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男的发生关系后为什么要给女的钱就是这个原因了,你给了钱,女的还告男的性侵,男的可以说女的是卖淫的,男的已经给钱了。
嫖妓和性侵是两种情节,嫖妓15天,性侵3年。
假如男女发生关系之后,女方却告男方性侵?该怎么解决?
我来回答。
性侵害(Sexualassault)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性侵害包括猥亵、乱伦、强暴、媒介卖淫等。
性侵害的形式
1、诱惑型性侵害。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2、暴力型性侵害。暴力型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同学,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轮奸或调戏、猥亵等。
3、胁迫型性侵害。胁迫型性侵害,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其特点如下:其一,利用职务之便或乘人之危而迫使受害人就范。其二,设置圈套,引诱受害人上钩。其三,利用过错或隐私要挟受害人。
4、社交型性侵害。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害又被称熟人强奸、社交性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5、诱惑型性侵害。诱惑性侵害,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6、滋扰型性侵害。滋扰型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
从题目来看,题主应当说的是女生与男生发生了性关系。那么,我们从强奸的角度来分析。
首先,我们从强奸罪的构成要素来看。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其次,我们从女方的角度来看
女方是想试图通过与男方发生性关系来让两人的关系上升到男女朋友关系。
首先,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其次,事后男方不愿意成为女方的男朋友,女生就告对方性侵,这种行为反而会引起男方反感,同时,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男方实施了性侵,女方可能会涉嫌诬告,会反受法律的制裁。
该怎么解决?
(1)女方告了男方,男方可以应诉,同时提供与女方的交往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软件聊天记录、与女方有关的消费记录、通话记录、通话录音等等),证明自己不是采用胁迫、暴力手段迫使女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2)可以在法庭上反诉女方诬告。
写在最后
感情是纯洁的,两情相悦应当自然而然,任何附加前置条件的感情,最终都不会有善果。
我是兔子种花花,关注我,为您带来生活琐事的法律解决办法。
回家自行商量,别浪费警力资源
警察会找证据,不会轻易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如果证据足够,检察院会提起公诉,如果证据不足,女方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也是肯能判刑的
你觉得我写了这内容后还有阅读量吗?无论怎么写阅读量都不过百,大爷我休息几天不行吗?不过我要告诉你不是你老婆少打人家的注意,农村有句老话说的好:风不刮树不摇老鼠不咬空空物。你不上人家谁又会来咬你。除了你老婆外少与她人发生性关糸你自然就没事。让我说在没有人家主动给你脱裤子前你私下动手那就是性侵,人家告你强奸你还能说你亏吗?问我怎么办?除了你老婆外其她女人少打人家的注意,做到洁身自爱人家就不会懒上你。你说呢?
男女两个把酒嗨,你醉我醉红四腮,女子欲动就作怪,央求男子同床呆。
云里雾里看女孩,也如一朵花盛开。男子醉酒不见外,欣然点头应下来。
事毕女子有愉快,得寸进尺把口开:你做我的男朋友,今生今世在一块。
男子一听就失态,拒绝同意语不乖,说你长得这样子,我才不会把你爱。
眼看男子耍无赖,暗骂一句良心坏。女孩清醒把步迈,报警强奸要制裁。
男子派出所里带,女子控诉泪水排,仿佛俨然被侵害,难以察觉假的来。
男子一看把场拐,针锋相对把口开,没有强行是自愿,她还主动比我快。
民警听罢摇脑袋,相互谪毁不应该。你们都拿证据来,不拿我们会摸排。
此事依我个人见,这个应该好决裁。调取行程监控看,还可酒店问前台,查验女子身体看,是否强迫有伤害。分别讯问话比对,就可知道谁扯白。真是半斤对八两,一窑货色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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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问警察最好,也会得到最正确的答案。
在我这个外行的人看来,并不是小雨告小吴强奸他就是强奸了,或者小吴告小雨强奸她就犯强奸罪了,这不是小孩过家家,要有人证、物证来支撑才行。
因为小吴已经和小雨发生了关系,她很有可能留下她那件沾有小吴精斑的裤子作为证据,这个对小吴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但是,有精斑的裤子仅仅只能证明小吴和小雨发生了关系,并不能证明小吴采用强迫的手段达到目的。小雨要告小吴强奸,还得另寻证据才行,比如视频、聊天记录等。
另外,在法律上,要求是“谁主张谁举证”。小吴可以不用去找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倒是小雨,她说小吴强奸她,她得找到小吴胁迫她发生关系的证据。如果小雨找不到,那么小吴就是无辜的。
这个问题,留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喝酒适可而止,酒能乱性,千万要把持住,拉好拉链。
证据是法律的前提。没有证据,就是诬陷。
证据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我是犁子,职场精英培训师。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请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