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起码对死者是一种尊重和告慰,对犯罪是一种震摄,对法律是一种威严。
一个案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但至少可以教育其他未成年人,违反人伦的情节恶劣的重大犯罪是不受年龄限制必须受严惩的!
这个问题恐怕还是要偏重于教育解决问题。自从有法律以来杀人就是重罪,杀人偿命执行了几千年了,何尝杜绝过杀人罪案发生。法治是他律,德治是自律,只有两者结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难。
教育当先。
可能很多人一看到这种情景,多数人会觉得这个少年简直是丧尽天良,但是你们想过没,一个十三岁的少年尽然有如此行径,是什么样的外界环境和家庭环境造就的,有很大的责任是由父母承担的,不管刑事责任的多与少,任由少年次心态发展,会造成一部分人的效仿,事态就严重了。
有些时候不能就事论事,观其态、查其质可能更重要。
首先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公平公正考虑到所有情形,必然会有部分个案是不周全的。随着社会进步发展,未成年的教育已经和多年前有很大区别,随着如今未成年伤害甚至杀人事件频发,个人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单纯一刀切,而因综合考虑其受教育程度,心理生理成熟度等,通过多维度考察从而进一步商定其刑事责任承担程度。
现在的孩子都早熟,目前十三四岁的身体,心里早就达到七十年代十八的水平了。法律滞后,没有与社会发展同步,十三四应该承担部分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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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确实该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了,在这个科技网络发达的时代,代表着人类的进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网络游戏的出现,有些青少年置身于其中,盲目崇拜游戏里面的人物,对游戏里面的打打杀杀顶礼膜拜,幻想着自己也是一名英雄,在不知不觉中已身受其害,在现实中拉帮结派,唯我独尊,旁若无人,目无王法,置法律于不顾,干出一些伤天害理之事,至于说到弑母,那更是大逆不道,丧尽天良了。
建议国家执法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对青少年犯罪应适当降低年龄去制裁,试想连一个母亲都能杀的人,还有谁他不敢杀呢?不管他年龄多大,这样的人就应判终身监禁。
这个案例应该引起各位家长足够的重视了,子不教父之过,如何去教育孩子走正道,是每个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
据江苏盐城建湖公安通报,2019年3月19日,一名十三岁男生因不服母亲管教发生争执,致母亲当场死亡。公安已经控制嫌疑人,但最终嫌疑人会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犯罪行为,尤其是恶性犯罪行为后,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新闻屡见不鲜,令公众感觉愤怒和不安。就目前的司法实务来看,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必要的,但似乎也到了该有所调整的时候了。
按照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有明确界限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过程和操作方法比较简单,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但弊端也会很明显,就是规定过于僵化,容易导致个案中的正义观念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当年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时间比较久远,而且当时社会信息传播效率低,未成年人心智成熟时间确实比现在要晚。而且随着现在营养状况的提升,现在儿童的成长发育速度较快,在十三四岁时能够产生的破坏力已经与几十年前的十三四岁有很大区别了。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国际通行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参照英美法系,规定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里不做讨论,恶意补足年龄倒是比较可行的一个方法。
这一制度是英美法系里通用的关于儿童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制度。这一制度也是一刀切的刑事责任年龄打底,浮动刑事责任年龄为个案提供追究刑事责任的突破口。
比如有的英美法系对于10岁和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特殊规则。这些人因为年龄小,原则上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如果控方有证据证明某个儿童‘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即了解行为是错误的,就可反驳这一推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是恶意补足年龄。
也许我们国家可以试验推行这一制度,尽可能发挥刑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两方面作用,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人犯几类严重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从1980年1月1日实施至今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近40年了,没有更改。当然社会在发展,人类在前进,人的智商、聪明才智也在更新提前。从这个意义上讲,适度降低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个人认为也是可以的。比如降到13岁也未尝不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原10岁现在也不降到8岁了嘛。当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得专家反复论证,经过全国人大讨论,才可修订实施。即使降低了年龄,也不能解决犯罪的所有问题。因为研究犯罪是人类永恒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