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血钾的说法。补充一点:
曹操都五色棒,重75斤。
(桶装纯净水一桶38斤,每一棒是2桶水加轮棒子人的冲量)
我觉得,半桶水就足以打断我的骨头。。。
说到仗刑不得不说明朝的廷仗,廷仗也是仗刑的一种,只不过是皇帝用来打大臣屁股的。
不管你是庄重严肃的国家栋梁,还是学富五车的翰林学士,皇帝一火,必须剥掉衣履,老老实实地趴在午门外的砖地上,亮出屁股挨打。
明朝前期的挺仗,皇帝怕把大臣打死,可以穿着衣服打,提前得到通知的大臣往屁股上垫包棉花,被打过后几个月便能下床,不紧不影响自己的名声,反而还对自己有利。被打的大臣都是因“忤逆”皇上而获罪被打,大多官员都是赤胆忠心、为国为民的良臣,所以很多官员都想骗一顿廷仗。
最严重的两次在正德十四年(1519年)皇帝朱厚照要去江南,群臣纷纷上谏劝阻,惹得皇帝大怒。结果舒芬、黄巩等146位大臣受到廷杖之刑,有11名官员被当场打死。
另一次是嘉靖三年(1524年),初登皇位的皇帝朱厚熜,欲追封其生父兴献王为帝,群臣认为不符合礼仪,极力劝谏,100多名官员跪在左顺门前日夜哭谏,皇帝下令施廷杖惩罚,当场打死17人,这就是著名的“大礼仪”之争。也是皇权之争。
明代施行廷杖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执行的,而是由专门训练的锦衣卫执行此项工作。锦衣卫日常训练时,先用牛皮缝制成两个人形的假人,一个里面放上砖头,一个里面塞进纸,然后再给它们穿上衣服,让锦衣卫用来练习行杖。放砖头的假人是用来练习“外轻内重”手法的,用杖打装砖块的假人,看上去下手很轻,但是皮革里面的砖块全都打得粉碎了;包纸的假人是用练习“外重内轻”手法的,看上去打得很用力、下手很重,但里面的纸根本没有破碎。只有掌握了这两种手法,才能正式上岗行刑了。
仗刑顾名思义,就是用板子打人的屁股。这种刑罚也是最为普遍的,只要不是犯了死罪,一般就是用这种仗刑。
具体打多少板子,要看犯人犯的罪是重还是轻。
我们都知道仗刑给犯人打板子的意思,也就是教训教训这个犯罪人,根本就没有想要他的命的意思。
可是,刽子手们使用仗刑的时候,打着打着就打出经验来了,他们若是想要把犯人给打死,那也是很容易的一件事。
说实话他们的本事之所以这么大,就是他们能够熟练的掌握,用多大的力气,在多少板子打下去之后,能够把犯人给打成什么样。
同样是一百大板,轻者可以毫发不上,重者可以皮开肉绽,甚至是直接被打死,总之,这些都是一个合格的刽子手掌握的技巧。
那么,同样是打败仗,刽子手是如何判断,要用多大的力气来打犯人的呢?
这个要看犯人是谁让处置的了,又或者是犯人有没有给自己好处了。
总之,刽子手是可以因人而异的,比若说皇帝要处罚一个很讨厌的人,刽子手为了投其所好,就会下重手,甚至把犯人给打死也是有可能的。
但是,有的皇帝身边的红人犯了罪,皇帝让意思意思处罚一下,刽子手也就蜻蜓点水,象征性的打那么一下,够给天下人交代就可以了。
当然了仗刑在全国各地的衙门里,都是可以实行的。见不到皇帝的人,他们就看官老爷的颜色行事,或者是看谁有没有给自己贿赂。
给了自己贿赂的,或者是官老爷的亲信,他们就会让犯人少受点苦,甚至让你在衣服里直接加一个厚厚的板子,这样几十板子,甚至是几百板子下去,也不足以要犯人的命。
总之,刽子手会用不同的力度,给犯人带来不同的伤痛。
当然了在刽子手执行仗刑的时候,板子的大小对犯人的打击,也是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的。板子越大,造成的伤害也就越大,打死犯人的概率也就越高。
在汉朝的时候,尤其是汉文帝之前,执行仗刑的时候,打死人的事情,还是经常发生的。汉文帝在了解这一切真相之后,他就规定了执行仗刑的时候,板子的大小粗细长短,打板子的数量也比之前减少了。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对犯人带来的伤痛,打死人的事情汉文帝是不想看到的。毕竟这些人并不是十恶不赦的暴徒。
但是,即使是有这样的明文规定,打死人的事情依然还是时有发生的。只不过都是背着皇帝干的,毕竟刽子手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他们已经有了足够的经验,想让你死,残废,又或者是毫发无损,要看能给刽子手带来什么样的利益。
所以,古代的时候仗刑可以打死人,也就不难理解了。
为什么古代丈刑几下能打死人。
。这是衙门三班衙役练就的专业杀手锏,也是他们就业的真本事,这们技巧也不是随便用的,是主子幕后指使的,特殊需要,是衙作弊所用。遮人耳目。
其实,杖刑并不是致死刑。
最开始时,杖刑并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逼供”手段,比如秦朝末年赵高诬陷李斯谋反,就是对其“榜掠千余”,李斯因为忍受不住而被迫承认;再如西汉初年,赵国丞相贯高阴谋刺杀刘邦失败,刘邦对其“榜笞数千”,逼他交待幕后主使。由此可见,杖刑致死率并不高,否则也不会被用作逼供手段了。
虽然杖刑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广泛应用,但直到隋唐时期,才被列入五刑之一,成为正式刑罚使用。历朝历代统治者对杖刑的控制十分严格,比如规定“杖”的材质是竹或荆条,长度为三尺五寸,大头直径三分二厘米,小头直径二分二厘,行刑的部位也从北部改为更容易经受皮肉之苦的臀部和大腿部。
此外,对杖刑的使用次数也有限制,总数不能超过3次,每次间隔需要20天,总杖数不能超过200,而且杖刑过程中不得换人、不得集中在同一个部位。这么严格规定的目的,就是担心这个比“徒、流、死”轻的多的刑罚,变成致死之刑。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地方官吏出于私心抑或为了向被行刑者收取贿赂,往往会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来加重杖刑的程度,比如采用未经刨削的毛竹板,或者故意击打同一处部位,甚至直接击打头部,如此几杖即可致人死地。
明朝正德年间的太监刘瑾专权时,就是通过私下更换工具,故意重击腰部等方式,对曾经弹劾自己的南京给事中戴铣施以杖刑,结果仅仅用了30杖,戴铣就被活活打死了。
杖刑起源于鞭刑,而且先秦时期鞭杖不分。在秦朝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鞭刑只是末流刑罚,很少使用,更大的作用“羞辱”犯人,毕竟鞭刑是要当众实施的,要召集众人,宣布犯人的罪状,然后再用鞭子打,这样犯人回家后基本就没脸见人。
为什么要说鞭刑是末流刑罚呢,你看商周时期,动不动就砍手、剁脚,甚至切鼻子,和这些永久性伤害肉体的刑罚比较,鞭刑是不是“可爱”多了。
到了汉代,那些伤害肉体的刑罚被取消,笞刑(就是鞭刑)和杖刑正式列入刑罚,但两者似乎也没多大区别。
隋唐时期,五刑正式确立,由高到低,死、流、徒、杖、笞。以后直到清朝,都一直延续这种刑罚制度,笞刑和杖刑成为主流。受刑部位也主要是在腿部、臀部和腰部,但是犯人被打死的情况时有发生,后来就规定只能打屁股了。
明清时期有“去衣受刑”的说法,所以很多执法者就喜欢审理女性犯罪案件,因为要脱衣服,可以满足执法者的变态心理。还有的县官见到女性被告,先不审理,直接去除衣服,打一顿屁股再说。很多女性不堪受辱,出了衙门直接自杀的不在少数。
关于杖刑打死人的问题,这其中有很多“猫腻”。关键看实施杖刑的人,他想让你死,一下就能打死,他不想打死你,打几百下也没事。
中国的衙役有一整套整人的办法,他们会向原告被告都收取贿赂,是给的高就向着谁。而且他们平时还练习打屁股,就是用一张纸盖在带有骨头猪肉上,用力敲打。什么样算合格呢?一是就是把纸打破,而肉里的骨头没事,这样出去打犯人就是表面伤,看着鲜血淋漓,但骨头一点没事,回家养个几天就可以下地了。还有一种就是表面的纸不破,而肉里的骨头碎了,这样就是下死手了,看着表面一点伤没有,可骨头早被打坏了,回家过不了几天就得死。
这也是由于衙役的身份地位决定的,他们的后代是不能科举的,但他们的俸禄也不高,为了维持日常,只好琢磨出一套收钱敛财的法子。
杖刑,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隋唐时期以来的五刑之一,其后,在清朝时期也存在。所谓“杖刑”,即是以“杖”行刑,轻则伤,重则亡。
为什么在古代,只是“杖刑”就能致人死亡呢?
直白点说,“杖刑”就是用木棒类的东西打人屁股,就跟小孩小时候淘气被家长用东西打屁股一个性质,最多受点皮肉之苦,为什么会出现人被打死呢?
在古代,杖刑这种刑罚是有着相关的制式规定的,杖使用什么材料的,多长、多宽等等都有着相关的规定,包括对不同的犯罪,打多少下,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要求。
而且,以杖行刑这方面,一般情况下,除非是直接下令“杖杀”,否则都不会致死,但不是说,“杖刑”杀不死人。
杖刑杀人,并不一定是打几百下致死,而是在打的次数很少的情况下,置人于死地,而这种杀人技巧,掌握在实行杖刑的行刑人手中。
这种行刑人中的佼佼者,他们可以做到以少次数杖刑杀人,所谓是“皮破血流,而骨肉不伤;或皮肤红肿,而内里却受伤甚重”,这种行刑人已经把自己的技巧练的炉火纯青,下手轻重以及造成什么样的结局,都掌握在他们手里。
据说他们平常为了技巧的熟练,会以豆腐来练习,把一块豆腐放在地下,用板子打上去,要打到什么程度呢,就是打的有响声,但豆腐不破,打完之后,豆腐的里面碎了,外面丝毫不变。
一行有一行的能手,从事这种刑罚的能手,手段不差,也存在着一些犯了罪的人以钱财贿赂行刑人,只求少受些苦。
为什么古代仗刑几下就能打死人?
这个有“潜规则”,如果想要少受皮肉之苦,就必须花银子;另外也得看仗刑的部位,所以仗刑致死那真的是常有的事情。
1.说说仗刑这种制度。
在古代,仗刑是自由刑“五刑”(笞、杖、徒、流、死)之一,主要是行刑者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
我们从一些历史传记小说里可以了解到,仗刑轻者皮开肉绽,稍重者非死即残,再有重者当场死亡也并非稀罕。
2.为什么会仗刑致死?
在封建王朝,犯人在罪不至死的时候,仗刑是普遍的刑责方式之一。
行刑的衙役扒去犯人的中衣(今指内衣)“去衣受杖”,而且男女一样,都是脱去内衣受刑。行刑者用大木板或抽打背部,或抽打臀部、腿部。如果受仗数目少还行,如果受仗时间长、数量多,那么很多人都会吃不消。体质好的也许能多捱几下,体质柔弱的会被打得“五荤八素”。有的女犯人会因为在众目睽睽之下半裸受刑而感觉羞耻,所以有时候回家之后会因受不了指责而选择自杀。所以在古代,穷人犯法,很多人会死于仗下,而有钱人犯法,就会想方设法逃避仗责。
3.仗刑也有“潜规则”。
没错,古代官场就是潜规则盛行。“五刑”之中,也许是钦点或是罪无可恕的犯人,会被“斩立决”或“秋后问斩”,其他四刑只要肯出银子,都会大罪化小,小罪化了。
包括达官显贵、地主豪绅,如果他们犯罪了,就会拿银子来铺路,所以衙役们自然会心领神会、“仗下留情”,而对于那些犯了王法的穷苦老百姓而言,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被打。
所以,我们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敬畏法律、敬畏规则,在目无王法的社会,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
(欢迎留下您的观点,欢迎关注、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