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两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还可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如双方签定法律调解协议就要履行,一方不用付抚养费,另一方又来扯索要抚养费,就再问抚养方如养不起,一方负责孩子抚养权和孩子一切费用,不用有抚养权方出一毛钱,扯这抚养费是别有用心,协商得好就好协商不好打死人都可能,抚养费这是个祸害导火索,法律应修订取消抚养费,抚养孩子轮流抚养,费用应双方各出各的钱帮孩子出需要费用,无重大过错方论不到把钱给目前抚养孩子上,要用钱也是真真实实一方用钱孩子身上用一万、十万、百万是一方的事,所以这问题不用付抚养费一方按法律签的协议为准,索要抚养费不合理也难要法院也不支持,但孩子抚养、探视协商好一方又可能给点钱给照顾抚养孩子另一方用用,其时孩子大了提出离婚一方一点好处没有以为孩子守得了,大了思想成熟了孩子去过自己生活找回亲生爹或娘。


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另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抚养费的数额与期限,问题中既然已经协议约定了无需支付抚养费,在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在“必要时”子女可以提出支付更多抚养费的要求。“必要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


夫妻离婚后,协议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协议判决的孩子抚养费金额数量,可以随着生活条件的发展或一些突发情况的出现发生变化,原先确定的不用支付或数额量可能不适应现在的生活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增加,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定抚育费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有其他突发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费。但是对方要有给付能力时法院才会真正支持。建议起诉前先去进行调查取证对方的收入状况,涉及对方的单位、税务、银行等部门调查取证操作起来很复杂,以委托律师办理为好。

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至抚养人满18周岁后,这种给付之债的义务履行期限截止。

法律依据:

《婚姻法》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名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并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另一方不负责子女抚养费义务,离婚后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假设本题目抚养子女的为男方,女方不负责子女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男方经济状况与离婚前无明显恶化(比如离婚前男方每月收入6千元,现在5000元),且子女抚养费用增加不大,男方无权要求女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女方无义务支付抚养费。

如果离婚后男方经济状况明显变坏(比如负债累累,或者离婚前工资1万元,离婚后5千元)或者子女抚养费显著增加(子女教育费突然增加,比如上私立高中),男方现在经济状况无法保证两名子女成长正常费用需要,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多得,男方可以作为子女法定代理人,以三名子女名义起诉女方支付适当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离婚时约定自己不负担子女抚养费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也应当关心子女成长情况,在生活、学习上适当支持子女,亲情在往来过程加深,走动少了会淡漠亲情,晚年会感到后悔,孤老一生。

本人愿意回答社会问题,请关注我的号,如果您认为我回答的有道理,请给我点个赞,欢迎评论与互动。


原始地址:/wenhua/7955.html

延伸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