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戴口罩的普通百姓没有防范意识,这种疫情时期必须戴口罩的制度也是在疫情后才有的,不像酒驾入刑那样被大众认识,发生这些事件时双方的情绪行为都是往极端方向发展,工作人员一改平时没有权利时的态度,变得严厉,强势,本应解释劝导警告,再强制,到报警,有时话赶话激起矛盾,最后肯定是被抓进派出所,长期的管制出行,对疫情的恐惧,有的家庭也根本没有口罩,人们的生活被改变,情绪也在崩溃的边缘,应该相互理解,把,执勤当做服务,对善良的老百姓和恶意传播疾病的坏人区别对待。疫情当前,全民同心,遵章守纪,战胜瘟疫,早日回归正常生活模式!
不戴口罩、隐瞒行踪、故意出逃和发动骚乱,哪个更严重?
疫情期间,最勾动大家心弦的就是如上这4种行为,如果要在他们4个面前加一个顺序,你觉得是怎么排呢?这个就是关于“不戴口罩”的“量刑”所在了,那该不该报警就清楚了。
恶行背后是隐藏了什么缘由?
日本机场“上海老阿姨”因为听到同机有武汉籍发烧人员而拒绝登机,一度影响了当地次序;
节内有9名湖北籍人士出逃到上海亲戚家“避难”,滨城交警拦下藏匿在后备箱的湖北籍女子;
69岁老者隐瞒经过湖北境内,桂林区副局长隐瞒武汉停留9小时;
在这3种行为中最能被理解的应该是“上海老阿姨”,她是单纯的出于自我保护,在她妨碍公共次序前她是“干净”,她出于担心被同机感染而采取的自我保护是可以被理解和原谅,且得到同机其他乘客的支持的。她不信任的是日本机场的健康安检措施,对于他国的机制我们做不了太多的点评。
后面两类的十几名同胞,从事发的时间点来看,我们不能确保他们是“干净”的,很可能他们就是被感染者和传播者,他们自己是否明自己的这个身份?我认为他们是知道的,因为这个身份会被强制隔离,他们也许害怕隔离,但他们真正害怕的是隔离后的交叉感染。一种是被隔离,发病有人医,同时没病可能被感染;一种是不被隔离,赌一把自己是“干净”的非感染者。他们选择了后者,他们不相信医院防交叉感染能做好,他们相信交在医院叉感染的概率高过自己被传染的概率。在他们赌一把的时候,他们也赌上了周边人的生命安全,他们要付出法律责任,在于他们罔顾了周边民众的生命安全,自己和一颗放在公园里的炸弹一样危险。
不戴口罩强闯地铁又为何?
这个我们要分两层来说,先说强闯地铁,很准确的表达“我要坐上地铁前往目的地”的意图,也许他是去上班,工作对他来说很重要;也许他是去见女朋友,也许是去见家人等等理由在他看来都重过公共次序,今天不给这样的行为一些教训,那么他某一天一定会为了某一个更重要的理由杀人放火!任何人无视公共次序就应当收到制裁!
不戴口罩,疫情期间不戴口罩,就只有2个明显的后果:
他可能呼出了病毒,病毒危害公众安全,那请注意,在这点上戴着“带阀”口罩的人和他是同罪的,带阀口罩保护自己不保护他人
他可能会吸入病毒,那他是罔顾自己和自己身边人的生命安全,就从这点来说,你外出后,不对自己的衣物(主要是鞋子)消毒,你和他一样危害自己的家人。在疫情期间罔顾自身生命安全是占用有限医疗资源而危害公共健康。
在没有疫情的时候,有很多有素养的人也选择在自己感冒咳嗽的时候戴着口罩生活工作,这个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负责。但一定是戴着“无阀”口罩。
为什么不带口罩,也许因为买不到,从疫情发生后,我只购买到了20个口罩,10个是贵价货,10个是2.28上海市开始在药店发放的时候排队2小时买的,所幸,我自己是做企业活动的,会承接一些多人的企业活动,急救箱常备有100个左右的口罩,这次供我们全家6口人用,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采购上新的口罩,没有口罩补后我该怎么出行呢?
戴着“带阀”口罩的,你没有资格Diss不戴口罩的人
政府要求大家出门戴口罩更多是希望大家能做好保护自己,不要罔顾自己的生命安全,在这个时候把医疗资源尽可能的留给已经不幸感染上病毒的人。这个是对全社会的负责任。
如果你已经做好了保护自己,你还想多承担一些保护他人的责任,请把“带阀”口罩换成“无阀”口罩,我代表大家谢谢你!
该提问实际上包括二个问题,现法润金沙分别简要回答如下:
第一个问题:如何看待男子不戴口罩强闯地铁被行政拘留?
大家都知道,目前全国各地均处在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早在2020年1月下旬,全国所有的省、区、市均启动了针对疫情防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发布了强化疫情防控的通告,明确了相关防控措施,而配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便是其中的最重的措施之一,各地均明确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未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公安交通工具营运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其乘坐。地铁无疑就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男子不戴口罩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欲强行乘车,显然属于无理取闹、无事生非,扰乱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因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其被行政拘留无疑是“罪”有应得、罚当其所!
当然,在当前各种防控物资极度紧张的情况下,口罩也是属于非常紧俏的物品,特别是在春节后的那一段时间,在很多地方的药店都没有售卖的。因此,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这方面的保障和供应,特别是在一些公共交通工具站点设置临时售卖点,可凭身份证限量售卖,以保障确有出行需要但又无口罩防护用品群众的急需,尽量减少和避免非因群众故意违规而是因保障不到位产生的矛盾。
第二个问题:疫情期间公共交通工具上有人不戴口罩,可以报警吗?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人人均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卫生健康、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作,每个公民都应当有这起码的公共道德水准。在这个特殊时期,不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若是新型肺炎的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则可能严重危害公安,妨害对疫情的控制,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可能的罪名包括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若仅是一般的普通非确诊人员或疑似病例人员,其行为也属违反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措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无论是涉嫌犯罪还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群众均可报警,经由公安机关侦查或调查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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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第一个问题,不带口罩强闯地铁被行拘
这里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简单说就是然乱公共秩序,不带口罩算不算扰乱公共秩序呢,理论上是不构成的,而本案的处理依据也应该不是其不戴口罩,而是其强闯地铁带来的对公共秩序的破坏。
但在疫情特殊时期,不戴口罩会带来的对公共场合同城人员的恐慌和紧张,特殊时期是有对秩序的破坏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不戴口罩就要被拘留,而是建立一个示范效应,大家要戴口罩。而往往被管理人员看到也就是要求你带上口罩才可通行。
再看第二个问题,公共交通工具上不带口罩可以报警吗?
可以,得分情况。
在目前这个情况下,不戴口罩很不道德。
第一,如果明知自己患病或者需要被隔离依然不戴口罩(理论上不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假如乘坐了,那就意味着涉嫌《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是刑事罪名,自然可以报警。
第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不戴口罩,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会增加自己的风险和大众的恐慌(这个时段不戴口罩自然增加大家的恐慌),这个角度看,如果他已经乘坐了交通工具,报警最多是让其戴口罩,但没有对其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一定要找出一个兜底条款的话依然是治安管理的23条,可以解释为不戴口罩视为扰乱公共秩序。但说实话,其实也不是很准确,对疫情时期的特殊事项,均需要在后面的立法中来进行完善处理。
第三,如果如第一个问题一样,有强闯地铁,这就涉嫌然乱公共秩序。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23条(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这里自然会有警察出现,也无需报警。
所以对此最好方法是避而远之,并报警。
今日复工,很多人都会乘坐交通工具。上海出现了一个男子不戴口罩强行乘坐交通工具并推搡工作人员的案例。结果自然是该男子被行政拘留。
其实各地在进行一级响应之后,指挥部都发布了各种通告,明确要求市民在公共场合必须佩戴口罩,相关的工作人员也会进行检查和劝阻。在法律层面上,公民在公共场合不戴口罩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是确诊人员,或者医学观察人员出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可能触犯刑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而言,结合上海该男子被行拘,想必其被处罚的理由是扰乱公共秩序。在地铁检查口,不接受工作人员劝阻并推搡工作人员,显然破坏了地铁乘车秩序。上海警方应该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拘留五天以上十天以下。大家不明白的是,经过了这么十多天的宣传,为何还有人执意以身试法,非要成为负面典型呢?
当然了,如果是确诊人员或者密切接触人员在公共场合故意不戴口罩,其社会危害性就比较大,就不是仅仅治安处罚就可以了事了,这种行为则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其是否造成他人被感染的后果,可能被判处一到十年有期徒刑。
回到题目上,如果普通市民发现有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戴口罩,当然是可以报警的。疫情当前,维护大家身体健康,人人有责。广东就出现了有男子在公交车上,在有口罩的情况下,坚持不正确佩戴口罩,最终被报警查获的案例。
疫情期间,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这就是一个危险分子,人人都像躲瘟神一样躲着他的。发现这样的人,当然可以报警了。
首先,在疫情期间,防止病毒传染是最首要的任务。因此大家都应当自觉带好口罩,做好隔离。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其次,病毒是摸不着看不见的,瘟疫是恶毒和可怕的。一个人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谁知道你是不是病毒的携带者和传播者?大家见到这样的人都会产生恐慌的,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的。
如果是携带病毒者而故意不戴口罩,那么这种行为就严重了,有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一个正常的人而故意不戴口罩,那么在这个时候也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对于这两种违法和犯罪行为,都是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的。
最后,男子不戴口罩又强行闯地铁,那么这更是一种错上加错的行为,因此被刑拘一点都不亏。
疫情期间,更希望大家相互关爱相互谅解,众志成城才能够战胜灾难。希望该男子在拘留所里能够有所反省。
这个不用多说,佩戴口罩的目的就是避免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在特殊时期每一个人都应当是健康把关的第一人!参照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共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对未佩戴口罩的,应当进行劝阻。实践中,对不听从劝阻,甚至引发矛盾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轻则处以警告,重则有可能被处以拘留。
其实不太理解,为何疫情当下,许多医护人员,公安干警甚至是法院的法官都在第一线默默守护我们市民的健康安全,却还有人连最基本的戴口罩都不愿意配合,这难道不算是“自找死路?”
据报道,一名男子在上海轨道交通某地铁站未佩戴口罩,被拦下后非但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反而仍欲强行冲进站,该男子后被警方控制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该男子的行为已经违法。疫情期间公共交通上有人不戴口罩,可以通知公共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事态进一步升级的,可以报警处理。
疫情当前,为有效切断传播途径,严防疫情蔓延和扩散,各地政府(包括以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政府职能部门如交通运输局等名义)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文件,要求市民少出门,出门要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尤其是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戴口罩。不仅是是上海有此类规定,各地都是如此,如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关于全面落实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告》,要求乘客乘坐长短途客车、客运船舶、轨道交通列车、公交车、出租汽车时必须佩戴口罩,禁止未佩戴口罩的乘客乘坐以上交通工具。
所以,在当前形势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戴口罩既是保障自身健康和他人健康的需要,也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必然要求。一般情况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对未佩戴口罩的是拒绝进入的。本案中的男子未佩戴口罩,仍强行冲进站,已经扰乱了公共秩序。上海警方对该男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谢邀,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
“男子不戴口罩强闯地铁被刑拘?”
2月7日14时58分,违法人员陆某(男,44岁,本市人)未佩戴口罩进入轨道交通四号线临平路站,被拦下后非但不听从安检队员和车站工作人员劝阻,还动手推搡安检队员。民警到场后,该男子仍欲强行冲闯进站。民警见状迅速将其控制,并带至车站隔离区域检测体温。经检测,该男子体温正常。目前,轨交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相关规定对陆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针对该男子行政拘留的处罚与法有依。
为保障抗击疫情工作的顺利出行,全国各地展开了抗击疫情,减少人员流动的工作,许多企业延期复工,公共交通也严格进行防控,全国多地发布了在公共场所需佩戴口罩的通告。
2月8日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上海市起严格执行公共场所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的要求。疫情期间公共交通上有人不戴口罩,可以报警吗?
针对有人不配合、不执行、不遵守抗疫期间下发的行为规范或其他生产经营等活动应遵守的规范可以进行提醒使其改正,若无视警醒可以进行举报,由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抗击疫情期间的法律红线
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根据国家卫健委消息,此次“新型肺炎”为乙类传染病,但是按照甲类传染病处置)
因此,当前妨害“新型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惩罚的范围。
刑法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主要情况分为:
一是违反国家的国境卫生检疫制度,如逃避或者抗拒国境卫生检疫等;
二是引起了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较为典型的是前几年针对国外“禽流感”、“疯牛病”相关传染病的检疫。此次“新型肺炎”主要发病地区为大陆地区,目前还不涉及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略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需要注意,本罪并不是专门针对传染病防治的特殊罪名,其规制的行为主要是在防治传染病过程中哄抬物价、恶意炒作某种特殊商品,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非典”期间,一些不法商人借用消费者对相关防护用品需求增大的机会,垄断货源,散步谣言,哄抬物价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秩序。
为惩治“非典”疫病期间相关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类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上述利用疫病传播哄抬物价的行为解释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众志成城,疫情终将过去,我们共同努力,期待胜利尽早到来!
现阶段,为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全国各地均采取了一定的防控措施,比如限制人员的流动、限制人员在公共场合的行为举止,这些都是为了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维护公共利益。当然一些限制措施出来以后,不可避免地给公众造成生活或者工作上的不便,但是这种不便是必要的。
如果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肆虐,危害了公共利益,最终危害的是每一名公众;如果疫情能很快地控制住,每个公民都能免除病毒的危害,当然也保护了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遵守政府的防控措施,是为了社会,更是为了自己,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疫情防控期间,不戴口罩进入公共场合,起码是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的验证。对于诸如此类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当然可以报警,而且建议大家一方面做好防护,另一方面要勇敢地报警。
口罩戴不戴,危害真的有这么大么?我们一起回顾一下戴口罩在防范冠状病毒上中的作用。
01
戴口罩是如何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
根据中国疾控中心消息:目前,新型冠状病毒主要的传播途径还是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气溶胶和粪—口等传播途径尚待进一步明确。
从上面的传播途径可以看出,现阶段的认识是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对于公众进入公共场合而言,呼吸道传播就是成了一个重点,其实呼吸道飞沫传播是经空气传播的一种。
经空气传播有几种方式:
经飞沫传播,含有大量病原体的飞沫在病人呼气、喷嚏、咳嗽时经口鼻排入环境,大的飞沫迅速降落到地面,小的飞沫在空气里短暂停留,局限于传染源周围。经飞沫传播只能累及传染源周围的密切接触者。此种传播在一些拥挤的公共场所如车站、学校、临时工棚等较易发生;
经飞沫核传播,飞沫核是飞沫在空气中失去水分后由剩下的蛋白质和病原体所组成。飞沫核可以气溶胶的形式漂流到远处,在空气中存留的时间较长;
经尘埃传播,含有病原体的较大的飞沫或分泌物落到地面,干燥后形成尘埃,易感者吸入后即可感染。
带着口罩可以避免把病毒通过咳嗽和打喷嚏时传播给别人,同时也可以避免自己被感染,戴口罩可以有效的阻断病毒的空气传播,所以戴口罩作用很大。
02
疫情防控期间,在公共场合不戴口罩可能危害其他公民,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犯罪
在行政法上,有个合法行政原则,意思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均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公众告知了疫情管控措施,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
男子不戴口罩强闯地铁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这点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方面的依据和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8条规定了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权利制定处置措施,而本法第66条规定违反处置措施的处罚方式。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后果。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刑事处罚方面的依据和后果
行政拘留该名男子以后,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会对该男子进行讯问,要查明该男子不戴口罩的动机。对这名男子,行政处罚可能只是起点。
疫情期间打击疫情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一个重点。
我们来看一看法律、司法解释和最新的司法机关的关于疫情防控的意见中与不戴口罩相关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打击犯罪的法律,凡是构成犯罪,均要构成这里面规定的犯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5.15实施,是“非典”期间两高制定的打击疫情类犯罪重要司法解释,现在依然适用,是打击疫情类犯罪中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两高两部”于2020.2.6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意见,如果该名男子是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或者是疑似患者、或者是密切接触者,司法机关会根据该男子对自己情况的知晓程度等相关情节,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什么犯罪。
03
遇到此类违法行为,公民有权利报警,并且鼓励公民报警
遇到不戴口罩的行为,有的人选择避而远之,有的人选择报警。从权利和义务上讲,报警可谓一项权利,这个权利用来维护公共利益。
然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是有一致性的。
社会实践表明,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础,个人利益只有在为公共利益而奋斗的过程中才能实现。比如我们现在的疫情当下,每个人为抗击疫情出力,就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当然这是一种自觉的高尚的公共利益情感的表现。
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础。美国思想家潘恩认为“公共利益不是一个与个人利益相对立的术语;相反,公共利益是每个个人利益的总和,它是所有人的利益,因为它是每个人的利益;因为正如社会是每个个人的总和一样,公共利益也是这些个人利益的总和”。现在我们每天关注的疫情情况,每个地区的疫情总结是一个一个确诊患者个人利益受损的结果,当然最终损害了公共的安全,损害了公共的利益。
厘清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既然界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公共场合不戴口罩是违法行为,那么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报警当然是恰当的并且是必要的,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
结语
抗击疫情,人人有责,这并不是一句空话。
对于当前违反疫情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从上相关的报道留言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公众和网友的要求是必须严惩。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要严格依法办案,及时惩处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犯罪者的姑息,就是对公众的不负责任。
另外,对于疫情类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各位公众提供线索,正因为有你们举报才让这些违法犯罪分子无处可藏,你们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攻坚战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为你们点赞。
●♥『图为截止到2020年2月10日疫情数据。』
赵力加律师认为:
①有人强闯地铁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存在危险隐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以及刑事法律规定,有权采取必要措施。
②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不带口罩乘车,赵力加律师认为,这虽然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否侵犯到刑事法律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有待做出法律解释,这跟第一条不一样,第一条说的是强闯,同样是有可能有危害,但强闯的行为因为有了侵害公共安全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应该追究责任,本条是否严重危害“法益”到了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单凭此举难以认定,还是在公共道德范围内处理比较妥当,如果大家都主张他应该下车,或者有了其它纠纷,可以报警。
③可以申请司机或者票务做出处理,比如拒绝发车等,直到报警处理。
仅供参考。
大疫当前,外出戴口罩是必须的,但个别人不戴要区别几个方面。一是买不到,这是一个大问题。二是不戴,甚至故意为难相关管理人员,这样的人不太多,但是影响恶劣,建议劝阻不服从的一律报警进行警告。至少通知其社区进行教育管理。个别到手的一律拘留,并且公开被拘留个人信息。
谢邀请。
2月7日14时58分,一名男子不佩戴口罩进入上海轨道交通四号线临平路站,被工作人员拦下后,还动手推搡安检队员,民警到场后仍强行冲闯进站,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据讲,这是首例因不佩戴口罩并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被行政处罚的案例。该男子陆某系上海本市人,44岁,被处罚的依据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相关规定。
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当地政府规定,不听劝阻,强行乘坐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强行进入被管制的疫区、不配合工作人员开展的体温检测、人员出入登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都会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据了解,大部分城市对人员流动都实行了管控升级,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都必须佩戴口罩,每个人都必须去自觉遵守。
我认为,乘坐各类交通工具包括:地铁、公交车、飞机等,在没有安检人员和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普通市民都有权阻止不戴口罩的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劝阻不听就可以报警,让警察来处理。
我想,乘坐飞机、地铁时,站口都有安检员和工作人员把守,这种人不会轻易进站。最危险的是公交车上,这就需要在阻止时注意自身安全防护,避免与之距离过近或发生肢体冲突,第一道防线就是司机师傅关闭车门,如果上了车就要报警,司乘人员要共同把好新型肺炎传播关。
大道理不用多讲,非常时期,不佩戴口罩,都具有病毒传播的潜在危胁,向警方报警,是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是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