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多人对腾讯不满,为什么不拿起法律的武器去起诉腾讯?腾讯的律师团队再牛逼,也架不起人多吧?
他们敢这样做,肯定是找得到法律依据的。《资本论》中:由于资本的社会力量,资本金可以玩弄各种所谓“民主、自由”的把戏,看不穿这种把戏,倒也罢了,但起劲为这种种把戏鼓吹、则要么是资本家的走狗,要么是白痴。
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
超强法务团队,就喜欢钻法律漏洞!也算是间接性的为完善法律出了一份力
我觉得这种条款应该是无效的,合同法里也早有相关规定,合同双方或多方是平等互利关系,如单方面有明显不利条款,应视为无效合同。当然,如果不是合同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这个界限会更宽松些,必竟还有层“愿打愿挨”的意思在里面。组雇佣关系,按法律要买五险一金。
目前看到的都是截图版不全的合同,不知道完整版是什么样子的,不好说。但是合同注重一个公平原则,即权利和义务得对等,如果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申请合同无效。但是个人对上南山必胜客……你们懂的
头一次听说南山必胜客这个称号…
作者没有后路可走了,除非大部分作者联合起来自己做,然而这并不现实。腾讯法务部对这事应该早有备案了,人家可是有“南山必胜客”之称。垄断平台,让你不得不走,毕竟大家都要生活
当然是违背了法律精神,著作权是作家的脸面。阅文集团依靠其庞大的体量剥夺作者的著作权,对行业产品不良的示范效应。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特别是中文文化产业。“一纸卖身契”作者打落牙和血吞,作者还有动力去创作?企业要发展,心思用正道。阅文的新合同除了资本的贪婪还有啥?“南山必胜客”胜得了法律文书,胜不了天下人悠悠之口。
据说合法,但合法不代表告不赢,问题还是作者没那个能力去告赢腾讯,南山必胜客毕竟不是浪得虚名的,所以长远方法是立法,中期目标是制式合同,短期办法就是舆论热度。
目前最大的问题,还是作者群体一盘散沙,各自为战,分散各处,没有统一的行动指挥,容易被各个击破,就看是作者先撑不住,还是腾讯先退步了。
看到网上的一些条文条款。其中几条不是显失公平吗?为什么还合法有效?
X文奴工合同-物流版
1.我们以后免费送快递,靠运营挣钱;
2.寄件人所寄货物交由物流公司后,所有权归物流公司,公司有权全权处置,不得视为侵权;
3.物流公司根据寄件人交寄物品经营的净利润50%返还给寄件人;
4.寄件人只要在本物流公司寄过东西,你家所有的资产都归物流公司所有;
5.只要寄件人寄过东西,你爹、你妈、你兄弟姐妹、爷爷奶奶,所有资产物流公司都有优先处置的权利,除非我不要,你不能交由其他公司处置,不得视为侵权;
6.寄件人与物流公司是免费雇佣关系,不发钱,没工资,能不能活着你看着办。
X文奴工合同-电网版
1.我们以后电费不收钱,靠运营挣钱;
2.用电人只要用了我的电,该电器所有权及转为电网所有,不得视为侵权;
3.电网公司根据用电人用电物品经营的净利润50%返还给原所有人;
4.只要一个电器用过我家电,你家所有的资产都归电网公司所有;
5.不止你的电器,你爹、你妈、你兄弟姐妹、爷爷奶奶,所有电器都归电网,除非我不要,你不能交由其他公司处置,不得视为侵权;
6.对了,你家电器着火了,爆炸了,所有引起的纠纷你自己负责赔偿,跟我没关系。
合同即便违反相关法律,腾讯也不怕。
1、我国民事案件奉行民不举,官不究。所以即便资本违法,紫光阁最多“望周知”。周当然知,大家都知,有个鬼用。
2、没有几个写手有经济实力能找到顶级律师团队与腾讯打官司。
3、网络写手一盘散沙,断个更都不心齐。腾讯完全不担心他们有能力联合起来起诉合同违法或造反。
到现在都没有看到合同文本,整天都是据说传说,这样那样,连合同都没看到就侵权违法的,这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非强制性。属于你签和不签而已。
就像公司的合同
我想只有团结起来勇于斗争才能求得生存!
企鹅想让你活你就可以活,想让你死你就得死,它才是中国真正的天下第一。
题主这个问题实际包含三个层次的问题;一是阅文新合同是否构成侵犯网文作者的著作权问题,当然题主已自己先入为主、认为构成侵权,因为这个问题是后面两个问题的基础前提,所以本答主认为首先要理清这个问题,后面两个问题才能够成立,所以在此本答主认为必须先要搞清这个问题才可使题主整个问题具备合理性;二是是否违反立法精神;三是是否构成违法。
因为未见到阅文新合同真实全本版,只能依靠各个方面的转述版,判断难免会有所片面、不准确,所以在此只做法理层面的推究,错漏之处敬请大家原谅。
要搞清双方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情节,就要首先搞清两者的关系问题、两方谁是真正的作者。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归作者所有。阅文公司要以单位身份享有著作权,根据目前著作权法规定,它必须符合以下5个情况中的任一种情况才行:1、它是网文作品的单位作者,著作权法11条第2款规定的单位作者是指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之单位是单位作者;而网文作品显然不是这种情况,网文作品是由网文作者创作、代表网文作者意志并由网文作者承担责任的作品;显然本案例中阅文公司不属于单位作者。2、著作权法中关于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属规定,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利属于作者所有,特殊情况如公民利用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设计图、软件等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单位享有。纵观本案案例之事实情况,网文作者与阅文公司之间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工作任务之说,故网文作品亦不属于职务作品乃至特殊职务作品;故此从这个角度而言,网文作品的著作权也不应该由阅文公司享有。3、双方是否存在合作创作作品的情形,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合作各双方共同享有,没有参与合作创作的不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观察本案案例,双方不存在合作创作作品的真实事实,所以双方亦不属于合作创作作品的情形。4、双方是否属于委托创作的情况,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之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确定归属,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签订合同的,着作权归受托人享有。有网文作者反映,其以前和公司签订有委托创作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着作权归公司享有;这要从合同的本身上去分析,如合同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否是格式合同、双方是否对合同达成真正的合意、有无胁迫欺诈情形、是否存在显示公平情节等等情况,这都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本事例中,新合同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达成合同真正合意、是否是公平合理等情节都需要认真考量,所以新合同只是表面形式上成立,其实质法律效力需要进一步研判。5、双方著作权是否存在合法转让情形,也有网文作者反映,其与公司签订了著作权无偿转让合同;这与委托合同同理,一样要考量合同是否是格式合同、合同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中双方是否达成了真正的合意、合同是否存在显示公平的情节、合同有无胁迫欺诈情形等,认真研判后才能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从以上5个角度来分析本案例,阅文公司不是单位作者,网文作品不是职务作品或合作作品,可能存在的委托创作合同和着作权转让合同法律效力需要进一步审查研判,并不当然合法有效。故此答主认为网文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网文作者享有,这既符合法律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在此前提下,公司新合同可能构成侵权,当然这需要人民法院最终司法确认。
题主的第2个问题新合同是否违背相关法律精神,这个问题有点大、有点虚无,有扣帽子之嫌,不适宜回答。有事说事、有理说理,客观叙事,理性判断;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态度。
题主的第3个问题是新合同是否违法,答主认为新合同可能不构成违法;因为法律上认为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新合同表面形式上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例中并未发现新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真实的事实是双方是否真正达成合同合意、新合同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显示公平、有无胁迫欺诈等,需要考量的是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经过以及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志等此类影响合同法律效力的案件事实。
以上回答难免粗浅,希望大家指正。
也许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你要知道,关于法律方面,TX偌大的公司的法务部,肯定早已经研究好了法律法规与合同的之间的可行性。
违法,因为如此庞大的寡头集团,根本就不应该存在于我们的土壤,它的存在就与我们的根基不符合,从哪里再去谈南山必胜客一类的笑话
TX就是行业百草枯,进入哪个行业,哪个行业就失去活力,垄断支配那个行业。我用你的是参考,你应该说谢谢;你想仿我的,南山必胜客,会教你做人,想一想都告死你,还想实施呢。这份合同,是商业合同,你情我愿签的,是合法的。你的书不红,不关我事,我能让你发上平台,就尽了义务,我说亏了,你可能得赔我钱;万一红了,也不关你事,看情况分你一点,打发一下就好,书是我的,还有你的下一本书,还得乖乖帮我写,水准掉得厉害,马甲给我,我找人写。得道多助失道寡助,TX是在作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