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6岁女童跌落昏迷,12岁同伴怕受责罚竟将其打死, 你怎么看?

这都是因为孩子从小就没有爱的教育。

人之初性本善,本身是一句错话。人之初,本无善恶。他就是一张白纸,你写上什么,那就是什么。12岁的孩子为了躲避责罚,竟然将其他孩子的生命当成玩具。在他心目当中最大的恐惧并不是其他人的生命的逝去,而是对他的责罚。这一点,作为父母的有直接关系,所以子不孝父之过,绝对是正确的。

现在频繁出现的校园暴力,而且多出于女生身上。这完全不是女生的错,而是他父母的错。在这些频当中,女孩子们往往全都是污言秽语,毫无腼腆矜持之意。说的直白一点,这些女孩子已经完全丧失了,女人应该具有的柔美和母性。她们内心当中装的全是魔鬼。

这其实就是上苍对人类自私自利的惩罚。朴实无华,已经是历史文物,虚伪拜金才是现在的产物。

人性的丧失,已经使人类离僵尸越来越近,古代留下来的灿烂文化被人类抛弃的无影无踪踪,那么,几千年的和谐与唯美,对现代人没有一点点的借鉴之意吗?

李尚荣学习黎翁对韵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人在为父将母之前是否应该考虑考虑自己有无资格接受这样一份光的职务?


可以侧面反映,这12岁的孩子平常肯定给家人打骂怕了。


有些孩童和少年心理阴暗,狠毒凶残,他们的犯罪往往比成年人来得更惊悚血腥!家长们一定要提高警惕,让自己的孩子远离那些精神有问题的少年孩童。


2019年7月17日永宁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六岁半失联女童李某某被亲戚苏某某(12岁)用木板击打导致死亡,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虽说“司法的归司法,民意的归民意”,但不如思考如何回应民意更能解决问题。通常而言,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尚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出于这种常态观念,刑法才会有针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的规范。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精神,未满14周岁是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因而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送少管所进行管理帮教。尽管如此,年龄背后同样裹挟着人身危险性。因此,在个案中应实质考察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才得以突破年龄带来的再造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就本案来说,苏某某是因害怕受家长责罚才一时冲动,根源在于对于生命的模糊以及对“法”的空白,不能说年龄一定可以成为阻挡应受惩罚的挡箭牌,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留守儿童的普法教育迫在眉睫、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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