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问题起码要有个时间确定起码居委会,原社区都有档案可查按年限分累历史遗留。
“国家经租房屋”,!是最大的历史房屋遗留问题,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陷入尴尬地位,再历经文革肆虐,后患无穷!有错必改,有错必究。到底还是宗旨?还是成了口头上的一句话?个人观点!
这个问题首先就不清楚,什么问题?什么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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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往往缺少产权证明、没有批建手续。尽管,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确定了“对拆迁范围内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补办手续”的文件精神,但在征收实践中,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依旧被认定成“违建”,只有低廉的补偿,甚至没有补偿。
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想要彻底摆脱尴尬境地,最根本的途径当然还是从立法层面,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但正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纷繁复杂,很难追根溯源,在立法中一一列举。并且,地域因素也是形成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现阶段难以从立法层面找到解决依据,各地方都在结合当地历史因素,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政策、规定来努力让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尽可能摆脱尴尬的境地。
例如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制定了《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于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缺失或不一致的,对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法依规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对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尽力完善手续;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存在违规行为,但符合一定条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可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要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并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处理完毕;对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并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常见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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