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校园暴力应加强管理无论校园內外,校方应付多点责任,教肓局也有责任其次更是家长,冢长管理再严乜不能天天跟在学生后面转,学生在校老师,学生互相见到的或听到的时间比较多,还有对发生暴力事件的学生要严肃或(重)处理,老师更应该随时了解每个学生的在校表现
对未成年形有刑事案件的由其合法监护人履行相应法律责任。杀人偿命
校园暴力,到底怎么样子解决不是征求我们这些人的意见,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看当事人,当然了,我们同时也是孩子的家长,我觉得这些暴力的孩子,她们的心理不健康,做家长的要负主要责任,没有教育孩子从小有一个健康的心里,
无论校园暴力也好,还是非校园暴力也罢,未成年与未成年在殴打之间造成人员伤亡,也要严罚惩办,不要姑息,习以为常,后患无穷。有些家长更为如此,认为自已孩子打赢了心中暗喜,不以为是。这样下去,法律在那些人心中好似一朵飘云,没用!
素质教育很重要,呼于学校每天有一节品德课
这就去了,背不经意间去了。伤害她的同学年龄都不大,她走了。送她的同学应该好好反省一下,在失去自由时,当她白发苍苍的坐在监狱中是否觉的值得。不要说还小,她伤害的人也不大。对等原则,18岁以前相差不超过24个月就没有未成年这一说。
在当下,出现这种问题在所难免。学校有力使不上,对这些小混混束手无策,真是豆腐掉到灰堆上,吹不得打不得。因为这些学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者,还有一些不良媒体,对学校中老师教育的诋毁,对这些人谁能奈何?如果国家对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不进行修改,恐怕类似的事情还会发生。
其实校园暴力事件校方对这种情况应该可以严格中的严格去执行,定成校规。定期的开全校大会进行宣传,让学生们深刻的认识到校园暴力的严重危害。同事对家长也可以每年进行几次家长会中进行宣传,暴力方必须负责任赔偿严格(比如初犯可以要求赔偿5万以上,进行教育。再次犯者赔偿10万以上,并不需转校)这样估计效果会好些。情况严重者像出人命这种必须把暴力方送监狱,只要犯法不管成年未成年都一样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样才好,不然很多多会杖着自己未成年有恃无恐,更加猖狂。对于那种善良老实人是被逼出于防卫的就该鼓励不处罚。这样社会应该会好很多
首先感谢小秘书的邀答。
我是个法医,也就是跟尸体打交道的法医,很多年前我也出过一个很多孩子群殴一个孩子造成死亡的案子,我说说我内心的感受吧。对法医学感兴趣的同学们可以关注我一下,非常感谢,有什么法医方面的问题可以私信我,我看到就给你回复。
最近好像这样的案子很多。
2019年4月23日,甘肃陇西县渭河初级中学,一名初二男生被五名学生围殴,重伤之下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2019年4月28日,在保靖县雅丽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命案,一名13岁的女孩被人在厕所殴打致死。
多么触目惊心的案子,本来是童心未泯、天真烂漫的孩童却对同学下着死手,根本就不考虑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还有责任。
我讲一下我出那个案子吧,那已经是很多年以前,那时候的自媒体还没有那么发达。
案子的经过是这样的:某年夏天傍晚时分在一个在建小区外面的草地上路人发现一个孩子倒地,然后过去察看发现孩子已经死亡了,急忙报警。当时派出所接警以后就报到我们这里了,然后经过现场勘验以及初步法医检验,这是一起命案。然后当时现场固定照录像以后,就把孩子拉到殡仪馆了,孩子面部青紫,身上多处皮下出血区,肋骨触及骨擦感,孩子生前应该遭受暴力打击。
经过办案单位查找,终于在晚上八九点钟找到死者父母,当时也没有告诉孩子父母是什么情况,就问了一下孩子什么情况,孩子是跟父母外地转学过来的,过了暑假就初中三年级了。当时我记得孩子母亲还笑着问:警察同志,孩子是不是惹祸了?当时我心里就很压抑。
最后问完情况以后,就告诉孩子父母你孩子出事了。然后我们和办案单位同志一块拉着孩子父母去辨认,当时到了殡仪馆,孩子父母还不相信他们家儿子已经离开人世,我也没忍心跟着进去看,但是不一会就听见里面惨绝人寰的哭声,最后流泪孩子爸爸把孩子妈妈背了出来。
最后经过摸排,第二天就找到了凶手,就是死者同一初中几个小混混,比如抢同学钱、殴打同学,逐渐成了一个小团体。案发当天,死者在网吧上网,这几个小混混也去上网发现死者,然后跟他要钱。死者身上当时没有,然后就把这个孩子拖出去了,找了个偏僻地方进行殴打,关键是还拍了视频。这也成了惩处这帮小混混的铁证,因为有几个超过14岁被判刑了,一个不到14岁被放了。孩子尸检结果我就不说了,现在想起来还是让人觉得心痛。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了一种社会隐患,特别是层出不穷的校园暴力问题已经成了一种痼疾。关键是现状是什么呢?对不满14岁的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行,刑法根本就无法进行处罚。还有就是未成年保护法,本来是保护少年健康成长的法律,却被无数未成年人用来躲避刑责的“工具”,多么滑稽且具有讽刺的事情。特别是未成年人发生命案,他们的信息大众无法获得,他们这帮人却被完美保护了起来。
有时候被害人家属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经济赔偿,一条人命而且是孩子的命,试问被害人父母如何能够接受???同样的是生命,为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双方平等的生命基础上,对待被害人和侵害人有不平等的规则呢?
随着现在社会发展经济进步,孩子们成熟的年龄也越来越早,大家可以看一眼,现在小学五六年级的孩子,身高一米六七的不在少数,现在信息普及这么好,孩子接受社会信息的能力也不是我们这一代所能比拟的,时代在进步,难道法律不应该与时俱进进行改进吗?
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年龄因素不应该是逃避法律惩处的护身符,这是对死者的不公,也是另一种不公平。
试看国外法律对骇人听闻少年犯罪者的处罚。大家可以搜索一下欧美9起臭名昭著少年杀人犯的惩罚,不是坐牢就是终身监禁甚至处死。
所以,是时候对某些不适合时代的法律条文进行一下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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