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浸猪笼的处罚方式是怎样来的?

浸猪笼就是把人塞到竹条扎成的笼子里,扔到水里,淹死。这样还不完全结束,为了防止笼子没扎牢导致犯人逃命,还要将犯人手脚用铁索捆住,在笼子边上绑石头,想想真是残忍。


浸猪笼的刑罚的确存在,是私刑,一般存在偏远的山区,山高皇帝远,衙门管不到也管不了,当地由家族式管理,一个村庄由一个族长说了算,有各种各样的族规,规范族人的言行,不守妇道的女人,要处于浸猪笼的刑罚,严厉而残酷。汉人南迁时期,宋朝开始,明清盛行。


“浸猪笼”作为一种私刑,在中国古代就已出现,但具体的时间已无法考证。

所谓猪笼,最初称为“竹笼”,就是用竹条编成的长筒型网状笼子,本来的作用是装运家猪的。一端开口,待猪只进入后即关闭,成为一个封闭的容器。

浸猪笼这一私刑的源头,是古代的婚姻制度。古代时,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由恋爱一般不被接受,更别提婚前、婚外情(及性行为)之类的了(此处,咱们不必去较真说什么西门大官人以及才子佳人小说之类的)。而违反了这些风俗和律例,就有可能遭受浸猪笼之刑。

需要注意的是,古代时浸猪笼这一私刑,施用的对象通常是女性,少部分也会用于男性(这也是历史上常见的男女同犯不同刑)。如果一名女性发生婚前性行为或出轨(亦或称通奸),夫家甚至是婆家的人会将其抓获,实施浸猪笼的私刑,因为这是一种让夫、婆两家都面上无光的事情。

(猪笼-图片来自网络)

浸猪笼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家庭长辈或村中老辈认为罪行严重,就将该女子装如猪笼,封好口,浸入水中使其窒息而亡。一种是认为罪行较轻,则将猪笼用绳吊起,将人浸入水中,只留头部在水外。浸泡一段时间后,提起放出。

后一种的处罚,更大的意义在于羞辱。用猪笼施刑,是谓被处罚者猪狗不如之意。

至于出轨(通奸)行为中的男性,最终结局也要看族老、村中老者的商议而定。有的也就是申斥、教训,或棒打。如果这些老者商议认为该男子行为恶劣,不可饶恕,那就会允许人们将其乱棍打死、乱石砸死。


谢邀。

浸猪笼,大家都听过。很多影视剧中都有提到过,浸猪笼就是把人塞到竹条扎成的笼子里,扔到水里,淹死。这样还不完全结束,为了防止笼子没扎牢导致犯人逃命,还要将犯人手脚用铁索捆住,在笼子边上绑石头,想想真是残忍。

浸猪笼的处罚方式最早源自唐朝末年,有一个节度使叫做李福,他镇守南梁州时有一批官宦子弟为非作歹,欺凌良善。李福到任之后就将这帮家伙全部抓起来,装入一个大竹笼中,沉入汉江。他觉得这帮家伙作恶太多,要让他们死后也永远被困在牢笼之中。这其实也包含了古代人对犯人死后也不能超生的一种想法,体现了对被浸猪笼的憎恨。

后来这种浸竹笼的方法就广为流传了。

浸猪笼这种处罚方式是针对古代女子的,古代非常注重女子贞洁,讲究从一而终,一女不嫁二夫,如果有未婚女子怀孕、女子和别人偷情,或者和自己丈夫以外的男人做苟且之事的这些都会被认为事要浸猪笼的,虽然是属于残忍无人道的民间私邢,但是古代的官府为了教化子民、维护社会安定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受苦的只能是古代被浸猪笼的女子了。

现在看来古代的浸猪笼并不一定是合理的,那时候的人们的观念是“存天理灭人欲”,比如寡妇不能再嫁、不能有爱情都是封建思想的糟粕,也不排除有很多被冤枉以及为了追求自己的真爱,勇敢和封建礼教做斗争的女子,想想还真是很悲惨。

古代封建思想里对女子的迫害真是很严重,要求女人当烈女,要从一而终,反观对男性出轨或者苟合反倒宽容多了,你们认为呢?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哦!


2016年地质专家在对广东梅县隆文镇岩前村发现的中国首个陆地水下全淹溶洞绿窟潭时,意外在水深46米处,发现了10多具被铁链锁颈捆手的人体骸骨。

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水下考古中心副主任崔勇随后在探潜后表示,在水下46米处确实有人体骸骨存在,从发现的个体颅骨来看,有10多具。结合当地群众的介绍,专家初步认为,这些人体骸骨属于清末民初时期。

此外,专家还在潭中发现了两块夯土的建筑构件,呈约50厘米×40厘米大小的长方形状。岩前村现年86岁的黎伯姆老太告诉记者,从她嫁到岩前村时便听说,数百年来,绿窟潭一直是岩前村及周边村庄李姓宗族惩罚违反乡规民约及封建族规村民之地。

比如村妇不守妇道、村中男子做贼偷盗等,都有可能被锁上铁链装入竹编“猪笼”投入绿窟潭中沉入水中毙命,叫“浸绿窟”,为当时最严厉的刑罚。在当地,小孩子夜间不听话哭闹,大人只要说声再不听话便去“浸绿窟”,孩子立即噤声。而发现的这十多具遗骸就是现实中真实的“浸猪笼”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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