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对拐卖儿童和收买儿童是如何处罚的?

我小时从小学到中学,从没有家长接送之说,均同学结伴同行,早上去学校、中午放学回家吃饭后然后回学校、下午放学回家。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如今的小学生甚至中学生都要家长去接,不信快放学时大家可以到中小学校门口看看,已经围了一大堆家长或家长的代理人等着接孩子放学。当今社会真的怎么糟吗?你敢不去接孩子放学吗?谁又敢冒孩子被拐卖的风险呢?如果孩子被拐卖,拐卖孩子的人贩子没有死罪,其实家长已经生不如死已经被人贩子“杀”了。也不知道家长围在学校门口接孩子放学是全球均是如此?过去14、5岁的孩子都有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了,现在还有家长去接放学的。不管专家如何判定人贩子死活,老百姓只希望孩子能够有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


宋代对拐卖儿童罪分为三种。对每种有所区分与量型。打击也很严历直至没有买卖市场。起到对百姓有保护作用,老百姓才能安居乐业。


宋朝的司法系统也相当清廉,实行司法终身制


宋朝对贩卖人口是重判、严惩的。宋朝法律规定:拐卖人口的人贩子称为略卖人。略卖人为奴婢者,判绞刑,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罪论处,和诱者,而减一等。在宋代,略卖等于拐卖,和诱等于诱拐,诱拐者比拐卖者罪减一半,但若和诱的是十岁以下的儿童,则和略卖者罪行相等。若明知是拐卖来的,而购卖的人家也要负法律服务。若穷人孩子多而养不起送人的,朝廷会派人赎回来。

拐卖人口自古以来,令世人深恶痛绝,是社会一大毒瘤。自古以来,历朝历代都对拐卖人口严厉打击,但愿这种丑恶现象永远消失。


俗话说乱世用重典,其实和平年代也不能缺失法制建设,就因为我们太过于轻判才造成每年大量儿童被拐卖!在网上看到一句话一个人贩子能让数十个家庭家破人亡,我们就不能让他家破人亡不要再祸害我们身边的孩子吗?立法部门不把人贩子判处死刑,岂不是纵容人贩子祸害民间,这有区别吗?谁家都有孩子,只不过是偷的都是贫民百姓家的孩子,祸害的也是贫民百姓家的孩子!


不能不说,我国自古以来对拐卖儿童的惩处都非常严厉。我来帮大家补充一下上面网友们介绍的原始来源。

我国对拐卖儿童贩卖人口一直按照伤人杀人同等处理。

(红楼梦中香菱的悲剧不知已上演过多少次)

唐宋时期,中原王朝法律不断沿袭完善,有所删改变化,但对人贩子的惩治标准都非常接近。公元637年,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房乔等大臣总结前代经验,订立《贞观律》。实行20多年后,增订版《永徽律》诞生,并且产生了《唐律疏议》对法律进行详细解释。

其中对贩卖人口的行为有明确定罪。贩卖人口分为两种:

略卖——暴力手段绑架或抢夺他人、子女进行贩卖;

和卖——买卖双方商定以金钱或等值交易贩卖人口。

具体定罪为:

如果拐骗犯(略卖人)是奴仆出身,直接处以绞刑。

如果犯人是部曲(家兵,从属主人家庭的佃户)则流放3000里,一般会强制押送往广西、海南等当时的偏远地区服劳役。

如果拐骗犯是受害者亲人家属,则判处徒刑3年,即关押3年并要服强制劳役。

使用非暴力手段拐骗(和略、和略)的,如果受害者在7岁以下,依然按拐卖同等处罚。

(《唐律疏议》关于处理人犯子的条款原文)

(《唐律疏议》中,明确记载,拐卖亲属者按伤人杀人处置)

宋代:

赵宋王朝结束五代乱世后,沿袭唐代、后唐、后周的法律,完成了《宋刑统》,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一共12篇,502条,和《唐律疏议》基础内容大致相同。并在唐代法律基础上增加了许多门类,以适应广泛民间需要。

其中,对拐卖妇女儿童人口的处置也做了进一步说明。指出这种罪行和偷盗亲人财产,因偷盗杀伤人命,买卖皇宫器物等比较严重的犯罪同等。如果对国家有立功者才能减轻。

量刑标准依旧按唐代旧例,即绞刑,流放3000里,徒刑3年三等处置。

(《宋刑统》原文)

如果是拐卖亲属儿童为奴,就按照斗殴杀人罪行同等处置。如果是非暴力拐骗,罪行减轻一等。

可以看出,各代政府对人贩子、拐子的处理可以算得上严厉。

对于买家,唐宋法律也规定“各减卖者罪一等”处理。也就是说买家也要受到次一级的处罚。

(电影盲山,表现的妇女拐卖)

总的来看,正因为市场需求长期存在,才导致拐卖贩卖妇女儿童的罪行长期禁而不绝。即便时至今日,世界各地都依然存在不少的人口贩卖黑市生意。东欧东南亚往往是儿童被拐的重灾区。

对于我国的人口犯罪分子——传宗接代、娶妻生子、强迫劳动、强制卖淫可以说是拐卖儿童的源头需求。没有利益驱动就没有人口贩卖。治标没莫如治本,政府如何掐灭非正常需求,防患于未然,才是对每一个家庭的负责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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