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杭州患精神病女子花1万2千块钱打车到北京,家属要求退钱?

如果该女子真的患有精神病,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十四五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也无效。司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也就是司机应退还车费12000元。

退钱的前提是这位女子是真的神经病..若不是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事件回顾:

近日某女子从杭州城站火车站搭乘出租车,打算前往北京吕营大街。司机与该女子约定车费12000元,随后二人出发前往北京。到达目的地后,女子支付了12000元车费,出租车随即返杭,可是等他回到杭州后却发现自己被投诉了。原来投诉的人是该女子的家属,家属认为这趟打车费最多6000-7000元,司机存在乱收费的情况,并称该女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希望司机可以退还“一部分钱”。

从事件中我们得知..司机与女子约定的车费真的是“天价”,杭州到北京总距离约1272公里,需要时间约15.5小时,如果是自驾游过路费差不多600左右,耗油就算1200..

个人觉得出租车司机确实有点坑..这么贵的车费明显是在“坑”对方,反观对方家属还算“讲理”并没有要求全部退还,只需要退还部分“不合理”费用。

当然也不能听家属一面之词,是不是精神病还需要专业机构鉴定。

各位老友你觉得出租车司机该退吗?


女子花12000元打车从杭州到北京

杭州有位姑娘从杭州火车站搭乘出租车,司机与小君约定车费支付了12000元人民币,从杭州城站火车站打车到了北京朝阳区的吕营大街!出租车司机随即返回杭州杭,可等出租车司机回杭州后却得知,自己被投诉了!投诉人是小君的家里人,认为这趟打车费用应当在6000-7000元,司机存在乱收费情况,并称小君患有精神分裂,希望司机可以退还一部分车钱。

处理结果要看打车女子当时的精神状态

出租车司机需不需要退还一部分费用?以及家属的请求合不合理?关键要看打车女子的

精神状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成年人存在三种状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俗话来讲就是,正常人、有点不正常的人、和完全不正常的人;

如果打车女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是说可以正确辨别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于车支付的费用出于女子自愿给付,口头约定成立,合同有效,家属应接受;家属投诉问题,行业部门可以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2.如果经家属举证最后认定女子在打车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也无效。司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既司机应该退还车费12000元。

监护人没尽到监护义务,应支付出租车合理支出

出租车从杭州开到北京,已支出了来回油费、过桥过路费、劳务等,如果司机在女子打车时已起到提醒注意义务,司机没有过错,并且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支付合理的车费。

女乘客精神状态是否正常需要家属举证,可以通过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司机需要举证自己是否尽到善意的注意义务。


事件回顾:近日,杭州一位女子从杭州城站火车站乘坐出租车打算前往北京吕营大街,双方约定运费12000元,随后两人前往北京,到达北京目的地之后,女子支付了12000元,出租车随即返回杭州,等他返回后却被告知自己被投诉了。

原来投诉的人是该女子的家属,家属认为从杭州打车到北京最多六七千块钱,司机存在乱收费情况,并声称该女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希望司机退还一部分钱。

诗词公寓观点:

既然家属提出异议,说杭州到北京最多运费六七千,司机存在乱收费,这话说的有点牵强,毕竟当时司机也不清楚女子到底什么情况,也许女子是个款姐呢?司机要六千,款姐非要给12000呢?我想说的是作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价钱是双方约定好的,我个人觉得不存在什么乱收费问题。

至于家属声称女子有精神分裂症,那就需要家属拿出专业机构对女子认证有精神分裂症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说属实。如果只是觉得12000太高,希望司机退还部分钱款就说女子有精神分裂症,那家属的说辞根本站不住脚。

如果事后真的证明女子有精神分裂症,那按照相关规定,司机确实应该退还所得12000块钱,但女子家属因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故应该赔偿司机从杭州到北京来回的加邮费,过桥费,以及正常工作时段的劳务费等一系列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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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说此人患没患病,出租司机无须有分辨的义务,乘车付钱天经地义,社会上就因为多了无契约观念无道德底线之人把个社会风气搅得乌烟瘴气,精神病不是免死牌,出了问题就拿它说事,怎么不问问自己这监护人是怎么做的。


近日,有个女子小君从杭州火车站打的到北京市朝阳区吕营大街,她与司机约定12000元并到站支付。谁知司机返回杭州,被告知被女子家属投诉了,说是女子是精神分裂病人,要求退还一部分。我认为不应该退钱。

1.精神病人有家属作为监护人,精神病人造成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家属自己没有看管好精神病人,女子造成的12000元支出,全部该由监护人咎由自取。

2.司机不敢也没有资格对乘客进行精神病鉴定,甚至不敢问对方是否是精神病?难道从此以后,司机遇到乘客,第一句:“请问你是不是精神病人?有无精神病证件?”。那样问话肯定被打被骂,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3.司机付出了劳务成本,应该得到收获。难道家属一句话说是精神病,别人就白白辛苦!不要说成本价格是多少,难道司机不赚钱他吃空气?更何况是女子自己约定的价格,司机怎么知道她有毛病!如果世上多遇到几个这样的精神病,满大街的司机都要逼疯。

自己不看管好精神病人给别人带来的困扰,请自己负责!不要有碰瓷意识,不要凡是自己吃亏了,就想着怎样从别人身上弥补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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