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的严厉。和体罚不足以说明孩子的成长环境造就了孩子未来的残暴性格。我觉得人的性格。很多取决以先天性的。我小的时候。我娘对我的管教。要多严厉就有多严。我不夸张的说。是棍棒下长大的孩子。
儿童择友从小就要教导。比较小的时候就应该多关注他们身边的孩子是否有劣根。打死人的这个孩子肯定之前有各种表现出来的,做为家长,你只能尽量去保护自己的孩子,别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把自己的孩子隔绝在危险之外。我孩子身边也有些脾气不好的小朋友,我就经常提醒她不要跟这类孩子来往,告诉她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慢慢的她就懂得择友必须谨慎一点,好的人可以交往,德行差的人你惹不起。别人的孩子,我们没有权利和义务去管教,只能教育自己的孩子远离危险,对他们进行必要的避开危害的教育很重要。
血的教训让大家警醒。
孩子打不得!骂不得!说不得!还要老师干嘛?还要社会文明干嘛?照这样发展下去,以后比印度还文明!比非洲还先进!因为孩子想干嘛就干嘛!全世界当老师估计最难的就是中国!
不能免于处罚,否则他长大了还以为自己没做错
听闻宁夏6岁女童彤彤摔晕后被12岁同伴打死。令人揪心,毛骨悚然。
而男孩因“年纪小”,受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免于刑事责任。
就前不久,发生在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一起“弑母案”。凶手吴某。也是12岁,就单单因“年纪小”,而同样被免责。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低龄化。仅仅靠从轻处罚、引导、教育就能遏制这种现象的恶化?就这样把这些未成年“恶魔”直接放回社会,能保证他们不再危害社会?危害无辜的人的人身安全?
香港《少年犯条例》,它的未成年违法最低刑责年龄是10岁,然而,他把10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定义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负不完全的刑事责任。
这跟我国14至18岁的未成年设置类似,而不同的是,如果能够证实这个儿童明知其行为是非常错误的,却仍然去实施,那么,即使他出于10到14岁之间,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全部刑事责任,接受法律惩罚。
这样的制度叫做“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它解决了“刑责年龄过低,一棍子打倒所有儿童”的困境。
这值得我们借鉴。
愿小女孩安息!
天堂没有恶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