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分析实际问题而言我觉得这个标题不大好。
从我的角度来看,这次事故仅涉及道交法而不涉及刑法。从字面内容来看,机动车靠边停车开门未注意后方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未减速,工程车未避让减速可能都承担一定责任,但主要责任肯定是机动车。这只是一次简单的交通事故,虽然非机动车驾驶员不幸过世,但并不意味着非得上升到刑法。
第二个思路是过失致人死亡。那么机动车开门我觉得应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承担刑法责任。机动车与工程车驾驶员对事故都有因果力,但在工程车驾驶员确为安全行驶无法避让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总体还是认为不涉及刑法吧。另外司法考试的因果力跟这里提到的不是一个概念。
行为人的行为与造成危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比如异常因素介入阻断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某一犯罪具有刑法上的因关系只是解决了把该结果归属于该行为人,但该行为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还需考虑违法性与有责性两个方面。
1.行为人是履行职务,例如法场执行枪决的警察,虽然其开枪行为与被执行死囚生命的丧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其履行职务是合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因此不是犯罪行为而是履行合法职务。但还需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即主观有责任,换言之,行为人要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形态。如果该行为为意外事件或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同样排除其有责性。
2.行为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或者因精神病等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因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让行为人负刑事责任。但没有因果关系,就一定不负刑事责任。
谢谢你的问题,祝一切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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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的这个问题,完全是可以写一篇博士论文的,因为非常专业,也非常系统的一个问题。但是结合题主的题干假设,倒是可以简要的介绍一下何谓“刑法因果关系”。
首先,题干的介绍,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路边停车开车门致使非机动车骑行人死亡,一般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除非认定系故意开车门撞击非机动车,本案应按交通肇事罪的法条进行规范。按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来看,甲、乙、丙的责任认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够清晰,需要权威部门认定。甲如果不构成事故主要责任,则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即便达到事故主要责任,也可以通过主动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方式,免于刑事处罚。
其次,甲方构成刑事责任。如甲方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按交通肇事罪处罚,或故意撞击,按故意杀人罪处罚。因果关系的认定是这样的。导致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大货车的碾压,而大货车之所以碾压,是因为由甲开车门的诱因导致,因此甲开车门为乙死亡的间接原因。换句话说,甲一般不会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大货车完全可以更好地制动或者避让,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意杀人罪时,则一般要求甲对大货车碾压有非常高的预期,对于撞击乙有非常大的把握,整个伤害死亡事件是在甲的预期之内,甲对乙的死亡虽然不是直接原因,却要付直接责任、主要责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某一犯罪具有刑法上的因关系只是解决了把该结果归属于该行为人,但还需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即主观有责任,换言之,行为人要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形态。如果该行为为意外事件或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同样排除其有责性。
有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让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相反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定不能把该结果归属于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