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别人吵架,没有任何肢体接触,他被气死了,我要负法律责任吗?

肯定有责任,吵架是死亡的诱因,可能会赔偿3到5万元


看情况,如果你的错,把人家气死了,就该追究你责任,


这个有个实例,一位80多岁的老爷爷,在街上不知为什么和别人吵架了,结果当时就去了医院,最后死亡了。和老爷爷吵架的赔了15万。

其实他们不是因为什么大事,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杠起来就越来越有劲。岁数大的人就怒火攻心,在现场就倒下了。

所以,见到岁数大的人发怒你一定要冷静。该尊让就尊让点,没什么不好的。

现在街上也有碰瓷的人,离他们远点比较好。少惹不必要的麻烦。


这个厉害了。。。。。


有直接关系,要付相应责任的,付民事纠纷,导致他人死亡


以前只在开玩笑中听说过,气死人不偿命,难道现实中真有这种情况吗?有懂的吗?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吗?气死的需不需要负责任?我也想了解一下


因吵架造成当事人×××病复发(或发病),抢救无效死亡,判定为过失杀人。有案例参考。


当然有责任,责任大小看具体情况了,是严重的情况还有可能坐牢,大部分情况赔钱了事,结果如何看公安机关定性死亡原因及法院判决。


针对您说的情况,就要对死者进行司法鉴定,看到底死亡的原因是哪些?同时看是善意恶意,如果是心脏病高血压之类的不能受太大刺激的疾病,确定吵架导致的死亡,并且知道对方患病恶意为之,要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对情况说得不够明确,没办法了解到具体的细节,所以也只能大范围的解答,因为各个情况是不一样的。

善意就是在不知道对方身体有病的,出自于真诚互助,主观上没有任何的故意与敌意。

恶意就是在知道对方身体的情况下,想要通过气人的方式,引起对方情绪失控而亡。在道德层面上也会受到谴责。

如果在和对方吵得过程中,对方已经大喘气,客观上能察觉快不行了,这边还是不依不绕,眼睁着对方去世,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观上存在过错。


经过法医鉴定,如果吵架生气和死亡有直接关系,那就要负责任,但是责任很小,如果法官判决判决一般都是精神抚慰金,这样的案例已经有很多,可以查!


当然要付责任,他的死与你和他吵架直接有关,你是脱不了关系的,人命关天!所以,你要拿出真诚,积极的态度,给与人家一定的补偿,(数目协商)事已至此,无法挽回,争取取得人家家人的原谅吧,同时自己也要深刻检讨下自己了。


气死人法律责任是否承担、以及承担多少,看的是下面几个因素:加害者的语言、行为是否有侮辱性质、是否会使一般人血压升高,肾上腺素增加;加害者是否知道对方年老或可能有心脏病等容易引起呼吸不畅、气血上头的状况等。此外,分几种情况对待:

第一种情况

先说一个极端的情况,假设甲和乙吵架,乙自己有心脏病,遭不得情绪大起大落,甲明知这一点而且就是想气死乙,把乙之前给人戴绿帽子被一顿暴捶的丑事全抖露了出来,乙急火攻心,最终心脏病发而死。那么甲可能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不过,毕竟甲在表面上并没有亲自实施杀人行为,死亡结果有一小部分可归结于乙自身的体质,此时可以(不是应当)减轻甲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

甲虽然不知道乙有心脏病,但是在公开场合对乙恶语相向,或者虚构事实对于乙进行谩骂,甲的行为涉嫌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承担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最终乙因甲的谩骂心脏病发而死,这通常也只能算作是意外事件,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通常应该对乙之死亡进行民事赔偿。翻看相关案例,这类的赔偿往往金额很少,因为死者自身也有责任。

第三种情况

诸葛亮和周瑜私下里吵架,诸葛亮不知道周瑜有心脏病,而且诸葛亮在吵架过程中反而被周瑜给压制一头,诸葛亮也有种心脏病发的感觉,此时周瑜因为骂得嘴瓢了太兴奋,引起了心脏病发而死。此时诸葛亮不对周瑜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按道理来说,诸葛亮在吵架中被压制一头,周瑜的死亡是自己太兴奋所致,诸葛亮也不用赔偿。

但实际上,在判决的时候往往会认为周瑜的死亡源于两人的开始吵架,此时诸葛亮仍要给付周瑜方比第二种情况下更少量的金钱,事后将其称为“人道主义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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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形决定,但肯定的是不知道他有疾病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法律理论一般认为,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承担责任的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承担责任的结论。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民法上是否构成侵权。可以肯定的是,“他被气死”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以下列四个条件同时符合方承担责任。一是,违法行为。争吵一般不能以违法行为评价。二是,损害事实。死亡就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形下会导致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或者至少它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损害事实发生的可能性,那么这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不过仅是特例,又或者按正常情形是一般不可能的,那么这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通常吵架不会致人死亡。四是,主观过错。四是,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吵架过程中,一方发现对方即将“被气死”而不救助,应当认定为主观过错。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肯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行为人有罪。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例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是,如果甲对乙的异常体质并不知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可能性,就不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而应认定甲无罪。


两个人吵架,其中一个人有病被气死了,另一个人没有污辱性语言,没有动手打对方对,该人在其死亡上就没有过错,或者说过错责任轻微,不应追究过错责任,是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在能力范围内给予死亡者家属一定的补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但现实的案例中,两个人因为吵架,其中一个人气死的,法院也有这样的判决:两人吵架是导致其中一人直接死亡的导火线,由于另外一个人并没有真的想要气死对方,对对方的病情也并不知情,但是法院判决要求没事的那个人赔偿死亡方家属一定的赔偿金。


吵架都被气死,莫非遇上唐伯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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