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笞刑和杖刑有什么区别?

简单说:

“笞刑”就是用小木条打(皮肉之苦)

“杖刑”就是用大木板打(会死人的)


笞是竹篾较轻,对人体伤害基本上是表皮;

杖则是棍棒形式,体积重量联大,对人体除了表皮伤害,内部结构伤害更大。


都是要人命的


古代笞刑和杖刑有明显的区别,笞刑是用竹条打、但用于罪刑较轻者,而且并不致命只受皮肉之苦。杖刑则是用棍棒狠打、用于罪刑重者,而且致命。运气不好的会被活活打死。


谢邀,竹尺和木棍的区别。


古代答刑与杖刑的制作材料和规格尺寸都不同所以还是有区别的。

笞刑,始于战国时期是古代五刑之,是以竹木板责打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杖刑是用大荆条、大竹板或棍棒抽击人的背、臀或腿部。


顾名思义,笞是用竹片儿,那感觉就根小朋友不听话,夫子用戒尺打手一样,这个应该是相对较轻的刑罚。杖刑,这个就是用大棍子打了,这主要是看行刑者的实力了,要是凶一点,真的二三十下真的能把人给打死咯,太可怕了


笞,是一个较轻的肉刑。

也就是用竹条抽打犯人的背,臀。不仅打不死也一般不会受伤。

杖,则是更严重的肉刑,俗称打板子。杖刑也分大小两种刑具,通常是打背、臀、腿,甚至还有腰部的。

也要分主官的意思,真要人命的话,20杖就够了。否则五十杖也可能只是皮外伤。

如果行刑者训练有素,比如明代东厂这些特务机构执行杖刑,甚至可以将犯人内脏以一杖一杖地逼得从嘴巴吐出来。


古代笞刑和杖刑的不同当然不仅仅是刑具和数量的不同。

最根本的不同是在于刑罚的等级和尺度。要知道在中国古代,每一项制度的级别和形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刑罚的等级,更是关系到对犯人违法严重性的定性。

大家都听说过古代的“五刑”,在奴隶社会制定的“五刑”分为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看得出都是比较残忍的刑罚。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这也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笞刑,始于战国时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汉景帝时期的《棰律》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彻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长度厚度。这个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点之一。

看的出来在古代受笞刑的基本上都是比较轻的犯罪。当然除了受国家制定的刑罚外,笞刑更是一般家庭管束家人奴仆的手段。有名的就是贾宝玉这个浪荡子,贾政动辄就要让宝玉享受一下笞刑的待遇。记忆深刻的就是《红楼梦》三十三回中,金钏儿投井自尽,贾政听信了贾环的谗言,笞刑差点让宝玉玩完。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笞刑,可以说是楚文王羋赀。《吕氏春秋·贵直论》记载,楚文王继位后,整天沉溺于声色犬马,荒废政事。楚文王得到了茹黄之犬(古代名犬)和宛路(竹名,可做良箭)之箭后,就整天跑到云梦泽打猎,三月都不理政务;属下向他进献丹地美女,他又纵情于女色,经年不上朝理政。

楚国太葆申见他这么荒唐,就对楚文王说:“你这么瞎搞,国将不国了。”楚文王说:“寡人有性瘾啊怎么办?”(原文:寡人有疾,寡人好色。)

太葆申说那就挨几竹板吧,消消火。

于是楚文王就竟然乖乖趴下接受笞刑。

可见笞刑虽然说也是刑罚,可最多伤的只是皮肉,没有触及筋骨。而且,笞刑也没规定说必须要脱下衣服,就少了羞辱的成分。

而杖刑就不同了,也绝对不仅仅是笞刑的升级版。性质上完全不同。

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古代女子要是犯了奸情,那是必须先来上一顿板子的。往往板子没打死,女子因为受到的羞辱而自尽身亡。

而且杖刑用的刑具都比较有杀伤力,施刑的人手头都有些功夫,往往会看眼色照死里打。

历史上最轰动的杖刑可能就是嘉靖皇帝了。同时廷杖一百二十四人,其中十六人当场死亡。上百人被扒下衣服,排在太和殿下,上百根棍子同时起落,一时间声响震天,血肉横飞。

可见这个杖刑其实可以算得上是死刑的一种了。

这么说,就明白了。古代笞刑和杖刑的区别是实质性的区别。

话说回来,当今社会保留笞刑的国家还是有,保留杖刑的国家好像就没有听说了。有时候还真希望保留一些凶狠的刑罚,毕竟现在大奸大恶的人感觉比古代还要多,而且往往就关在监狱里面有吃有喝。


“笞刑”就是用小木条打(皮肉之苦)。

“杖刑”就是用大木板打(会死人的)。


这是“笞”:

简而言之,就是长竹片子。

这是“笞”的写法:

上头一个“竹”,下头一个“台”,其实从的是“治理”的“治”。用“竹”“治理”,就说明了“笞刑”的刑具和目的,这是汉字的特点。笞刑,就是用竹子对犯错之人进行抽打的一种刑罚。

笞刑在实施的时候,起初是有些随意施加的。到汉景帝时期,景帝对笞刑的刑具大小、长度,以及行刑之人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笞刑的刑具,需是竹子制作,长五尺(115cm),宽一寸(2.3cm,均为汉制)。末端只能有半寸(1.15cm)厚,不得有竹节(因为竹节打身上硌得太疼),竹节要削平。笞刑只能施加在人的臀部,且行刑之人不能中途更换。(不能这个人打累了,换另一个不累的来抽)

在文景之治以前,笞刑都是打背的,但背上脉络太多,容易毁人,所以景帝规定只能打屁股。到元代,规定笞刑刑具可用柳条制作。但总的来说,还是很轻的那种。

笞刑是轻微刑罚,在古代属于“至轻之刑”。

笞刑主要用于惩戒一些丢脸、失误,抑或小错。譬如秦朝法律规定,服徭役的时候,毁坏了公家的器物,就得受到笞打。如果这一队人,做工敷衍至极,被评为下等,则每人笞打一百下。日常,奴仆犯错,要用笞刑。亲贵犯了大错,也往往用笞刑。唐代刑罚里有个动用官家牲口驮运自己私物的笞刑,但考虑到因公办事,哪里有不带自己东西的,就给了十斤以内的额度。超过十斤,就要挨抽了,多一斤,抽十下,多两斤,抽二十下。超过十斤,加一等。一直加到杖打,最高杖八十。

杖刑是较笞刑更重的刑罚,是介于大辟死刑与小错笞刑之间的中间刑罚

杖刑用的就不是竹片片了,而是“杖”。中国古代有“棰楚”的说法,“棰”就是木棍,“楚”就是荆条。以前湖北这地儿盛产荆条,因此楚也称荆,有个荆州。多数时候不分长短大小,但总归是方便行刑之人打犯罪者,多数时候用荆条。行刑部位,宽明的时期多在臀部,严苛的时期打背部、腿部,和笞刑一样,都是要脱了受刑部位受刑的。譬如要打屁股,就要退掉裤子,不是说你裤衩里放个垫子就行了,没办法搞那些小聪明。

杖刑是惩罚犯罪最常见的刑罚。建隆三年,规定强盗抢赃钱三贯(三千文)以上皆处死,三贯以下,脊杖二十,配徭役三年。说的就是杖刑一般都规定好行刑的部位,“脊杖”就很严重了,是打背部。大清律例,父母已经同人有了婚约,却又把未婚的女儿许给别人,没成婚呢,杖七十。已经成婚了的,杖八十。御厨房里,做饭的厨子弄得饮食之物不洁净,杖八十。拣择不精的,杖六十。不品尝的,笞五十。这就是打屁股,否则杖八十早就死了。再说杖一百,这很严重了。“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妻妾骂了丈夫的祖宗,被丈夫杀死,则杖打丈夫一百。

杖刑往往配合配役、流放,譬如“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残毁他人死尸,侮辱他人尸体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外。

杖刑是很可怕的,由于很多时候,官吏往往上下其手,本身规定已经很严格了,但到了下面,官吏完全可以不听。譬如,在清朝,有的官吏就在刑杖上安上钉子或刀片,只露一点头。为什么这么干呢?一是罪犯家属如果给钱给贿赂,那么就可以不用带刀片的。二是有的罪犯其实是得罪人了,被人反诬,塞钱让官吏“多加照顾”,就给安上刀片。三是有的地方为了显示官威,让小老百姓少哔哔,只要是来告状的,先各打二十,还在杖上安刀片或钉子。以后,凡不是天大的冤情,就没人敢麻烦县府了。


笞刑和杖刑,从偏旁就可以看出区别,一个是用竹片子打,一个是用木头板子打,轻重有别。还有就是打屁股时脱不脱裤子。

轻重程度不同

笞行是一种较轻的刑法,主要是对一些需要惩戒的犯人或减刑的犯人,用竹板或竹条打屁股或脊背。这种刑法比较轻,可能比老师用戒尺打人重一点。主要是起到惩戒的作用。

杖刑这个惩罚就比较重一些,刑具更粗大厚重,执行时一定要扒下中衣服,也就是内衣内裤,能看到惩罚的结果。对女犯除了皮肉之苦外,还要达到凌辱的效果。惩罚的程度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头围一寸三分,小杖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一寸三分,小头为五分。

打屁股是门技术活

打屁股和杖的大小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打屁股是一门手艺活,轻重生杀和钱有关系。据说衙役们练这门手艺时,是用一块豆腐,上面铺一块布子,用板子打,要听到啪啪啪响亮的声音,揭开布子后,豆腐没有一点裂纹。

清朝人方苞在狱中杂记中就记载过,有三个犯人犯了同样的罪,打同样的板子数,为了少吃苦,有一个犯人送了衙役30两银子,结果只被稍微打伤了骨头,养了一个月的伤;第二个送了60两银子,只打伤一点儿皮肉,不到半个月就好了;第三个人给了180两银子,受刑后,当晚就步履如正常人了。

这正应了那一句话,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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