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是约束双方行为的,共同遵守。物业提供服务,业主己享受服务就得交物业公共服务费,这就是契约精神,物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业主不能用放大镜或显微镜去看待服务中的瑕疵,并以此为由不履行合约。
契约精神在任何一个领域都应该受到尊重,不单单是存在物业和业主之间。
但要一份契约能顺利的履行,除了契约精神外,也要一些客观的条件存在。一份好的契约必须清晰明了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就是能夠在履行契约时达到互利共赢的。
旧式物业契约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包干"制。就是业主在付出一定物业费后就放手让物业包揽小区一切管理事务。这样的契约就存在很大的隐患:物业啥都要干,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物业就只干自己喜欢干的,而且更干出一些业主不想他们干的事情来。
隨着物业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复杂,很多小区设施的维护已经超出一般物业管理的能力范围,支出无法估算。新式的管理合约多釆用定额管理服务费的方式。这个服务费只是给物业公司去代办小区物业管理的事情。至于小区维护所需的费用按业主的要求釆实报实销的方式。这种契约既保障了物业公司的固定收入,同时也限制了物业公司的利益来源只有那服务费。同时物业公司只能做业主(业委会)同意的事。小区管理上的一切开支,包括人员编制都按业主的意愿,丰俭随意。每项支出都有根有据,业委会甚至可以干预员工的聘用和去留。
物业收钱不干活或少干活,是客观存在的,因为社区的大多数工作并不是物业来做的,但物业却是收钱的大头。
契约其实就是一种合同约定,业主与物业是有合同约定的,但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说的比较笼统,因为各省市都有关於物业收费及服务标准的规定,在现实中都以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业主对合同是被动、不了解物业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鉴定的合同,所以业主对物业工作内容、性质并不了解,矛盾、误会不可避免。现实中的契约精神,双方都不能全面执行,因为走中国特色的法律程序,是有一定难度的,费用与双方争议所涉及的金额,都有一个维权收益是否成正比。所以业主把维权用拒缴物业费的方法,最为直接、最为普遍。而物业的方法常用停水、停电、停止输入信息,使业主车辆进小区,人员乘电梯没置人为障碍,双方都没有执行契约,但都以自己的方式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在双方都认为不可调合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必选的唯一出路,走法律程序,劳神费力。双方都有意避之。
契约不能单纯的靠走法律程序去维护,实践告诉我们,合则两利,斗则两败俱伤,即使赢的一方,也输掉了感情,伤了和气。最有效维护契约的方法,与矛盾的对方相互交流,相互为对方考虑,用换位思考的做法,没有解决不了的矛盾,没有执行不好的契约。
业主与物业之间,必须要明确业主是主人,物业是提供服务的基础关系。现在因为业主是个集合体,素质高低不一,有些业主做了不符合基本道德的事,物业应该管理而没管。有些物业应该是向业主提供服务的,却把服务变为自己的权利欺负业主,尤其是善良忍让的业主。这就是需要业主和物业共同面对的问题,这些需要桥梁,需要媒介,需要评判和管理。简单的培养契约精神是不现实的,应该首先从制定契约开始,业主有什么权利,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物业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都要明确具体才好。
中国有句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人无信则不立。
简单来讲,上到国际、国家、社会、有法律,下到单位、家庭、职场、商场……处处皆有规矩,规矩是需要所有人遵守的,也是保障所有人的合法利益的。是一种平衡保护机制。
如果有人破坏规矩,丧失诚信(契约精神),那么就破坏了平衡机制,伤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自己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是害人害己的做法。
如果流氓无赖得不到法律或规则的惩罚,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好人也会变坏,那么所有的一切将不复存在,人和人之间相互伤害,最后没有赢家。
做人做事,言而有信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即使有问题,都要在法律或规则的框架下解决。违背法律或规则的人必将自食其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