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4岁男童被拐后遭虐待,网友纷纷要求判嫌疑人死刑一事?

谢邀。反对此案死刑。处死人贩,可能意味着更多孩子会丧命。我不是反对死刑,也不想高呼这是公论成私刑的论调。残忍地说,如果人贩子拐卖并虐待幼童被判了死刑,下次的人贩为了不被抓就对孩子毁尸灭迹!另外,死刑已经是极刑,如果人贩自认为已犯极刑大罪,他还有什么顾忌,器官买卖、雏妓……更多恶行都干得出。


首先,这个事儿太让人气愤了。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会觉得很惊讶,怎么会有这样禽兽不如的东西!对才4岁的孩子下手?

从儿童保护工作者的角度来说,这不是个案。在人群中,隐藏着为数不少的恋童癖。而根据美国的调查数据,大多数恋童癖,在一生中都有至少一次的犯罪。

恋童癖,这个邪恶变态的癖好,也许终身不可逆。所以欧美对于有过涉及儿童性犯罪行为的人员终身监视居住,所居住的房屋必须有醒目的恋童癖标志,如屋顶必须漆成黄色,不可以靠近儿童场所1.5英里范围等等。(美国杰西卡法案、梅根法案)

在欧美,预防恋童癖是家长学校的共识。而且这个罪行是公认的最恶劣的罪恶,恋童癖进监狱的罪犯,下场都很惨。

而成年人也会有自己的行为规范常识,绝少有成年人(尤其是男的)无缘无故和某个别人家小孩独处,或身体姿态亲昵。

但国内还是太多的父母没有这个意识。

甚至有不少父母认为,就算性侵,也是女童比较危险。“我家是儿子,没事”而实际上,恋童癖对男孩的侵害更高。男孩家长因为防范较少,男孩的遇侵害人数其实比女孩还高。而他们往往也是阴影巨大,却不敢面对,不敢讨回公道。

儿童性教育的第一课,就是教会儿童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英国儿童性教育中有“泳衣法则”,英国父母和儿童教育工作者会用穿着泳衣的小玩偶与孩子们互动,告诉他们“游泳衣覆盖的地方”,任何人也不能碰触和观看,如果有人试图这样做,要立即告诉爸爸妈妈或老师。美国则是背心裤衩法则,用穿着背心和裤衩的小玩偶和儿童示意,“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任何人都不能摸不能看”,否则马上告诉爸爸妈妈或老师。

在实际操作中,像这样的案例,教孩子再多的自我保护也没用。因为成人和孩子的强弱太分明了。

最应该做的事情是,家长加强监护,不要让孩子脱离自己的视线。

还有就是及时举报这些恋童癖罪犯。最好终身标记,不能让他们隐藏在社会里,标记出来,预防儿童被害。

第三,这样的罪行目前顶多是按拐骗儿童罪、故意伤害罪和猥亵儿童罪入罪,(男孩目前不被作为强奸罪的受害者主体)如果男童的伤只是体表伤害,未能构成重伤,我推测,顶格了,也就是五年刑期……真的太让人气愤啊,这个畜类难道不该死刑吗?!

希望能够加大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看了视频,孩子身上的伤让人触目惊心,不敢相信孩子遭受了怎样的虐待,绑架+致人重伤,这个丧尽天良的犯罪分子完全可以被判处死刑!

事件回顾

1、2018年8月14日下午,湘西永顺县一个只有4岁的男孩走丢,随后家长报警并发布寻人启事,警察在调取监控视频的过程中发现该男孩被一个男子带走

2、2018年8月17日凌晨3时,公安局民警在一宾馆失踪男孩,发现男孩的时候他的身上伤痕累累、遍体鳞伤,眼两边都是血肛门被烫伤。

3、警方随后将带走该男孩的男子伍某及另一嫌疑人抓获,据了解,犯罪嫌疑人还曾向那男孩家属勒索20万元。

4、目前,两个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拘留,孩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

绑架+重伤,两名嫌疑人离死刑不远了!

每当我们看到伤害孩子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虐待孩子的、还是拐卖孩子的,我们都恨不得杀之而后快,但是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自然不能代替国家行刑,所以民众的心声都会转变为在社交媒体上的呼吁:那就是对于此类犯罪分子,一定要判处死刑!但是很可惜,现实中往往很多人贩子或者虐待儿童的都不能被判处死刑,因为刑法中对犯罪的量刑作出了规定,一般不会轻易判处死刑,这让大家感觉到痛心却又无可奈何。

但是,这次,这两个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的机率是存在的!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将孩子带走,并向家长勒索20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绑架罪,在绑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还存在故意殴打、虐待孩子的行为,导致孩子全身伤痕累累、遍体鳞伤,这个伤势如果经过医疗机构鉴定,是构成重伤的话那就符合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绑架罪、故意上海他人致人重伤,符合无期徒刑、死刑的量刑标准!

而且本案特殊的额一个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有吸毒史和前科,如果查明犯罪嫌人在此前有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然后被放出来之后五年之内又触犯了这次的犯罪,那就属于累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是要从重处罚的!再加上本案受到伤害的是4岁的孩子,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综合上述因素要判处两个犯罪嫌疑人死刑,还是存在很大可能性的!

现在只愿孩子能尽快康复,犯罪份子能得到应有的严厉的刑罚!


看了视频,心情很不好受,这两个人真的是禽兽不如,对一个四岁的孩子竟然做出这么残忍的事情,所以我跟广大网友的心情是一样的,真应该判处其死刑!

事情发生湖南永顺县。杨小武(化名),4岁,塔卧镇茶林村六组人,8月13日下午1时许,其独自从家里出来,去找赶场未归的妈妈,没想到却被邻村35岁的无业游民伍某盯上了,将其强行抱上摩托车带至某一宾馆,途中被摔伤了,在宾馆又经受了惨无人道的虐待……

令人痛心的是,家长直到晚上才发现孩子失踪,这也真是太大意了,家中难道没有人?不过庆幸的是,17号凌晨3时,杨小武被成功找到,同时伍某也被抓获。还有一名嫌疑人因为不知道小武已被解救,还傻傻地向其父索要20万元赎金,也被顺藤摸瓜一同抓获刑拘。

经过检查,小武只是皮外伤,内部脏器没有受到伤害,这是不幸中的万幸。这件事也给我们家长朋友敲响了警钟,孩子安全不容忽视,稍微出了一点纰漏,就是万劫不复的终身遗憾!

从心情来讲,对于这种绑架儿童索要钱财的犯罪,我非常同意判处其死刑,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就目前的情形来看,最多也就是无期徒刑,真的不是很满意!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一件好事,因为判处死刑的要求是被绑架人受到杀害或受到重伤,这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所以,就让这种社会的渣滓牢底坐穿,永不减刑吧!


应该尊重民意,判处这种丧尽天良的恶魔死刑。

事件简介:

8月13号下午,湖南永顺县一4岁男童在出门找妈妈途中被一陌生男子带走。

8月17日凌晨3时,警方在一宾馆内发现遍体鳞伤的男童。孩子被发现时全身多处淤血和烫伤,眼两边都是血,肛门被烫伤,已陷入昏迷。据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有吸毒史和前科,事发后嫌疑人曾向家属索要20万赎金。

对孩子犯罪,是哪个民族或国家都不能容忍的。仅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这名犯罪嫌疑人已经犯了拐卖儿童罪、绑架勒索罪、非法拘禁、虐待儿童罪,如果这其中还有性侵等恶劣情节,则涉及到其他罪行。而且该犯罪嫌疑人有吸毒史,还有犯罪前科,可以说是十恶不赦,不知悔改。

让这种人活着是浪费纳税人的税金,也不足以震慑类似的犯罪分子。个人和其他网友一样,支持判处该嫌疑人死刑,最好能立即执行。

有些人担心如果对这类犯罪分子直接判死刑会刺激他们,让他们更加丧心病狂,从而威胁到其他孩子的生命安全。

个人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那些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根本就不会因为减轻对他们的处罚而手下留情,对待他们不能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来判断。像这种犯罪分子,发现一个消灭一个,才能真正的保护到更多无辜的孩子。

最后,除恶务尽,惩恶才能扬善,支持判处嫌疑人死刑!


世上竟有如此恶毒险恶之人,竟然能对一个4岁的孩童下此毒手!

据新闻报道:

8月13日下午一点钟左右,家住在湖南湘西自治州永顺县塔卧镇茶林村六组的杨小武(化名)独自一人离开家,沿着公路去找出门赶场的妈妈,未曾想却被被犯罪嫌疑人伍某全盯上并带走。

当天晚上,杨小武的家人发现杨小武失踪后,即报警并发布寻人启事。

警察在接警之后随即展开了调查,于8月17日凌晨在一家宾馆找到了杨小武,并将犯罪嫌疑人伍某全及另一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杨小武被找到时全身多处有烫伤,疑似受到严重虐待!

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伍某全有吸毒其他犯罪前科。

本案并非简单的拐卖儿童,因为据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介绍,他们是打算拐走孩子之后向家属要钱,即他们的行为涉嫌绑架罪,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将最高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

而伍某全在绑架了孩子之后,还严重的虐待孩子,导致杨小武全身受伤,如果最终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以上的,则伍某全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且其还有吸毒等犯罪前科,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世上怎么会有这么恶毒的人呢,为了钱财绑架孩子也就算了,你们的目的只是为了拿到钱而已,但是孩子是无辜的,他不应该承担这种惨绝人寰的虐待

同时,笔者在此想要再次呼吁的是:不要让孩子一个人在家,尤其是未成年的孩子!

从新闻中也可以看到,杨小武之所以会独立出门,其目的是去找妈妈,这才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一个4岁的孩童,怎么能让他独自在家呢?他什么都不懂,独自在家极容易感到害怕,而一旦害怕,谁也不知道会作出什么事情来。一旦发生了严重的后果,谁也承担不起这个责任。比如本案,杨小武最终被拐走而导致全身多处受伤,不知道孩子的父母见到孩子是否会感到后悔呢?

要知道的是,在美国如果单独将孩子留在家中,则构成危害孩子安全罪,父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啊。

望家长们在抚育孩子的过程之中一定要小心注意,不要让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否则将后悔莫及!


看了视频和事情经过,觉得我们国家的法律真是太仁慈了。对于这些人渣,就应该直接死刑。要是不讲法律,就应该乱石砸死。

第一是关于这个案子法律上的认定。看了案情,这个案子其实不是拐卖人口,因为嫌疑人并没有把孩子带去外地,也没有找买家。嫌疑人控制了孩子之后,联系孩子的家人索要赎金,这是明显的绑架行为。至于在宾馆伤害孩子,这属于故意伤害。所以嫌疑人被抓获,最终应该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但是,根据现行刑法,嫌疑人肯定不会被判处死刑,甚至连无期徒刑都不会。最多判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第二所以坏人这么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太仁慈。像前段时间我们讨论的拐卖儿童应判死刑,得到了绝大多数答友赞同。像这种对孩子的犯罪,绝对应该从重从严,绝不姑息。

第三案件中说四岁的孩子自己出门,然后被拐。家长也应该反思一下,不要轻易放任孩子自己出门。坏人那么多,自己更要长点心。希望这种悲剧不要再发生。


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2018年8月13日,湖南4岁男童出门找妈妈途中被一男子拐走,警方于8月17日在宾馆内找到男童。此时孩子已陷入昏迷,全身多处淤血和烫伤。据悉,该男子有吸毒史和前科,曾向家属索要20万赎金,目前已被刑拘。

 

视频中的孩子,已经是遍体鳞伤,陷入昏迷状态。不禁让人心生怜悯,更让人愤恨犯罪嫌疑人的禽兽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及241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了表述,并制定了相应的刑期。

其中,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儿童的行为,规定为:

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来,本案的情节极为恶劣,如果被拐卖的男童真达到了重伤的标准,犯罪嫌疑人是可能判处死刑的。

 

其实,看见这个新闻,我觉得大家讨论的问题又要回到当年“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话题中来的。

其实,看起来一律死刑很有威慑性,但是静下心来想想,这样的极刑对于人贩子毫无威慑力。

个人贩子拐卖一个儿童,心想我要是被抓了反正也是死,杀了这个孩子最多也还是是死。还留这孩子一条命做什么,直接黄泉路上做个伴嘛。

所以,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残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对于这种变态应该根据现有的法律,虐童,绑架,勒索,故意伤害数罪并罚,能判多久判多久,能判死刑最好。最关键的一点是一定不能减刑。

但愤怒归愤怒,一定不要让愤怒凌驾在法律之上。看到有认证是律师的朋友也片面的认为应该死刑,笔者认为这是不负责任的,不严谨的。

笔者认为法律从业者应该是严肃,不带私人感情的。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应该做的是普法,让大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让大家对法律充满敬畏。法律如果能阻止犯罪,是不是比惩罚罪犯更符合法律精神?

我想只有所有法律从业者对法律充满敬畏,法律才能够更加完善,才能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才能更好的震慑不法分子。

作为普罗大众,我们也应该对法律充满敬畏,不做违法的事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用法律保护自己。把敬畏现有的法律作为前提,力求懂法守法。如果觉得现有法律还有可以完善的地方大家也可以畅所欲言,相信国家会参考民意权衡利弊作出妥善的修改。法律更完善任重道远。普法任重道远,让我们共同努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8月13日下午,湖南永顺县一4岁男童出门找妈妈途中被一男子带走。17日凌晨3时,警方在一宾馆内发现遍体鳞伤的男童。事发后该男子曾向家属索要20万赎金,孩子被发现时全身多处淤血和烫伤,已陷入昏迷。

这是典型的绑架行为,不是拐卖儿童行为,这个罪犯涉嫌绑架罪。

网友纷纷要求判除犯罪嫌疑人死刑,有没有可行性?

我国刑法规定的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该犯罪嫌疑人拐走小男孩儿后,向男孩儿的家长索要20万的赎金,显然,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赎金,这样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绑架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才会被判处死刑,小男孩儿的伤情如何?

从报道看,小孩儿遍体鳞伤,但我们看到的只是皮外伤,具体的伤情会有法医鉴定来确定。法医会根据小孩儿的伤情作出最终的判决。

如果小孩儿的伤害没有达到重伤的程度,这个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就没有了。

我们既希望小孩儿没有受到过为严重的伤害,又希望这个犯罪嫌疑人得到最重的处罚,但小孩儿的伤情与犯罪嫌疑人面临的刑罚又有必然的联系,这真是一个矛盾!

虽然小孩儿受到的伤害也不仅仅是我们看到的这些,其心理受到的打击可能比外伤更严重,而且也更难消除!

但这就是法律的问题,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方式解决。

虽然可能最终不能判处其死刑,但可以在判处其刑罚时限制其减刑。这样的人还是让他把牢底坐穿,不要让他重返社会,以免其他人再受其祸害!

也奉劝家长多关心孩子,因为你关心多了,他受到伤害的可能也就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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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已经不能用道德底线来判断了,完全丧失了人的基本素质。该怎么着就怎么着,必须要严惩。

8月13,湖南一个4岁小孩从家里外出找妈妈,结果途中邻村的武某看到孩子一人,就心生歹意,把孩子劫走了。本来以为就是简单的抢孩子换钱,没想到这个武某竟然对4岁的孩子下手,不但狠狠地打了孩子,竟然还用烟头烫孩子的嘴巴和屁股,最可恨的是烫肛门。

最后武某联系到孩子的家人,索要赎金20万,但在同时,警方已经将孩子解救出来了,最后把武某也抓获了。

如果说你是单纯的绑架孩子,索要赎金,这一点或许量刑还会轻一点。你为了钱,竟然还要伤害孩子,也就是忍无可忍了。如果孩子检查出来任何问题,你一定把自己的命赔上。

据悉这个武某是有吸毒的前科,可见真的是应了那句话,狗改不了自己的毛病。

在这里告诫哪些家里有孩子的家长,你们要是出门最好带着孩子,如果不能带着孩子找个人看着孩子,如果不能看着孩子,把孩子关在家里也行,千万别人孩子一个人出现在人多的地方,这样要是丢了恐怕你们一辈子都无法原谅自己了。

最后支持判处这个武某死刑!


这个问题还需要如何看?我感觉网友的三观很正啊,对这样毫无人性的畜牲当然要用最高的判罚来处置他,必须死刑。

虽然四岁男童侥幸被救出,还没有造成最坏的结果,但这并不能成为嫌犯免死的理由,不一定非要把孩子惨害致死才符合死刑。从这个人渣的所作所为来看,他本身就充满了高度危险性,捡回条命是孩子的造化和福份。

我们看看这个人渣,不但绑架虐待儿童,而且还是一个吸毒者,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晚几天抓到呢,兴许孩子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以这个人渣的德性来看,最后极有可能撕票。

我一直坚持对人贩子进行死刑的判罚建议,很多人老是担心死刑会让人贩子穷凶恶极,在解救孩子时做出伤害孩子的事儿,我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对人贩子来讲,最重要的还是保命,有了严苛的法律来做保障,我想很多人贩子都会忘而生畏的,他在拐卖孩子的时候就要想一想,这是拿命来干的事儿,到底值不值。

另外,我认为还必须坚持买卖同责,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把源头堵住人贩子就没有念想了。


如果作为孩子父母,无法想象如此令人发指、人神共愤的绑架虐待幼童发生在自己身上会怎样,对嫌疑犯千刀万剐不足以慰藉。

从法律角度,绑架虐童案的两名嫌疑人会依法得到严惩,虽然法律的严惩对这两名丧心病狂的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罪行可能都嫌不足,但相比于犯罪嫌疑人得到怎样的严惩,更值得关注的是受害的幼童和父母接下来该得到怎样都帮助。

从8月13日男童离家出去找妈妈被绑架,到8月17日警方找到策划绑架到幼童,历时4天近百小时。幼童在此期间遭受绑匪的残酷虐待。除了身体的伤痕累累,4岁幼童必然受到严重的心理伤害。身体的伤通过医学救治不难愈合,但心理的伤害却没有那么容易消弭。

4岁幼童遭遇如此严重的虐待,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和充分的心理救助,那么有极高的概率会留下持续终身的心理精神障碍,损害他未来成长以及成人后的社会适应和发展。其中,不仅可能使他一生都生活在精神折磨之中,而且还有一定概率使他发展为反社会人格障碍,甚至变态杀手。

从发展心理学角度,4岁幼儿正好处于行为模仿学习的敏感期,持续4天的残酷虐待足以摧毁他对世界的逐渐建立起的信任和安全感,严重的创伤性情绪刺激和压力几乎必然会使其陷入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的甚至出现分离症状,选择性地对创伤经历失去记忆,或者人格扭曲,表现出严重的退缩、疏离、情感淡漠。

鉴于受害幼童家在湖南永顺县塔卧镇茶林村六组,如果没有外界的救助和关注,仅仅凭借他的家庭很难能意识到以及找到能提供靠谱心理干预和辅导的资源。

其实,不仅受害的幼童需要心理干预和救助,幼童的父母也有必要接受心理辅导,他们如果不能从可能的自责、埋怨、迁怒中纾解出来,很可能对受伤的幼童带来新的压力和创伤。

真正艰难的或许不是遭受创伤,而是如何从创伤中痊愈。作为一名远在千里之外的评论者,祝愿受到创伤的幼童和他的家庭能早日从创伤中痊愈,同时也祝愿天下父母和孩子都不要遭遇类似的创伤噩运。


将一个年仅四岁的幼童折磨得遍体鳞伤,犯罪分子的凶残令人发指,如果法律判处这样的恶人死刑我将举双手赞成!

事情发生在今年的8月13日下午,湖南省永顺县塔卧镇茶林村六组的四岁男童外出找妈妈,结果在途中被男子伍某带走。伍某是永顺县颗砂乡年丰村人,而丰村人与男童所在的茶林村虽然位于不同的乡镇,但是两村相邻。

由此,我们可以大致推断出嫌疑人伍某其实是与男童的家人有一些相识的,这也就解释了后来为何伍某能够与男童的家属取得了联系并且索要赎金了。

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嫌疑人伍某将男童带走的行为并非早有预谋而是临时起意,至于他最初的犯罪动机究竟是为了拐卖孩子还是单纯地绑架索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他的目的是为了钱。

结合伍某有吸毒史且在开摩托车将男童带走的中途因为“精神恍惚”突然摔跤的情况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伍某在案发时很有可能刚刚吸食过毒品,带走孩子的目的多半是为了换取钱财以此来维持自己的吸毒所需。

我们假设伍某一开始只是想将孩子带走卖掉,但从之后他向男童家人索要赎金的行为来看,他的主观故意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即由拐卖儿童的故意转化为了绑架勒索的故意,因此伍某和同伙实际所涉嫌的罪名应当是绑架罪。

(被警方在宾馆内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伍某)

所谓的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实际控制他人的行为。

伍某在将孩子带走之后,残忍地对孩子进行伤害和虐待,其目的大概一是为了给孩子的家人施加一定的精神压力,让对方早点付出赎金,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控制孩子的人身自由,让孩子完全丧失反抗的意识。只是一个四岁的孩子在他这样一个身强力壮的成人面前又有什么反抗的能力可言呢?用如此的手段对待孩子实在太过于残忍,太过于泯灭人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男童被解救时身上可见明显的伤痕)

对照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嫌疑人被判死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受害男童的伤情达到了重伤程度。

根据此前媒体从永顺警方了解的信息显示,男童虽然主要是皮肉伤,并没有内伤,但伤情并不容乐观。我国的《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或者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的构成重伤二级。个人认为男童所受之伤极有可能已经构成了重伤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主犯的伍某在法律上被判处死刑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在我看来男童多少还是幸运的,因为曾经有过不少有着与他相似遭遇的孩子最后都不幸殒命了。凶残的犯罪分子固然值得人们痛恨,但是作为家长也必须从中吸取教训,因为一次偶然的疏忽大意很有可能就是酿成悲剧的根源!不要等到不幸的事情真正的发生以后再去痛哭流涕,那样的眼泪根本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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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很让人心痛悲伤的话题,对于被拐卖的儿童和其家庭我是深深表示同情的,同时对于人贩子深恶痛绝。

从经济角度来说,拐卖孩子有市场,虽然把人当成商品有些太残忍。

有需求就会有供给,不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事情,能够产生利润而且是高的让人心动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否则监狱里也不会关着那么多人了。传宗接代的概念深深植入进国人的思想中,但因为各种原因,有的夫妻无法生育,可又想要孩子,怎么办?通过正常的领养渠道不能达成夙愿,就催生了买一个的想法。

有人买就有人卖,一个小孩动辄几万块钱,比打工挣钱快的多,又轻松,所以才有人贩子甘冒判刑的风险拐卖儿童。

买卖儿童的作案风险小,不易被揭发。拐卖儿童比较容易得手,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同时孩子被卖出后买卖双方往往就断了联系,不仅解救难度大,也增加了破案取证难度,所以在很多节目中看到寻亲几十年的。

基层政法系统人士表示,拐卖儿童犯罪之所以屡打不绝,需求旺盛是一个重要原因。公安系统人士反映,许多被拐卖的婴儿已经在买入地落了户口,这给办案人员解救儿童和对收买者的处罚都造成了困难。

法律法规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触犯虐待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再加上犯罪嫌疑人的吸毒等前科,很有可能判处死刑!

愿孩子早日康复,健康成长!罪犯一辈子活在忏悔当中!


孩子没有母亲已经很可怜了,后母还这么虐待他,试问一下他的孩子如果这样被人虐待会怎么样,人心都是肉长得,孩子是无辜的,他这么的对孩子,对孩子一生都造成阴影,为什么不选择爱他呢,有好多继母做的比自己亲妈都好,


支持死刑,这种社会垃圾留着有啥用?浪费资源不说,还嚯嚯其他人,没有人性也就不是人了,跟畜生没有区别,杀了也就杀了,杀他不犯法我愿意操刀。对不啊有了孩子之后看这样的视频情绪控制不住。


当了母亲以后看到此类事件就气的不行,这种事还用问吗,直接处死他们这些禽兽不如的东西就行了,处罚太轻了所以犯罪率才这么高!这也给我们敲响警钟,一定看好自己的孩子,不让犯罪份子有机可乘


这样的人渣怎么可能轻判的了??如果国家法律对这样的畜牲还不赶紧处理了留下来就是对活着的孩子最大的威胁!!有一次就有两次,本性的东西改不了。必须枪毙,还要让他给孩子下跪磕头赎罪。他的罪孽不是那么容易抹去的,枉为人啊,心狠到这种程度,一个四岁的孩子,也就四岁,你能把他折磨的这么惨,你怎么不快去死呢!!!真想不明白你怎么能下得去手,怎么能够!!!!赶紧的快枪毙了,多活一秒钟就是对他的恩赐,孩子父母恨不得扒他的皮吃它的肉抽他的筋喝他的血,气死我了,口无遮拦了,如果我是孩子的妈妈,我直接用牙撕了他都不解恨


说实话我觉得死刑对这货是便宜他了,为什么这么说,一个吸毒者又有前科,作奸犯科不知悔改,死刑是一种解脱,真的。要我说就不该死刑,这种人进监狱,判终身监禁,不能减缓,在里面干最脏最累的活,每天三次类似鞭刑的酷刑,而且要自己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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