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阜阳12岁男孩放学后在水塘游泳溺亡,涉事村庄、学校、同伴均要做出赔偿这件事?

谢邀

说下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这大冬天不会游泳吧!是很早的新闻吗?

这个赔偿是个很尴尬的问题。

1:同伴赔偿:是为了督促同伴保护好自己的同伴嘛!

2:让学校赔偿,意思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事吗,还是在给学校压力让学校多教育孩子们,远离水塘!

3:涉事村庄,也赔偿,这个估计是镇的政策,为了减少事故率吧!

希望这种事还是不要发生了,同伴,学校,家长都有责任,都要教育保护好身边的人!


我的认为是:没有加强安全教育,学校有责任;水塘边没有警示牌,村庄有责任;没有劝阻男孩下水游泳,同伴有责任。既然都有责任,那就都要赔偿!


12岁的学生放学后在水塘游泳溺亡,另人可惜。这个年令段的学生正是应在监护人监护下安全成长的年令。很明显监护人有缺失的地方。至于谁应对这起溺亡事故负责。我看到了你的文字描述。我不知道这是溺亡学生家长的主张,还是法院的判决。我认为什么事情都要讲个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讲因果关系,或是把非直接因果关系无限放大,这只会把事情弄的很复杂,很荒唐很荒谬。现在有些社会风气另人担忧,什么都向钱看,钱己经使一些人丧失了做人的起码本性,这件溺水事件教训另人深思,安全教育年年讲,也总是有意外发生,安全教育,安全意思还是少说一句都不行。少说一句话都可能惹麻烦。不知这起溺亡事故的最终麻烦结果是什么。但愿安全意思我们都不忘。都提高安意思那是最理想的了。


谢友邀答:本人以为同伴因是未成年,没有责任,但有提醒的义务,不需要赔偿。如果水塘没有相应的警示牌,负有一定的责任,需赔偿。如果水塘有警示牌,则不需赔偿。学校教育不力。负有一定的责任,需赔偿。


谢谢才女邀请!

随着社会进步,国家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越接近人性化的今天,阜阳小孩溺亡涉事村庄,学校,同伴均受赔偿,表面看这种裁决有点野蛮,不讲人性,有点强持夺理之说。死者溺亡,事出有因,若牵连到村庄,学校,同伴的话,肯定有证有据,国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会乱处罚集体或个人。

1,死者若是在学校上课期间,偷溜出校门去游泳,学校会负相应的责任,学生溜出校门,门卫给放行?学生不来教室上课,难道老师不知道?这个讲不通吧!若老师发现学生不来上课,及早追查学生的去向,叫他马上回学校,这个孩子或许不会溺亡,所以学校对溺亡者应负法律责任。

2,几个学生在村庄水塘游泳,有人不幸溺亡,又与村庄何关呢?肯定有关的,主要是村庄的负责人没尽到责任,应该在水塘旁边挂牌匾,写明“严禁游泳,后果自负”之类的警示牌,或用木桩简单围水塘,设有警示标致,让路人知道水塘危险,没水塘创造条件给孩子游泳,孩子或许不会溺亡,村庄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3,同伴也要承担责任,那要具体情况定论,若溺亡者被同学强迫.诱惑.恐吓之类的举动,导致他人死亡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或者是在游泳过程中有故意拉他人入水行为,也应负责任,若同伙不是这样做或许他不会溺亡。

上述学校,村庄,同伙都要承担责任,至于违犯国家第几条例?读者可以查询有关法律常识,或邀请“号”人物,“问答达人”回答。


谢谢邀请!

这个好像是个老新闻了!最近法院审理完了!

首先对孩子的早逝表示遗憾!

适当的对涉事各方进行教育是必要的!但是就这件事来说!就有些过了!

一、涉事村庄的水塘管理系统是否存在弊端?

而到底怎么界定这个管理系统是界限呢!

1、村庄的水塘一般都是进行养殖场使用的,这种水塘管理一般是很严格的!不光是不允许戏水!甚至是不让靠近的!反过来说,人家的水塘被人偷偷的侵入,又在哪里丢了性命!人家水塘的主人岂不是倒大霉了,不光水塘被霍霍一顿捞尸体,造成直接的损失还有后期的间接损失!还要赔偿冤死了!那可是潜在水里挨枪!

2、如果这个水塘是和河道串通的自然水系!那么就不会有太严格的管理!可是谁又会投入资金来严格管理呢?把所有的自然河道全部封闭起来(和高速公路一样)?要真是那样的话也就好了!这个事件的主体责任落实也就直接多了!

3、可是这个水塘是属于第三种情况!

因为建设取土,形成了水塘!而且没有设置防护措施和设专人负责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无疑制造出水塘的涉事方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和承担后果及进行赔偿!以儆效尤!

二、学校方也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这也是历来遇到此类情况时可定出现的情况!

其实也是能解决这个问题和避免这个连带责任的!办法有一个:做好年度、学期、每月、每周、每天、放学前的分级负责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年度有专题大会,学期的安全教育落实专题会、每月的年纪和班级安全教育主题会、每周的安全教育检查或抽检会、每天上课前的例行提示、每天放学前的叮嘱!(哪怕是录好音、不厌其烦的反复播放)!以上工作都由主体责任人记入工作日志!这样将来即使出现了类似这种事情时至少能拿出来证明校方和老师已经尽责!

(我们建筑施工的就是不停的重复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同学给一定的补偿,这个事件给予补偿的是先落入深水区,被同学联手救回来了!也就是这时这个事件的主角12岁男孩却因为用力过度落入深水区!导致溺水不治!

按照这个事件的发生过程!这个男孩应该是一位小英雄!值得人们怀念和纪念!

但是这种行为还是不值得提倡的!

给自己的救命恩人一些经济上的补偿是理所应当的!而且要是有心的话日后长大成人也要常替自己的恩人尽尽孝!

最后希望小英雄的父母节哀!小英雄在天堂会快乐的!


最好不要带小孩到水塘等有水的河边

这样会减少事故


最好跟家长一起

水塘危险


我现在已经找到发财的机会了,我走路摔了一跤,那肯定是马路的建筑工人拉施工单位啦,包括是路边上的那种店面啦,还有路灯啊,全部可以搞的,还有园林。每一家单位都要赔我几万块钱。


其实象这样一个人出事,牵扯出一大群人跟着倒霉的案例举不胜举。比如同桌喝酒的,一人出了事,一同喝酒的人都要承担责任。出门旅游,一人出了事,整个旅游团队都要承担责任。应该说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但是中国早就兴起了这样的习俗,一人有难,全体帮助。这也算是一种良好的风气。充分体现了互帮互助,共同进退的团队精神。可是有的人却不知受牵连的人是对他的一种帮助,让大家来共同分担他的痛苦。公然强行索取,认为大家赔付的钱是理所应当。就如喝酒骑车摔倒至死,并非是被人强行灌醉至死,凭什么同桌的人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呢?那就是对遇难者家属的一点帮助,共同来分担家属的痛苦。而法律上是没有这项规定一人遇难全部的人都要承担责任这一项的。小孩放学回家,在水塘游泳溺亡,学校,同伴,村庄都承担经济赔偿。说穿了,还是让大家来为遇难者家属分担一点痛苦,给家属一点心灵慰藉。要用法律来讲,同伴都是未成年人,他们根本就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要同伴承担赔偿是不合理的。学生放学回家,已经离开了学校的管理范围,学校不承担也说得过去。池塘是村里用来储水灌溉的,肯定要修在露天坝,不可能把池塘全封闭起来,让人不得靠进。它必定不是修的游泳池,小孩偷偷去游泳溺亡,完全把责任推给村庄也不合理。那么为什么又要他们全部来承担责任呢?还是那句老话,一人有难,大众帮忙。共同分担他人的痛苦,是对遇难者家属的一种心灵慰藉。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对于遇难者家属来说,你获得的赔偿是属于社会资助,并非理所应得。理所应得的是你的生命财产受到的是不法之徒的侵害,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天灾人祸,意外事件所获得的赔偿,那应归纳为社会资助。当别人有难时,你也应毫无怨言的伸出援手。互帮互助。共进退,对生活才更有信心。受到牵连的人也不要埋怨,死者在生时,你们是玩伴,是朋友,要有难同担,有福同享,出了事,大家都伸出援手,多少分担一点别人的痛苦也是应该的。


在这个一切向钱看的社会里,只要死了人,无论是谁的责任,就有了讹人钱财的理由!阜阳12岁男孩放学后在水塘游泳溺亡,责任在于自己,把学校、村庄、池塘和同伴告上法庭实在是有点荒唐!男孩的父母此刻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毕竟中年失子也是人生中最大的灾难!但不能成为公然索赔且理直气壮的理由,“子不教,父之过”!如果法律能够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追究这起男孩池塘游泳意外溺亡的主要责任当属男孩自己的父母管教不严和监护不力所致……愿法院不再纵容无理索赔的无耻行为,愿天下父母引以为戒,加强孩子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避免更多的悲剧继续发生!


男孩溺亡,深表同情。但作这样的处理,不敢苟同。说另一件事,每年路上发生无数次车祸,修路方,造车方,发证方,造水泥方,炼钢材方,建筑工人方等等,是否担责?!什么国度?为之可耻!


最不要脸最险恶的就是这种掐头去尾的标题、问答!你把事情经过讲清楚了吗?如果他是因为救同伴而死的呢,也许那水塘是村里挖土留下的坑积水而成呢?也许那个学校从没有做过安全教育呢?法官都像你想象的愚蠢吗?你把判决内容说清楚了吗?明显感觉到题主是在引导键盘侠在往激愤方向进发,唯恐天下不乱,中国式过马路就是这么来的,转500送你进去不冤枉,绝对美帝走狗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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