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拐卖儿童的丑恶行径可以说是屡禁不止,人们对于这种犯罪行为也是深恶痛绝。许多家长在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的同时也希望法律能对拐卖儿童的行为施以重刑!那么,大家知道古代对于这种罪行是如何惩罚的吗?说出来你可能会十分羡慕!
在古代,拐/诱卖儿童的罪行被统称为“略卖或和诱”,即拐卖、诱拐人口的意思。略人不仅包括儿童,也涵盖了妇女、奴隶、劳工等,今天我们主要重点讨论对于儿童的拐卖行为。
先以宋朝为例。略卖儿童在宋朝被列为重罪,但对于人贩子的惩戒还要参考被拐卖儿童的经历,即被拐儿童的用途。如果说是被卖给无子嗣家庭抚养,则判三年徒刑;充当童工的,判充军流放;卖做他人奴婢的,则会处以绞刑。不难发现,宋朝法律对于人贩子的刑罚程度,儿童被卖后的遭遇起到了决定性因素。
其实,宋朝的这种刑罚制度并非自创,而是沿袭了唐朝。紧随宋朝之后的元朝则将拐卖儿童的罪行一律定为死罪,不会考虑被拐儿童遭遇。
如果说哪个朝代在惩罚人贩子的力度上是最为严重的,恐怕当属汉朝和明朝!汉朝时期的法律里,拐卖儿童就被列入了重罪,一般抓获人贩子后都会被行“磔刑”,翻译过来就是将犯人的头砍掉后再裂尸!但唯一的缺点是汉朝本身就存在官府允许的合法交易人口行为。
反观明朝,穷苦草根出身的朱元璋对于民间存在买卖儿童的情况了如指掌,所以他上台后对于这一犯罪行为也是施以重刑。根据《大明律》规定,拐卖儿童者,处凌迟(自行搜索这种刑罚,残忍至极),其家产尽数赔偿于受害者;罪犯家属不论知情与否,皆流放。
相信很多人看了古代对于人贩子的刑罚必然会拍手称快,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法律在刑罚的考量上综合了太多的因素。对此,笔者也只能希望是每个孩子都能平安快乐的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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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包括拐卖人口,在历朝历代都是大罪。
虽然规定略有不同,但基本都是一个【死】字起步。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这些人贩子就称为“略卖人”。
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绞】就是绞刑。从犯流配3000里,犯人妻妾子孙也要判徒刑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看见了么?贩卖人口和强盗、造假币、盗墓、放火等重罪一个级别,死刑。到现在也都是比较严重的重罪。
特殊的一些规定:
买人者也有罪。
看来古人早就认识到“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唐律规定,买人者“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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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卖儿卖女也是常有发生,只是当时更多的是因为贫穷,饥荒等因素,还有更多的是卖儿卖女来赡养父母,也是另一种层面上的孝道,反观在日本,古时期的日本,一般是牺牲父母,牺牲老一辈失去生产劳动能力老人,来供养下一代。。。
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是以基本道德和无能为力,才产生这种无奈的做法!
但是现社会,拐卖儿童都是出于私利,无良禽兽为了个人利益,做乞丐,摘取器官,卖给无子女家庭反而成了万幸的选择!
至于死刑,个人感觉会提高犯罪风险,反而加大拐卖儿童价格,可能成为暴利行业,更多非法分子更会趋之若鹜,还是以防范于未然,提高意识,父母多留神在孩子身上,社会监控系统也能更智能的锁定这种类似拐卖儿童的画面,一瞬间进行系统侦查跟踪!
谢邀!
从古至今拐卖人口都犯法的特别是拐卖儿童更是灭绝人伦。
在中国古代,拐卖人口被称为“略卖”。只有战俘可以合法买卖,称为“和卖”。早在战国时期,人口买卖就已经开始了。由于战乱,那时被贩卖者多为战俘。人贩子拐卖男孩一般用来当苦力做奴隶,榨取他们的价值,拐卖女孩,则让她们做侍妾,或者女奴,有些卖于青楼,根本没有人权。
西汉时期,连年征战加上天灾饥荒,汉高祖刘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励民间卖自己的孩子救饥荒,卖给什么人,有自己的选择权。《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初,有一年闹大饥荒,一石米能卖五千钱,非常贵,灾民中饿死了一半,出现人吃人的悲惨场景,刘邦下令民间卖孩子,以换取活命的粮食,作为救灾手段,此即所谓“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后来导致贩卖他人儿童的频繁出现,例如刘邦的儿媳妇窦皇后的弟弟窦少君,在四五岁的时候被人贩子拐卖了十几次,最后在河南的一个地主家出苦力,由于变故他跟随地主迁居长安和姐姐窦皇后相认,从此人生得以扭转。
统治阶级开始意识到人口贩卖的弊端,因此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和严厉惩罚,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割肉离骨,断肢体)五马分尸。
唐朝时期人贩子被称为“人牙子”或者“牙婆”范围扩大,当时还有外国人口被运来,例如西亚地区的人口和非洲的黑人,人贩子非常猖狂,唐王朝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约束他们,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在宋代,对人贩子的刑罚非常严酷。
宋代法典《宋建隆重详定邢统》载:“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拐卖儿童为奴婢者处以绞刑,拐卖战俘家的孩子如果在十岁以下也必须绞刑,把小孩卖给别人当孩子养的,处三年徒刑;如果在拐卖过程中残害儿童,就按强盗罪(宋朝最严厉的罪行)处死。如果知道是被拐的儿童还去买,一样受惩罚。针对藏匿被拐儿童的中介牙保,视同藏匿犯人处罚:“其知情引领牙保,若藏匿被略诱者,依藏匿犯人法。”
元朝时期,疆域空前辽阔,人口买卖达到顶峰,当时很多官员都以拥有高丽女人为荣,这下贩卖高丽人口又成了人贩子最愿意做的买卖。”《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贩卖人口被定为死罪。
明朝时期,《明律》中有记载:“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意思是,致受害者死亡的要受凌迟处死,财产赔偿死者,人贩子的所有家属被罚流放两千里。《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对人贩子的立法更完善了,但刑罚却有所减轻,大明律规定,设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之孙,杖一百徒三年。万历年间,法律有所改动:设方诱取良人及拐卖良家子女者,无论买卖交易成否,都要发配充军。累犯者,游街示众一个月,发边充军,如果本人死,子孙替罚。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拐卖儿童较为严重的一个朝代,男子被黥面之后从事重大苦力活动,而女子则要进入舂米的苦役之中。由于嘉庆皇帝特别痛恨人贩子,所以常对人贩子处以极刑---凌迟处死。可见历朝历代对人贩子都不会姑息,只是社会发展到现在更加讲究人性化了,这其中就有着严格的管理。对于人口的“出卖问题”,只要有动机都要受到处罚。“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于知情还买者更是同罪。
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由于古代等级森严,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贩卖人口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若拐卖“上等人”或者“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导致这个人的身份降低了,那么处罚就会更重。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意思就是,拐卖良人比拐卖奴婢惩罚更严厉。
参考资料:《唐律疏议》、《明律》、《宋刑统》《元史·刑法志》等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在古代,拐卖儿童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中国古代非常注重人伦。而将孩子从父母怀中拐走,是导致人伦丧失的大罪,当然会给予重判。
早在汉代,拐卖儿童是极为严重的罪行,同聚众造反、抢劫杀人、挖人祖坟盗墓一样的罪行。
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会被分尸。也就是先斩首,然而将四肢砍成几段公开示众。
从汉代以后,中国古代王朝大体沿用这个法律,只是有时候轻一些。
唐代法律规定,拐卖儿童卖做奴婢(形同奴隶)的人贩子,判处绞刑,比分尸好一些。
宋代也是一样,人贩子一律绞刑。宋代还有特殊的地方,就是买家和中间人,一样也会被严惩,只是判的略轻一些。比如人贩子杀头,买家和中间人就要流放充军。
元代也差不多。蒙古人法律简单粗暴:人贩子不论拐卖儿童去干什么,一律是死罪。
明代就更吓人。法律规定,如果拐卖儿童将其弄伤弄残去乞讨,是极为严重的罪行。
人贩子要被凌迟处死,也就是杀千刀。
更利害的是,人贩子家里妻儿无论是否知情一律流放2000里外。
看看,不但要处理主犯,连家人也要连坐。
清代也是类似。大家都看过《红楼梦》吧。拐走甄英莲的人贩子,被贾雨村下令押赴刑场斩首示众。贾雨村虽无良,处决人贩子也算做了一件好事。
其实古代拐卖儿童的目的,和今天有很大区别。
今天的拐卖儿童,绝大部分是不能生育者购买孩子试图将来养老。
古代没有生育限制,而且家族关系亲密。不能生育者基本都在宗族内收养(过继)儿童,没有必要购买。
古代拐卖儿童多是卖做奴仆,就比如甄英莲被拐卖养大后卖给别人做丫鬟。
个人认为,人贩子如果采用拐骗甚至抢夺方式拐卖儿童,罪行比杀人罪要严重的多,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更大。
这种人贩子,应该重判。
如果交给萨沙来判刑,我全部判他们用明代剥皮酷刑处决,人皮还要充上草在全国示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