阴影,却要花一生的时间来治愈。

男人,不管在哪,还是要保护自己,因为恶魔可不会管你是谁。


是构成犯罪的。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虽然不属于强奸罪,但也是对男性事实上的强奸行为,自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修改后,强制猥亵罪的侵害客体从“妇女”扩大到了能够包括男性的“他人”,因此强奸男性可以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定性为“猥亵”,所以也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法律不是很完善,对于这种问题,我们要去客观的看这个问题的起因,经过,还有最后的结果

如果这个是被动的,出现了人身攻击,对人身造成了伤害,这个就会涉及到故意伤害,伤害造成了损失也是可以进行相应的赔付的,还有就是精神等等。

前提我们要把这个相应的证据收集好。及时去相应的派出所公安局报案,配合工作,然后保护好现场。保护好自己。


世上的事就是这样,你喜欢他。他不一定喜欢你,都是男人该过去就过去吧别又是告啊又是倒霉啊,闹大了对谁都不好,能够对你做那事的不是朋友只少也是熟人,陌生人决对不会的。能接受记续处,不接受就行同陌路。


男子性侵男性过去叫鸡奸罪,判刑很重


所以法律应加以完善。


刑法上还有个罪名叫强制猥亵侮辱罪,这个罪名不区分男女。


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那法律肯定会去制裁这个坏人的!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那你不用担心公道不会给你做主!


又没啥损失,说出来终究于己也没啥好处,要嘛远离要嘛你把他也照顾一番[偷笑][偷笑]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据报道,印尼一位三十六岁的博士辛纳加,在两年半的时间里,有下药的方式性侵了至少159个钢铁直男,英国曼彻斯特的法院审理了此案,对判决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在大多数人的眼里,这种违背常理的性取向,被看成是变态,一般不能接受。在人们的认知当中,妇女儿童始终是弱者,出台相关法律当然是从保护弱者的站位出发。很多国家在制定有关性侵的法律时,犯罪的主体都是男性,客体是女性。

如今面对越来越多的男性被性侵案,各国的法律显然有些不合时宜。就我们国家来说,虽然有强制猥亵罪,对男子被性侵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大家都知道,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明显不在一个等级上,强奸罪最高可以判死刑,强制猥亵罪多为有期徒刑。

一般来说,当获得的利益远远小于付出的代价时,人们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了。比如,自己花了几十万打强制猥亵的官司,结果只判了对方半年的刑期,按我们老百姓的说法,根本就划不着,这样亏本的事,恐怕没有多少人愿意干。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女孩子被性侵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其实男孩子被性侵无疑是更加丢脸的,说出来都没有人相信,大多数的男孩都会选择作一只“沉默的羔羊”。

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止一次看到男性被性侵的案件,有三方面的启示:第一,保护男性的相关立法刻不容缓,应加快完善;第二,男性被性侵后不要羞羞答答,要勇敢的站出来,敢于对性侵者说不,尽快将他们绳之以法,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兰亭文舍,一个80后文字工作者,喜欢码字,爱好交友,乐于分享。


呵呵呵,这没什么大不了,只是不是同一路人吧,别人是同性恋,你当然不喜欢那样的人,只能说你以后远离他们就是了,或者是少和男人打交道,当然你办事有什么事情的,你害怕性侵犯你,只能带一两个人在一起陪伴,假如你是生意上的事情的话,可能你成功率少之又少。你想简单点的,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人与人不同的爱好者。有的喜欢美女,有的喜欢帅哥长得漂亮好看,相对你是单身恋,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如果身体弱(如老人小孩)而被强奸,应该取证报警,法律会制裁他的!如果身体强度相当,还说被别人强奸,我看是自找的,不值得讨论!


作为刑辩律师谈谈对于这个问题的拙见。

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发生的男子性侵男子的案件确实无法进行有效打击,因为无法适用强奸罪,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纵观刑法条款,也无法适用其他合适罪名,最多只能按照治安案件进行处罚。

但是,实践中男性被性侵的事件却时有发生,权益却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成为刑法领域的空白地带。尤其引人注目的是2013年发生在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全国知名物理教师张某某猥亵事件,张某某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里多次以检查身体为借口,对多名在校男生实施性侵,危害极大、影响极坏,引发社会各界对如何保护男性性权益的广泛探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性的性权利应当与女性的性权利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应当受到刑法的同等保护。

为了加强对男性权利的保护,经过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推进,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37条,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修改为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修改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九》将强制猥亵妇女扩大到他人,增加了包括男性在内的所有人均是强制猥亵的对象,这样性侵男性的案件就有法可依,可以依法维护包括男性在内的所有人的性自主权,这无疑是法律的完善进步。

笔者讲述一个真实案件:

阿丙是一家医药超市的经理,而阿辉是一家医药公司的推销员,因为业务关系阿丙与阿辉相识。

因为阿辉需要扩大销售业绩,就通过各种途径取悦阿丙,阿丙对年轻帅气、英俊潇洒的阿辉也是颇有好感,可谓一见倾心。

一天晚上,阿辉宴请阿丙等人吃饭,觥筹交错之后,大家又到KTv唱歌,喝了不少红酒、啤酒。直至次日凌晨一点多,阿辉早已头昏眼花、醉意朦胧,但是阿丙好似越喝越尽兴,并拽着阿辉单独去练摊。

阿辉勉为其难,只能硬着头皮陪同阿丙去练摊,两杯啤酒尚未进肚,阿辉已经瘫倒在地。阿丙叫上一辆出租车,将不省人事的阿辉带入一家宾馆房间,对阿辉实施了猥亵。

之后,阿丙心满意足回到家中,阿辉则酣然入睡、浑然不知。次日中午,阿辉醒来发现自己置身宾馆,床单湿了一大片,内裤后面还有粘稠液体,怀疑自己被侵犯,阿辉随即报警。

侦查人员通过调取监控,自然锁定阿丙,阿丙虽然矢口否认,但是经鉴定现场提取的可疑斑迹DNA与阿丙的DNA一致,面对铁的事实,阿丙不得不如实供述了自己趁阿辉醉酒进行猥亵的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人阿丙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多行不义必自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无情的,法律也是公平公正的,唯有遵纪守法,方能幸福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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