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郑州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罪有应得,损害了郑州市各个行业的运行,往后推迟了近月时间,经济损失怎么估量,应加重判。


主要是郭不知道自己有病,也没有传染给他人,若后果严重,就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因郭,而停工停产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赔偿。


非常时期,保护人民的利益是是第一位,其他过激的行为都可视为违法;


郑州的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他咎由自取的结果。視国家法律法规不顾肆意的违反我行我素,将国外疫区的病毒带入国内,造成多人被感染,生命受到危害,对于郭某某这样犯罪行为法律绝不能姑息,必须严格惩戒。


自然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事实上是妨害公务的另一类型,具体分析如下: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形:(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从以上四种情形分析,前三种类型事实上是单位犯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单罚制,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必须注意,这三种表现形式,需要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第四类是自然人的犯罪。卫生防疫机构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管理职权,因不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要求,也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主要要求。因此,应当理解为妨害公务罪的特别规定。

依罪刑法定原则,应作以下理解:

卫生防疫机构可以作扩大解释,包括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也应当包括有防疫职能的边检机构,但不包括国外的卫生防疫组织。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措施的构成本罪;

对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措施的,应当以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如,行为人没有携带病毒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上障碍

各地也有不少对来自境外的中国人未如实申报,而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在适用上仍有法律上的障碍。

国内的卫生防疫机构一般不可以在国外执法,国内的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一般只有域内效力;

中国人入境在境外申报是依据外国法律规定进行申报;

中国人进境申报时,其携带的病毒已经客观存在,只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者边检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才能构成犯罪。

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入境人为中国国籍,不适用拒绝入境,或者遣送的规定。

郑州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正当,可以依据以述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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