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猥亵儿童罪。最高判五年,但是发生了性关系属于情节恶劣属于顶格处理。估计会判五年吧
先把案情介绍清楚了。
未成年受法律保护
2021年5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起强奸罪的案件,宜宾屏山县一男子,因与未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抓了。
被告人龙某某,男,2002年3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犯罪过程
1、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底左右,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万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在交往过程中得知万某某未满14周岁。2020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龙某某将万某某带至位于简阳市××路××号××栋××单元××号自己居住的房间内与万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2020年12月18日凌晨,万某某离家出走来到龙某某上述居住的房间。当日早晨6时许,龙某某在房间内再次与万某某发生性关系。万某某母亲梁某发现其出走后报警,民警于2020年12月18日14时许在简阳市正中街“超越”网吧内将龙某某抓获归案。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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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扣押在案的oppo牌手机1部与本案犯罪相关,由简阳市公安局依法处置。综合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惩罚犯罪,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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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龙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
属于开导启发教育了,不应该判,我那会儿就碰不到这好事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就算强奸,看清楚了是违背的妇女的意志,不是指未成年男性的意志。
所以咯,如果那个小男孩不同意或者反抗,他就算强奸。
我就问你服不服。
建议重判!
只要是与未成年人发生了关系,无论是男是女,也无论是自愿还是不自愿,都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和未成年的年龄大小,对侵害人法律的严惩,会比侵犯成年人的惩罚更重。所以奉劝哪些有恋童癖好的人,赶紧去找心理医生看看,痛改要改掉恶习,实在改不了,自己就自宫吧,省的最后自己弄的身败名裂。
猥亵罪吧。
猥亵儿童罪,造成身体损伤的还有故意伤害罪。
不满十四岁不管同不同意都犯罪,满了十四岁同意也会受到谴责,不同意就是强奸罪。
问题过于笼统,未成年14周岁以下与14周岁以上差别很大。
14周岁以上再展开又差别很大。
首先要看对方是否超过了14岁。
不管对方是男是女。
如果超过了14岁但是未成年的话且对方是自愿的,不够成性侵,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对方不满14周岁,与之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视为强奸!
强奸未成年,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题主不知道说的情况是哪一种。
加一张图方便理解
首先,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比如,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造成男性器官损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明知自己得了性病或其他传染病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还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与未成年男性发生关系,这样的说法不是很准确,应该说:与未成年男性发生性行为。
如果与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不能定义为强奸,但可以以猥亵罪起诉的!一样可以判刑的!
所以,与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不是无法可依的!
与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好像法律无禁止。强奸罪只适用于对女性。这是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
这里面分一个被动和主动的关系。
因为受生理特性的影响,女性只有主动和反抗的区别结果都一样。
男性呢,就干脆只有主动。
不感兴趣和没有想法是硬不起来的,硬不起来就干不了事。
既然硬起来了说明该男性有了想法,有了想法就不是被动的。
所以法律上没有强奸男性一说。
这个有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
这里的被害人是儿童,也就是未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如果被害对象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那不属于儿童,也就不涉嫌猥亵儿童犯罪。总体来说,在性权利保护方面,我们还是侧重保护女性。我们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被害人对象也只是针对女性。男性目前是无法成为强奸罪的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