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杀人真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如果其犯罪期间正是其精神病发作期间,并有证据证明,那么该精神病患者是不需要负责的,也就是不承担法律责任。


我是红星新闻法治记者周茂梅,关于这个问题,我最近刚好关注了两个有关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案子,也有针对性地采访过几位法医学专家、长期从事公诉工作的检察官,以及刑事审判法官。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释。本人作为长期从事法治新闻报道的记者,也从自己的工作中,给大家一些交流。

首先,我想聊聊为什么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这一问题。

实际上,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已经成为了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但社会公众往往基于“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朴素世界观,而无法较为客观地去看待精神病犯罪问题,往往觉得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是基于为自己开脱罪责,而以患有精神病为幌子,给自己找救命稻草。实际上,越来越多的抑郁症患者、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在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却极少被引起重视。

就像去年发生在成都某高校的一起暴力杀人案,法医鉴定意见显示,犯罪嫌疑人患有重度抑郁症,在案发时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公众和死者家属都极难接受这个鉴定结果。尽管专家证人在出庭时,接受了受害人家属的各种质疑和审判法官的询问,已经十分详细地解答了为什么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是全部刑事责任能力。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鉴定意见被法庭采信,意味着被告人“保命”了,而这一结果与“杀人偿命”的公众意识是有差距的,因此会形成舆情和阻力。

第二,对于精神病人实施暴力犯罪,究竟要不要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我结合对专家和司法人员的采访,给大家做一个解答。

法医学专家一致认为,精神病人实施暴力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要看他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是简单地以他是否患有精神病而确定的。

那么,精神病人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只能取决于具体案件中的司法鉴定。而这个司法鉴定,往往需要分两个层面来做,一个是精神状况本身的鉴定,在此基础上,综合案发时的各种因素,再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第三,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犯罪实际时分为几种情形的:一种是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在患病期间实施暴力犯罪,这种情况下通常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是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他们在发病期间实施犯罪,这种情况通常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要承担部分刑罚责任,但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行情节;

还有一种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意志完全清醒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而这种情况实施犯罪的精神病人需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据法医学专家的分析介绍,不管哪一种精神病人,在那一种情况下实施犯罪,最终决定其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都需要经过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法医学鉴定。


大家不是讲精神病患者杀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说法,这种杀人行为好,而是说他精神病患者杀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之规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杀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大家还是熟读《刑法》⺁,深知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性为好,今后不管你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之下,如果你遇到精神病患者持刀杀人,要及时报警处理,并且要进行自我保护,以防不测!大家要知道,精神病患者一般是带有遗传性质,其实他们自己一生也是很痛苦的,平常一般不知冷暖,不知饱饿,不知人情世故,日常生活又不能自理,全靠家人亲戚照顾着,我的一位邻居是四十年代北大的高材生,参加革命多年,后来不幸患上精神疾病,持枪枪杀下属,被部队遣返回乡治疗,家里只有七八十的父母亲,无力监护于他,只好每天用铁链锁住他,这样持续了几年,最后政府念在他平时有功于革命事业的份上,把它送进了精神病人疗养院,后来病情虽然说有好转,但仍然不能工作,一生就在疗养院度过,大家想一想,如果他一位北大高材生,又是一位革命者,如果不是精神疾病在摧残他,那他的人生会是这样的结局吗?所以说,精神病患者也是世界上最不幸之人!


我是刑辩律师杨航远。

关于精神病患者杀人这个问题,我是这么认识的:精神病是个很宽泛的概念,比如抑郁也是一种精神病。我们不能说因为一个人抑郁,就对他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刑法》主要考察的问题,是要看这个人对他的行为是否有清晰的认识、判断能力,对行为后果是否有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有没有控制能力,这是我们司法实践过程中应该考察的一个重要的点,而不能仅仅从他有没有精神疾病来考察。

另外,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精神疾病,重点还要考察这个人的行为史,也就是对其犯罪行为和其他行为,有没有判断能力。不是说有精神疾病的人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

另外,还要看他对他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的强度问题。也就是说,要看他究竟是完全没有认识判断和控制能力?还是说部分丧失?部分丧失的话,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完全丧失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判断和控制能力,才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病患者即使不追究刑事责任,也需要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也就是,要将其关在精神病医院里,进行强制治疗。这和坐牢也差不了多少,甚至比坐牢可能更难受。不多,对一个对行为后果认识不清的人来讲,可能也说不上难过不难过。


需不需要要看鉴定意见的可信度,要看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是其精神状态能够认知的…并且,只有法官有权裁判认定,鉴定人的意见只是一个证据。

精神病患者伤人、杀人等恶性事件频发,精神病患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成为热议话题,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的水平,法律天平对弱势群体保护不可避免的选择。就像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一样,精神病患者因为智识上的缺陷,无法像正常人意识那样去选择去控制去享受去承担……,所以国际共识,对于精神病患者在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上区别对待他们。

我国刑法亦如此,规定了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精神病的严重程度和情形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和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如何认定?也是可能产生争议的原因。在责任认定中需要注意:

首先,精神病的情形非常复杂,有的是完全没有行为意识能力,有的是间歇性的不具有,有的是长期部分意识瑕疵,这就要考虑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是什么状态,如果犯罪时正常,那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被认定为犯罪时是精神病,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据我国法律必须要接受强制医疗限制人身自由;

再次,精神病鉴定意见不是当然的裁判结论,精神病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而已,裁判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采信,不能让鉴定人代替法官,法官独立裁判。

复次,根据精神病的严重程度,如果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其精神状态能够认知的,即便有精神病也要承担责任,裁判者有权做这样的认定。

此外,还有其他国家的个别判例显示即便法官采纳了精神病鉴定意见,依然判承担刑责,比如美国某州有判例:如果被告人被鉴定为精神病人,那法官会考量精神病人知悉自己精神有瑕疵的情况下,是否长期坚持治疗,如果明知自己精神有瑕疵,放弃治疗,而后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法官依然会判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责权利统一。

精神病鉴定的水平也限制着认知,也是产生争议的原因,法官完全有权根据案情形成与鉴定意见不同的心证。

所以,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怎么惩罚,恐怕在实体法中取消对其免责规定是不可能的文明的倒退,与其讨论是否免责,不如讨论如何监管,目前我国精神病人的监护和管理还是依靠家庭、监护人,没有成规模的设施人力物力监管,防止他们再行危害社会,所以刑罚处罚似乎成了唯一可以平复矛盾的手段。


谢邀,首先表明自这样的说法是不对的,还是应该承担责任,否则被利用的情况不排除,再者如果真不担责任,那为何称之为人,即使丧尸杀人,即使动物杀人,好像解决的办法也是强制性的,所谓因精神病而无缘无故杀人,那此与丧尸、禽兽何异,也得担其责任,或者被强制性解决此类问题,否则危矣


没有真正患过精神疾病的人不知道发病的吋候是什么情形,其精神状态等同七至八岁的小孩子一样,意想,幻想,和妄想混一齐,根本没法去控制自巳,所以有幸不会有此病的人应该去体谅他们的痛苦,一旦犯罪也是情不得已,试问若他们是正常人,有谁愿意背负骂名。


谢谢你的邀请,不过这个问题我没办法回答。我本身是做心理咨询的,对于这个群体接触稍多,职业关系,对他们总是多一分同情和理解,但是杀人不犯法的说法太笼统也太法盲,还是得看情况。


现你的好多宗故意杀人案,最后都以精神病而轻判,甚至不判,让人悲愤万千。就是精神病不判刑,也要判监护者之刑,规定一下,精神病杀人,除了赔偿受害者家庭以外,判监护人20年,伤人者判5年以上,还要赔偿。如果判精神病人刑责或许正和监护人心意,他少了负担,如此看来,不判刑不足以平民愤,判刑吧,执行力度难,只有给监护者压力,或国家补偿一部分,送精神病医院吧!也许是两全其美之法。


健康不仅是指没有疾病,还是指身体、心理、社会处于美好状态或完全安宁。一一世界卫生组织

精神病患者杀人事件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痛点。精神病患者饱受疾病的折磨和困挠,他们面临的许多压力非我们常人能够了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给予他的是冷漠和轻视。一旦他们做出过激极端的杀人行为,则会使全社会人们处于惶惶不安之中,声讨之音此起彼伏,“精神病患者不能成为杀人的通行证”;人们都痛心不已,深感无奈。对此我非常理解。然而,凡事我们都要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的眼光对待,才会使我们跃上一定的高度诠释它的真谛所在。

精神病治疗是世界性医学难题,病因至今无定论。低龄化、职业多样化、发病复杂化、弱视群体比侧增大构成了近年精神病患者的特征。在渐呈增长趋势的患者面前,精神卫生的溥弱凸现了干预力量的乏力和空缺。

从有关法律条文规定来说,精神病患者杀人不负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罚。不过要对精神病杀人者进行医学鉴定,以区分他是处于难于认知,难以控制其行为的发病期,如果这样他就不必承担刑法责任。对于某些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犯罪行为时,具有清醒的认知,处在未发病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曾记得那年我刚参加工作,住单身宿舍,在职工食堂吃三餐。经常会遇到一个衣服破旧,头发长散,脏脏的脸,双手放在怀中的人。起初我也没有在意,因为他经常蜷缩在食堂的角落里。直到有一天我忽然发现他带着一付明晃晃的手铐正在吃饭,吓得我浑身直冒冷汗,赶尽离开。后来经询问本地同事才弄明白其中的情由。原来他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两年前,病情发作的他,将妻子用菜刀杀害。公安机关几经周折,从相关医学鉴定上确认他是精神病患者后,只得将他放行。他有一个儿子,在职工食堂工作,他也带他父亲到精神病医院治疗过几次,一去医院他父亲就好了,但一回家,偶尔还犯病,他也没有太的精力陪伴父亲,又恐父亲发病闯祸,无奈只好要求公安人员给父亲带上手铐,以控制他行为过激。由于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当时很困惑,感到此事有些不解。现在对此事则想明白了。


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如果是发病时自我控制意识丧失而胡乱杀人,经过司法鉴定确证,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不予处罚,但是,必须送入安康医院长期强制治疗直至恢复正常意识与人格。其监护人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责任。如果是精神分裂症患者病情稳定期间有目的有目标的杀人,有目的有目标足以证明其人有故意杀人的意识,证明其人具有识别与控制能力,有犯意再有犯罪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据说有当时情不清醒犯不犯病的要求,所以到底承不承担责任是看后期的,没有权利关系的精神病不要看别人没事,觉得自己的证多好用,要看你和被害人睡的后台人脉硬,别傻呵呵拿着证去杀人了,杀了惹不起的人,有几级的证都没有,免死金牌能不用最好不用,别轻易杀人。


自古杀人就应该偿命!精神病人也不应该例外!如果精神病人可以免除责任,会让一些犯罪份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想尽办法做一些违法乱纪行为,比如行贿受贿,装疯卖傻等,达到不负法律责任的目的。所以说这条法律不严谨,会让很多杀了人的非精神病患者逃避法律制裁。因此我不赞成精神病患者杀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精神病患者杀人不可能判刑,因为有很多先例,如某个领导酒后驾车撞死人,把他送进精神病医院就没事,还有短暂情精神病人也是这样子但必须是有钱有权的人才能享受这种待遇,百姓没有这种待遇,百姓这能得到严惩待遇,但不知道这好汉享受那种待遇。


具体精神病患者要不要负刑事责任?法官自有考量。不是发作时的精神病患者犯罪,肯定负刑事责任,只是有一个认定的认定过程。精神病是一种无奈的疾病,它的过程是非正常人能及,有其特殊性。我们呼吁,对精神病的治理,法律界的参与不如医疗界等参与力强。家庭在这方面可能心力交瘁,无力回天。只有国家重视,防患未然。


谢邀!精神病杀人肯定要承担责任!要看是间歇性精神病还是长期精神病,如果间歇性,在正常期间杀人是要入刑负赔偿责任的。长期精神病也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杀人者当时如果精神正常,那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正常,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精神病人正常与否必须要司法严格鉴定。个人认为法律应有所修改,有些精神病人杀人血淋淋太恐怖了,为保社会平安,凡是精神病严重暴力者伤害都该入刑,不能以此为借口逃避法规!


精神病人犯罪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且失去自主意识的情况下犯罪是不该负刑事责任的,但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是否为失去自主意识还真不好定论,好比正常人在失去理智的时候犯罪也是不自控的,所以精神病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也有思维清晰大时候,当自己发现自己有了精神病就以为杀人了法律也拿自己没办法,如果精神病在思维清晰的时候到大街上到处杀人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岂不是法律的一大漏洞?杀人就该偿命管他有没有精神并。


应该监护人承担责任,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国家也应该有相应的措施,对于完全失去自理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比如已经不认识人,见人就打的,应该有一定的处理办法,而什么抑郁,啦!这种病,如果杀人了,就终身圈禁在精神病院里,不要让一些人钻法律空子,


精神病人杀人放火该不该负刑事责任?这个问题的确难住了无数人。面对精神病人犯法不受制裁,令无数人都对法律持怀疑态度。

到底精神病人犯法该不该受制裁,我们首先从法律的实际作用来谈,法律就是约束那些对人类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劳动改造就是让那些违法者在改造中自我忏悔,自我醒悟自己的行为,从而成为一个人类社会正常发展的围护者。杀人犯是用自己的行为去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判处他死刑是他的行为不是靠忏悔就能改造过来的,只能让他在人类社会中彻底的消失。

那精神病人犯法又如何去改造呢?首先他根本没有自控能力,明明他的行为是在杀人,而他根本不知道自已是在杀人。任你如何去改造他,他也不知道忏悔。枪毙他,他只知道自己怎么一下就死了。所以,对精神病人犯法,制裁根本没用,不仅震慑不了其他犯罪分子,还会受到公民对法律的质疑。

所以,精神病人犯法才会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然而就因这一条,让很多犯罪分子及家属都想逃避法律的控制,犯了法首先就要求做精神鉴定。妄图摆托法律制裁,求得杀人不偿命。试问:没犯法前为什么不做精神鉴定?要是与医生狼狈为奸,做个假鉴定,你不就逍遥法外了吗?象武汉火车站胡某杀人案,胡某犯案前就有二级精神鉴定书,这当然值得理解。而那些犯案后才要求做精神鉴定,真让人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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