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独生子黄某杀害父母,其父母的财产黄某还有继承权吗?

杀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一般都将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而杀害父母,社会影响恶劣,且危害性极大。那么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必将面临死刑的处罚。也就是说,即使黄某可以继承他父母的财产,但恐怕他事实上已经不能继承了。

当然了,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被判处死刑,还有机会刑满释放出狱,并且他作为受害者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他也无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可见黄某在杀害其父母后,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是无法继承其父母的财产的。而且即使黄某有子女,其子女也不能代位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黄某的父母没有其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则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其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如果这些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在了。则由这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

当然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黄某的父母如果没有其他法定遗产继承人的话,如果他们是城市户口,他们的这个遗产就会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而如果他们是农村户口,他们的财产就会归其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所有。


没有继承权。杀害或故意谋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取消继承权。


这种人渣应该斩立决,还提什么财产继承权?

其父母的财产要根据法律来规定由谁继承,黄某犯下令人发指的罪行,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的,从道德方面来讲,他也无脸继承遗产。


此者应受法律严惩



如果法院判定剥夺他的政治权利,那么我估计就没有继承权了吧


没有


法律早有规定。


对于父母的财产,黄某是没有继承权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很明显,黄某故意杀害了自己的父母,属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所以黄某丧失了继承权!

在这起案件中,黄某丧失了人性,竟然亲手杀害了自己的父母,性质恶劣,面对他的即将是法律的严惩!对于父母留下的遗产,他就别想惦记了!

作为一个成年人,不理解父母的良苦用心就算了,竟然蛇蝎心肠到这种地步,不知道他在杀害自己的父母之后,有没有一丝丝的后悔跟难过!

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啊!好不容易在事业上风生水起,却在生活上败给了自己的亲生儿子!一家人本来可以很幸福地生活着,却落得如今这个下场!

对于被害人留下的遗产,应该是由被害人的父母继承了!


有啊!继承法有规定!现在这情况只有父母兄弟继承啰,有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行!此子是无法承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法)规定,使用暴力或其他行为,导致其他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死亡、伤害的,将丧失继承权。黄某杀害父母,已丧失了对父母的继承权。


肯定不能继承了,虽然他是继承的第一候选人,因为其行为是故意杀害父母,已经丧失了第一继承权。这个我国的相关法律有记载。

虽然其儿子丧失了第一继承权,但是其父母还有兄弟姐妹以及其他的亲戚。按照顺序依次可以享有继承权。不会收归国家所有,但是黄某故意杀人案,估计会是死刑,那么财产也就无法所有了。

其父母的兄弟姐妹或者父母享有继承权。


法律规定,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失去继承遗产资格。再说,黄某阳那必须妥妥的死刑立即执行,即便财产给他继承也没命花啊


从法律上看,杀害被继承人是没有继承权的


广西南宁黄某杀害父母的真正原因

2020年8月20日,广西南宁男子黄某杀害父母后于8月17日在柬埔寨被抓。黄某此前在英国留学,其父是中均律师事务所律师,其母是广西民族大学文学院教授。家庭年收入近百万。

如此一个知性且富裕的家庭,怎么会发生一样的灭门悲剧呢?从现象上看,原因是黄某留学回国后要再次出国的愿望受挫与父母发生了矛盾;从本质上看,原因是黄某的极端利己主义,是利己主义,导致他想再次出国,是利己主义导致他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

利己主义,源于人类的私心,是指只顾自己利益而不顾别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思想。它的特征是:从极端自私的个人目的出发,不择手段地追逐名利、地位和享受。

目前,我国部分年轻一代特别是部分独生子女的利己主义表现得尤为突出。一家一个,娇生惯养,唯我独尊,自私自利,不懂分享,毫无耐心,脾气暴躁,说什么是什么,想要什么要什么,遭到反驳或者不能满足就大哭大闹,大发雷霆,为了满足私欲不择手段。

血淋淋的事实警示我们:亡羊补牢,未为迟也,我们家长和各级教育工作者,要从现在做起,从家庭和学校抓起,把利己主义消灭在萌芽状态,让孩子身心更健康,让家庭更和谐,让社会更安定。

那么怎么把孩子的利己主义消灭在萌芽状态呢?

1.正面教育,加强引导。我们可以通过正面教育,采用多种方式,让孩子深刻认识自私的危害,从而改掉自私的坏毛病。我们都是社会中人,所有人都是互利互惠的利益共同体;利己主义者会失去朋友,缺少合作,不能使利益最大化;要有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意识;合作分享才能共赢,自私自利只会双输。

2.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上梁不正下梁歪,自私自利的大人,能培养出大公无私的孩子吗?身教胜于言教。极具模仿力和学习能力的孩子,很容易学到我们言行的内容和方式。这就要求我们家长和教育工作者,要立德树人,率先垂范。要使孩子听到我们为他人着想的语言,看到我们与人无私分享的行动。这样,耳濡目染,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地培养孩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担任角色,换位思考。我们可以尝试让孩子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担任一些小角色,学会换位思考。在家庭中,让孩子分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比如拖地、扫地、收拾屋子等,让孩子切身感受到父母的辛苦和保持卫生的重要性和合理性,从而进一步体会家庭成员间的相互依存、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关系。在学校里,老师要尽可能让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职务,参与班级管理,让那些平时比较自私的孩子,也学会为他人考虑,得到锻炼和改进。在社会中,让孩子多参与一些助人为乐的事情。比如,帮助老人提东西、取报纸,到亲戚朋友送点好吃的。在这个过程中,孩子就会体验到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的温情,学会换位思考并关心他人。

4.创造条件,学习分享。我们应该创造条件,让孩子多去接触小朋友、小伙伴,在这个过程中学会分享。比如,鼓励孩子邀请小朋友或同学到家里玩、吃饭和学习,鼓励孩子自觉自愿地把好玩的、好吃的分享给小伙伴或同学。也鼓励孩子到别的小朋友或者同学家里参与各种活动。

5.取消“特权”,合理满足。家长要取消孩子在家中“特殊”地位,不能说啥是啥,惯子如杀子,养而不教如养驴。凡事都惯着孩子,就助长了孩子以我独尊的自私性格。当家长能力有限而不能满足孩子要求的时候,孩子就会大发雷霆,当家长不得不退让的时候,就助长了孩子任性的性格。所以,在家庭中,尽量不给孩子特殊待遇,合理满足孩子的需求,消除其“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


奢谈什么继承权?他命都没了,哪儿来的继承权!


国家花人力物力抓住他,最后财产归国家


这样的人是没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机会了。由他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黄崽的命能不能继续,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何谈财产继承?


2020年广西南宁男子黄某杀害父母案轰动一时,黄某此前在英国留学,其父是中均律师事务所律师,其母是广西民族大学文学院教授。家庭年收入近百万。

如此一个知性且富裕的家庭,怎么会发生一样的灭门悲剧呢?从现象上看,原因是黄某留学回国后要再次出国的愿望受挫与父母发生了矛盾;从本质上看,原因是黄某的极端利己主义,是利己主义,导致他想再次出国,是利己主义导致他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

这样悲剧的发生真是让人心寒,目前黄某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关于案件的探讨将不会停止,那么关于题主的问题,黄某是否还拥有父母财产的继承权,我们从法律上来解释一下: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正式实施,其中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条款中详细地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法规定的继承人如下:

虽然黄某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范围内,但是法律同样有如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黄某杀害父母,明显触犯了上述第一条规定,所以黄某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这也是其罪有应得。

不管如何,黄某阳弑父杀母留给人许多反思,希望每一个人都应该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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