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立案标准】

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具体立案标准参见相关司法解释中所附的列表。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小结】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目的可以是非法牟利,也可以是驯养、食用等其他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在量刑时可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在实行紧急避险时杀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不构成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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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是指违反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标准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备注:要按照保护级别量刑,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杀害3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独判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此外,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3)以武器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此外,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第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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