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男子不满被看了一眼,用筷子扎眼致对方死亡获刑十年,你怎么看?

谢谢邀请,朋友们应该看过垃圾人定律。

感觉这件事情是典型的垃圾人相遇。人与人之间应该多一点微笑,多一点真、善、美,所有烦恼抛之脑后,阳光的生活。生活还是美好的。

有一个小品,里面记着一句台词,“冲动是魔鬼”。少一点冲动,多一些相互理解,不管我们有多么烦恼。尤其作为一个男人,时刻要记住自己是一个儿子,一个丈夫,一个父亲,是家庭的顶梁柱,切记,冲动是魔鬼。

就这件事情,罪犯获刑十年还是太轻了,一条鲜活的生命啊,最少应该无期。


因为一件小事,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实在是可惜可怜,也值得大家借鉴和思考。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规定,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不考虑其他情节(刑法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坦白、认罪、获得被害人谅解等等),判处十年是较轻的处罚。

但是本案已经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可能还有其他情节,所以判处十年未必不合理。

情绪的不受控,后果很严重

被告人被人看觉得不舒服,而死者的态度也很是强硬,双方的言语也是直接导致矛盾加剧,希望大家都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控制自己的行为!


本人认为,这样的事情发生肯定都青年人,血气方刚不能理解别人的任何看不惯的事情,总认为自大了不起,你怎么着我。血的教训不只这一件事情,全国这样的案例好多,就本案而讲。认为因为小事情而触犯了刑法,应该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应该是五至十年的案件,但本得到被害人家人的凉解后又是投案自首的,有从轻的情节,应该被判五至八年方为合理,结果是被判十年,应该是没有从轻处罚。


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一家快餐店内,素不相识的顾客陈某与朱某某,只因相互多看了一眼而互生不满,陈某用筷子扎向朱某某的眼睛致朱某某死亡。12月14日,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十年。

冲动是魔鬼。素昧平生的两个人在同一家店内用餐,只因为相互看了一眼,就一个成了罪犯,一个去了远方。何苦呢?何必呢?如果当初二人都能理智一点,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这一惨剧完全可以避免。

咱们不在现场,不知道当时他们是怎样用眼神交流的。这一眼直接就酿成了一场悲剧,导致两个家庭黯然神伤。

陈某手段极其残忍,用筷子直接扎向朱某的眼睛,直达颅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在这起案件中,陈某犯了故意伤害罪,按理说判刑应该不止10年,但是其案发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年轻人血气方刚,容易冲动,一不如意,就会和别人唇枪舌剑,拳脚相向。一件小事会被无限放大,甚至导致惨剧的发生。

世上没有后悔药,等待陈某的将是10年的牢狱生活;而朱某付出的代价更大,从此和亲人阴阳两隔。悲哉!悲哉!

得饶人处且饶人,处处逞强于己于人都不利!


最无厘头的杀人案……说实在的,不敢看!太血腥了……

才判十年,有点少!

凶手太金贵了,看一眼问一句要了一条命;死者运气太背,看了一眼回了一句话命没了。


谢邀请!

合肥一男子不满被看了一眼,用筷子扎眼致对方死亡获刑十年,是一冲动是魔鬼,害人害己,自食恶果一场悲剧。导致两个家庭都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法大于天啊望法院判决公平,公正,人人都要忍为上策,和为贵,惩恶扬善,吸取教训吧!


首先是该“获刑十年”明显偏低,一个恶意杀人犯,无论有诸如投案自首、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十年刑期显然不足以对其罪刑之惩罚,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如此恶性犯罪且对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深远,理该处以死刑,考虑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情节充其量也该在无期以上刑期,如此判决明显不公,难道就无人责询?


“冲动是魔鬼”,这句话放在一些人身上说的还是有点道理的。为了一点琐碎小事,竟然将对方杀死,可能也不是故意想杀人。但是,这样的结果和判刑,相信也是合理的。毕竟冲动是要付出代价的。我们看一下事情的经过:

朱某经过一位正吃饭的男子身边时,看了该男子一眼。该男子不客气地说了句:“看什么看?”朱某说:“看你怎么了?”此时,高某正端着盘子过来。该男子看朱某有同伴,想先下手为强,握着筷子朝朱某脸上捅去。被筷子扎进眼眶的朱某倒地,该男子见状立即离开现场。高某赶紧拨打了120和110。朱某抢救无效死亡。

就因为一件小事,竟然可以痛下杀手,这样的犯罪也是让人难以理解。其实,这样的事情完全可以避免,本身这件事情没有杀人动机,当你与别人在争论或者理论的时候,为了显示自己的强大或者有面子,加上喝酒之后,在酒精麻醉之下,难免做出一些让人意外的事情出来。

作为成年人,一定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言行,不能因为一点小事就需要与别人打打杀杀。这是讲法律的社会,并不是“江湖”。所以,你需要懂得的是,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次冲动葬送了自己的前途和未来。未来的路还很长,你需要的是学会与这个社会打交道。而不是按照自己的个性来。

通过这样的事情,相信大家应该明白,一定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否则,吃亏的总归是自己。


他制人死亡只判10年可能存在两个原因:1、他家人花大钱肯定找到得力的人了!2、合肥法院采取人性化判决。

让我想起了曾经掏鸟窝被判重刑的那大学生了……两者有可比性吗?没有!只能是再次说明了古人造字的内涵:法字怎么写?水去才是法!


十年太少,要是我,我情愿把他杀了,住进监狱,也不会让判十年这么简单!十年刑法太少了,再减刑而另一个家庭就毁了,这种人不配活在世上,出门撞死,喝水噎死,在监狱被人打死,总之不得好死!


人渣,这就是人渣,他的行为就是对人渣的最好诠释。

这种渣男,还真的不少见。前段日子在网上见到:

某日,在桃源县城某酒吧,林某和女友正吃宵夜。酒后的林某发现邻桌中年男子肖某看了女友一眼,认为肖某勾引他女友。林某便叫来朋友易某对肖某大打出手,致肖某身上多处受伤。二里岗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时,林某等人已经逃走。经过调查,民警迅速锁定嫌疑人林某、易某,并对两人开展抓捕。

这样的类似事情时而有闻。有走路无意擦碰被打的,有排队购物无意沾身挨揍的,有开车未及时避让怒目相向的,有公共场所多看一眼便拳脚相加的……

这便是人渣行为,没有修养,没有文化,没有素质,是人渣的几个特点。这些人一般都是低学历,从小在外混,从小混混起家,再混到一群同类的哥们,继续在社会上为所欲为。他们的处境一般都是不如意,他们便莫名地仇视社会,莫名地仇视社会上的每一个人,莫名地仇视一切,稍不如意,拳脚相加,以暴力征服之。

这种人渣群,对社会影响危害极大。这种人渣行为到处存在,有些本来还算正派的年青人受其影响,“血性男儿就不信邪”,“英勇应战”,以暴制暴,故这种动辄就“恶言相向,拳脚相加”的行为形成一种不小的风气。对这种风气,我们千万不能等闲视之。

面对人渣行为,我们不能“以暴制暴”,如果以暴制暴,我们便被人渣“同化”归类了。有修养有文化的人,都能平静地面对人渣的恶言相加。能不能忍得住,是衡量人的素质的一杆枰。你可以这样想,他之所以有这样的无理取闹的行为,就因为他是人渣,他没有判断事物的任何能力,他也没有任何的社会地位,,他是无端的仇视你,如果你“跟他拼了!”,那你就正中他的下怀,他一无所有,他就是寻人拼的,你就迅速降格到“人渣”的地位了。如果出现了严重后果,你就为人渣埋单啦!

友友们,你们说对不对?


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从此我就再也闭了眼!

看一眼又怎么了!难道这个男子的脸,就这么见不得人吗?

我就纳闷了,别人就是看了他一眼,他干嘛就要把人家眼睛给扎了,难不成别人多看了他一眼,他就吃什么大亏了,非得做出这么残忍的事情来挽回面子!

真的是因为一件很小很小的事情,把人家的命都给夺走了,也把自己搭进去了,现在蹲班房了,也没有谁会多看他一眼,以后出来了,也不会有谁敢在多看他一眼了,大家都怕啊!

难道去自首了,就可以被原谅吗?人家命都没了,他坐十年牢就完事了!就相抵了?!

在题目描述中,该男子由于自己去了公安部门自首,以及该男子家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获得原谅,判十年有期徒刑!

我就想不通了,为何如此信残忍的暴行,法官才给他判十年!而且,主动承认错误就真的可以被原谅,甚至于还可以减刑!

那么,如果某天我们走在路上被别人暴打了一顿,那个人说句抱歉,我们就得原谅他,就可以减轻他的赔偿?我想是不会的,这不公平!

宽容多一点,冲动少一点!我们大家都是文明人!这个社会也是法制的和谐社会,何必闹成这样呢?两家人的不幸呀!


这是一种极端以自我为中心,罔视他人的自负或自卑的心理。说他自负,就是他觉得自己高人一等,别人看了它(对这种人不佩用他”这个字)一眼,就觉得是对它的蔑视和挑衅,它自然就会暴跳如雷,走向深渊了。说它自卑,也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表现,它总觉得任何人都看不起它,都要欺压它。别人看它一眼,其自卑偏执心理就达到了极点,于是,杀人害命的傻事就千出来了。对于判决的结果,我认为判轻了。照此下去,有钱人在街上随便把人杀了,然后拿一些钱给受害者家属……反正,此风不可涨,此人必须重判。


仅因为一句话就没命了,说明我们不能随意看别人,为了保命,以后不论白天黑夜,我们出门全带墨镜算了。


一句瞅你咋地,被杀死,无所谓的争端,都败给了当时的好强气盛;

有句古话:退一步海阔天空。现在的年轻人都不愿意向别人低头,“酒壮怂人胆”喝了酒的朱某更是有种老子天下第一的姿态,所以两个人就争执了起来,谁都不服气谁。所以最后酿成大祸,后悔也来不及了。冲动是魔鬼啊!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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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4日晚上,安徽合肥。被害人朱某与同学高某在外面喝酒,之后朱某送高某回家。走到某小区附近一家快餐店时,朱某说饿了,两人便进到店里吃点东西。朱某取过餐,端着盘子找座位,经过一位正在吃饭的男子身边时,看了该男子一眼。不料,该男子不客气地说了句:“看什么看?”朱某听了也有点生气:“看你怎么了?”结果该男子用筷子扎了朱某的眼睛,最后导致朱某死亡!

当心愤怒与怨恨、敌意,总是与我们酒醉脱离不了关系,它使我们嗜酒的问题更加恶化。醉酒往往还伴随着愤怒的情绪。嗜酒者也可能极为喜爱酒后那种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感。酗酒后的愤怒与暴力攻击事件和凶杀案之间有高度的关联性。包括犯罪者或被害人,有相当高的比例都是处于受到酒精影响的状态下而出事。此案件就是一个悲剧,一时冲动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其实两方无冤无仇素未相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得知朱某死亡的消息后,嫌疑人陈帅到公安局投案,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经合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陈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远离酒精,适当饮酒,同时也要远离喝醉的人,切勿惹事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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