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族规的执罚者,包括家长,族中尊长,祠壮,祠丁以及宗族的执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执罚的场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过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处。而以活埋,溺毙,丢开等方式来处死族人的宗族,还选择僻远之处及深潭,江河等,来作为杀人的刑场。
家法在我国历史悠久,有个专门的名词叫宗法制度,是封建主义统治者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家法由此产生,主要是每个家族建立祠堂,挑选德高望重的同族人担任各个职位,制订符合宗族大部分人利益的规定,同宗之人遵守族规。
古时候,每个宗族有每个宗族的家法,但是流程大体不会逃过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鸣告”,也就是如何控告、检举违反家法族规的行为。一些大的家族有专门设置这样的职位,像现在的城管,到处去发现哪里有违反家法的行位,只要被发现了,就会上报有相关处理的人,像看电视上的那些族长,长老之类。
第二个步骤是“裁断”,就是对违反家法的人作出处置。像看电视上我们看到,如果某个人违反了家法,就会召集大家到祠堂里面,宣布这个人的罪状,以及对这个人的处置方式是什么。有这个权利的人,都是宗族里面的族长。有一些宗族是族长一人而决,也有一些是长老协同。不过一般如果涉及是处死族人,几乎还都要强迫被处死者的直系血亲具结、画押,以防他们事后向官府报案,使族长等人受到官府的惩罚。
第三个步骤是“执罚”,就是对这个违反家法的人实施惩罚,这个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只要是没有违反家法的人都可以对这个人实行惩罚。
以上就是我国古代的家法,再小到一个家庭,就比较简单了,在家从父,父不在,听长兄的,以此推之,主要是成员关系没有那么复杂。
家法族规的执罚者,包括家长、族中尊长,祠壮、祠丁以及宗族的执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执罚的场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过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处。而以活埋、溺毙、丢开等方式来处死族人的宗族,还选择僻远之处及深潭、江河等处来作为杀人的刑场。
至于杖刑,基本上是脱衣服露出臀部,有的家族只打男性,不打女性,有的男女兼罚。
封建社会家庭等级森严,大家族里一般都有用于管理家庭事务的一些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家法。里面规定了犯如何的错误该如何惩罚等等,就是惩罚制度。家法一般是历代传承下来并逐步修改形成的,所以他们都严格遵守和保持敬畏的态度,所以用“请家法”。
中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汉族的家法族规研究》的一项中间成果。在进行此项研究之际,作者曾查阅了各地图书馆和美、日等国图书馆收藏的4000余种家谱、族谱,从中发现大批罕见的家法族规,从而为写好本文奠定了坚实的资料基础。
本文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鸣告”,阐述了如何控告、检举违反家法族规的行为。“鸣告”,大体可分为公诉似的举告,及自诉似的投诉这两大类。在较小的宗族里,房长、支长及其他尊长都有举告违反家法族规行为的职责。在一些强宗大族中,还设有“通纠”、“监视”之类的监察人员。在小族中,对各种事件均可直接向族长等人投诉。在一些大族中,则以房长等人为受理鸣告的第一层次,族长等人为第二层次。为了防止近亲相互包庇,致使家法族规形同虚设,大多数家法族规都严禁“亲属容隐”,并将一并惩罚“容隐”者。同时,绝大多数宗族都强调,族中发生钱债之类的民事纠纷,直至杀人害命的刑事案件、纷争,禀祠为必经程序,严禁族人越过宗族,径自告官。对于违反者,这些宗族就要以“藐祖欺族”之罪,予以严惩。
第二部分“裁断”,阐述了如何对违反家法族规的家人、族人进行裁断。在家庭中,家长通常可在任何地方任意作出惩罚家人及奴仆的决定。在宗族中,裁断的主要场所是称作“家公堂”的宗祠。在宗祠中,族中尊长,对于较轻的过失,即可自行作出决断,而对于较重的过失,通常须族众集议后才能作出决定。特别是擅自处死族人的宗族,几乎还都要强迫被处死者的直系血亲具结、画押,以防他们事后向官府报案,使族长等人受到官府的惩罚。在量“罪”定罪之际,多数宗族还遵循有服加等、累犯加重、允许类推等原则,并且在妇女、子弟、奴仆等人违反家法族规之时要兼罚尊长、夫男和家长等人。
第三部分“执罚”,阐述了如何实施对违反家法者的惩罚。家法族规的执罚者,包括家长、族中尊长,祠壮、祠丁以及宗族的执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执罚的场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过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处。而以活埋、溺毙、丢开等方式来处死族人的宗族,还选择僻远之处及深潭、江河等处来作为杀人的刑场。因此,执罚舞台的广阔和执罚队伍的群众性,便构成了家法族规的又一特点
家法族规的执罚者,包括家长、族中尊长,祠壮、祠丁以及宗族的执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执罚的场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过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处。而以活埋、溺毙、丢开等方式来处死族人的宗族,还选择僻远之处及深潭、江河等处来作为杀人的刑场。
至于杖刑,基本上是脱衣服露出臀部,有的家族只打男性,不打女性,有的男女兼罚。
封建社会家庭等级森严,大家族里一般都有用于管理家庭事务的一些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家法。里面规定了犯如何的错误该如何惩罚等等,就是惩罚制度。家法一般是历代传承下来并逐步修改形成的,所以他们都严格遵守和保持敬畏的态度,所以用“请家法”。
中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汉族的家法族规研究》的一项中间成果。在进行此项研究之际,作者曾查阅了各地图书馆和美、日等国图书馆收藏的4000余种家谱、族谱,从中发现大批罕见的家法族规,从而为写好本文奠定了坚实的资料基础。
本文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鸣告”,阐述了如何控告、检举违反家法族规的行为。“鸣告”,大体可分为公诉似的举告,及自诉似的投诉这两大类。在较小的宗族里,房长、支长及其他尊长都有举告违反家法族规行为的职责。在一些强宗大族中,还设有“通纠”、“监视”之类的监察人员。在小族中,对各种事件均可直接向族长等人投诉。在一些大族中,则以房长等人为受理鸣告的第一层次,族长等人为第二层次。为了防止近亲相互包庇,致使家法族规形同虚设,大多数家法族规都严禁“亲属容隐”,并将一并惩罚“容隐”者。同时,绝大多数宗族都强调,族中发生钱债之类的民事纠纷,直至杀人害命的刑事案件、纷争,禀祠为必经程序,严禁族人越过宗族,径自告官。对于违反者,这些宗族就要以“藐祖欺族”之罪,予以严惩。
第二部分“裁断”,阐述了如何对违反家法族规的家人、族人进行裁断。在家庭中,家长通常可在任何地方任意作出惩罚家人及奴仆的决定。在宗族中,裁断的主要场所是称作“家公堂”的宗祠。在宗祠中,族中尊长,对于较轻的过失,即可自行作出决断,而对于较重的过失,通常须族众集议后才能作出决定。特别是擅自处死族人的宗族,几乎还都要强迫被处死者的直系血亲具结、画押,以防他们事后向官府报案,使族长等人受到官府的惩罚。在量“罪”定罪之际,多数宗族还遵循有服加等、累犯加重、允许类推等原则,并且在妇女、子弟、奴仆等人违反家法族规之时要兼罚尊长、夫男和家长等人。
宗祠的建立基础叫做宗谱又叫家谱。宗祠文化在中国南方很发达,在北方了了而已。为什么呢?因为南方传统的农业生产是高劳动力付出的水稻生产。水田耕犁是非常重体力的,与旱地耕犁完全不是同一个水平上。北方的黄牛旱地耕犁,大部分农家汉子都能够完成。可是南方水稻田的水牛耕犁,一个村庄差不多只有一两个人有能力挽牛犁田。这是为什么南方那么重视宗祠文化的道理,就在这里。他是为了群体整合,能够让水田耕犁有效的施展。
在具体实现宗祠对村庄的管理方面。有奖励与惩罚两套系统。奖励系统叫做丁权。凡本祠堂子孙皆有的权利。有特别重大贡献者会被禅让为新族长。或者被族长任命为大伯公主持祭祖仪式。惩罚体系叫做家法。家法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鸣告”,阐述了如何控告、检举违反家法族规的行为。“鸣告”,大体可分为公诉似的举告,及自诉似的投诉这两大类。在较小的宗族里,房长、支长及其他尊长都有举告违反家法族规行为的职责。在一些强宗大族中,还设有“通纠”、“监视”之类的监察人员。在小族中,对各种事件均可直接向族长等人投诉。在一些大族中,则以房长等人为受理鸣告的第一层次,族长等人为第二层次。为了防止近亲相互包庇,致使家法族规形同虚设,大多数家法族规都严禁“亲属容隐”,并将一并惩罚“容隐”者。同时,绝大多数宗族都强调,族中发生钱债之类的民事纠纷,直至杀人害命的刑事案件、纷争,禀祠为必经程序,严禁族人越过宗族,径自告官。对于违反者,这些宗族就要以“藐祖欺族”之罪,予以严惩。
第二部分“裁断”,阐述了如何对违反家法族规的家人、族人进行裁断。在家庭中,家长通常可在任何地方任意作出惩罚家人及奴仆的决定。在宗族中,裁断的主要场所是称作“家公堂”的宗祠。在宗祠中,族中尊长,对于较轻的过失,即可自行作出决断,而对于较重的过失,通常须族众集议后才能作出决定。特别是擅自处死族人的宗族,几乎还都要强迫被处死者的直系血亲具结、画押,以防他们事后向官府报案,使族长等人受到官府的惩罚。在量“罪”定罪之际,多数宗族还遵循有服加等、累犯加重、允许类推等原则,并且在妇女、子弟、奴仆等人违反家法族规之时要兼罚尊长、夫男和家长等人。
第三部分“执罚”,阐述了如何实施对违反家法者的惩罚。家法族规的执罚者,包括家长、族中尊长,祠壮、祠丁以及宗族的执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执罚的场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过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处。而以活埋、溺毙、丢开等方式来处死族人的宗族,还选择僻远之处及深潭、江河等处来作为杀人的刑场。因此,执罚舞台的广阔和执罚队伍的群众性,便构成了家法族规的又一特点。
封建社会家庭等级森严,大家族里一般都有用于管理家庭事务的一些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家法。里面规定了犯如何的错误该如何惩罚等等,就是惩罚制度。家法一般是历代传承下来并逐步修改形成的,所以他们都严格遵守和保持敬畏的态度,所以用“请家法”。
家法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鸣告”,阐述了如何控告、检举违反家法族规的行为。“鸣告”,大体可分为公诉似的举告,及自诉似的投诉这两大类。在较小的宗族里,房长、支长及其他尊长都有举告违反家法族规行为的职责。在一些强宗大族中,还设有“通纠”、“监视”之类的监察人员。在小族中,对各种事件均可直接向族长等人投诉。在一些大族中,则以房长等人为受理鸣告的第一层次,族长等人为第二层次。为了防止近亲相互包庇,致使家法族规形同虚设,大多数家法族规都严禁“亲属容隐”,并将一并惩罚“容隐”者。同时,绝大多数宗族都强调,族中发生钱债之类的民事纠纷,直至杀人害命的刑事案件、纷争,禀祠为必经程序,严禁族人越过宗族,径自告官。对于违反者,这些宗族就要以“藐祖欺族”之罪,予以严惩。
第二部分“裁断”,阐述了如何对违反家法族规的家人、族人进行裁断。在家庭中,家长通常可在任何地方任意作出惩罚家人及奴仆的决定。在宗族中,裁断的主要场所是称作“家公堂”的宗祠。在宗祠中,族中尊长,对于较轻的过失,即可自行作出决断,而对于较重的过失,通常须族众集议后才能作出决定。特别是擅自处死族人的宗族,几乎还都要强迫被处死者的直系血亲具结、画押,以防他们事后向官府报案,使族长等人受到官府的惩罚。在量“罪”定罪之际,多数宗族还遵循有服加等、累犯加重、允许类推等原则,并且在妇女、子弟、奴仆等人违反家法族规之时要兼罚尊长、夫男和家长等人。
第三部分“执罚”,阐述了如何实施对违反家法者的惩罚。家法族规的执罚者,包括家长、族中尊长,祠壮、祠丁以及宗族的执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执罚的场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过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处。而以活埋、溺毙、丢开等方式来处死族人的宗族,还选择僻远之处及深潭、江河等处来作为杀人的刑场。因此,执罚舞台的广阔和执罚队伍的群众性,便构成了家法族规的又一特点。
祠堂,是儒家祭祀祖先或先贤的场所。祠堂有多种用途,主要用于祭祀祖先;此外,也作为各房子孙办理婚、丧、寿、喜等的场所。值得注意的是,族亲们有时为了商议族内的重要事务,也常在祠堂进行。
本文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鸣告”,阐述了如何控告、检举违反家法族规的行为。“鸣告”,大体可分为公诉似的举告,及自诉似的投诉这两大类。在较小的宗族里,房长、支长及其他尊长都有举告违反家法族规行为的职责。在一些强宗大族中,还设有“通纠”、“监视”之类的监察人员。在小族中,对各种事件均可直接向族长等人投诉。在一些大族中,则以房长等人为受理鸣告的第一层次,族长等人为第二层次。为了防止近亲相互包庇,致使家法族规形同虚设,大多数家法族规都严禁“亲属容隐”,并将一并惩罚“容隐”者。同时,绝大多数宗族都强调,族中发生钱债之类的民事纠纷,直至杀人害命的刑事案件、纷争,禀祠为必经程序,严禁族人越过宗族,径自告官。对于违反者,这些宗族就要以“藐祖欺族”之罪,予以严惩。
第二部分“裁断”,阐述了如何对违反家法族规的家人、族人进行裁断。在家庭中,家长通常可在任何地方任意作出惩罚家人及奴仆的决定。在宗族中,裁断的主要场所是称作“家公堂”的宗祠。在宗祠中,族中尊长,对于较轻的过失,即可自行作出决断,而对于较重的过失,通常须族众集议后才能作出决定。特别是擅自处死族人的宗族,几乎还都要强迫被处死者的直系血亲具结、画押,以防他们事后向官府报案,使族长等人受到官府的惩罚。在量“罪”定罪之际,多数宗族还遵循有服加等、累犯加重、允许类推等原则,并且在妇女、子弟、奴仆等人违反家法族规之时要兼罚尊长、夫男和家长等人。
第三部分“执罚”,阐述了如何实施对违反家法者的惩罚。家法族规的执罚者,包括家长、族中尊长,祠壮、祠丁以及宗族的执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执罚的场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过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处。而以活埋、溺毙、丢开等方式来处死族人的宗族,还选择僻远之处及深潭、江河等处来作为杀人的刑场。因此,执罚舞台的广阔和执罚队伍的群众性,便构成了家法族规的又一特点
无规矩不成方圆,家法的存在能更好制约一些错误行为的发生。
在古代家法中,执行是由家法族规的执罚者,包括家长、族中尊长,祠壮、祠丁以及宗族的执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
家法执罚的场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过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处,以活埋、溺毙、丢开等方式来处死族人的处罚,还选择僻远之处及深潭、江河等处来作为杀人的刑场。
常用的家法是杖刑,至于杖刑的执法过程,都是脱衣服露出臀部,对臀部进行击打,有的家族只打男性,不打女性,有的家族男女兼罚。
在当时封建社会家庭等级森严,大家族里一般都有用于管理家庭事务的一些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家法。里面规定了犯如何的错误该如何惩罚等等,就是惩罚制度。家法一般是历代传承下来并逐步修改形成的,所以他们都严格遵守和保持敬畏的态度,所以用“请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