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医生电梯劝阻吸烟,被劝老人发病离世家属索赔40万,二审驳回,这是正能量的体现么?

毒蛇辣评:二审公允,郑州医生对老人的死亡不应负责。

此事件一度为网友热议,杨帆在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一审判其补偿15000元。

杨帆称,事发后老人家属对他辱骂、踢打并逼下跪。“人不在了,我心里也不好受”,但他认为自己并无过错,认捐不认赔。死者家属提出上诉,索要40余万巨额赔偿。

二审判决认定,杨帆与老人的死亡无必然关系。同时,认定一审判决中“杨帆需承担15000元补偿”的判决结果错误,杨帆无需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补偿

网友们又一次站在了正义的前沿。

此前,一审判决就曾引起巨大争议,众网友一致认为杨帆无错,不需对老人家属作出任何赔偿,认为法院这么判纯粹是和稀泥。事实证明,大部分网友虽然不是法学专业毕业,但是基于善良的本意和道德的直觉,已经对事件作出正确的判断。二审判决很好的印证了这一点,二审判决否定了一审对于补偿的判决结果,认定杨帆无需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补偿

为公众利益出头的杨帆如果被罚,未来谁还敢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电梯吸烟老人有错在先,在狭小的公共空间吸烟,对其他乘坐电梯的乘客造成健康上的伤害,也让不吸烟者不胜其烦。医生出于社会公德劝阻,态度平缓以理服人,应该值得鼓励。如果法院对此行为判罚,以后还有谁敢出头维护社会公德,必然老坏人、横人横行,恣意在公共空间抽烟,无人敢管。随后法院召开的记者会也指出,“一审判决挫伤公民积极性。”二审判决公平公正,符合大众的道德期待,我为郑州中院打call!

老人已逝,家属心中确实伤痛,杨帆医生选择做一个体面人儿。

对于老人的死亡,扬帆虽然没有责任,但愿出于人道主义捐助一万元,这笔钱他已委托律师向死者家属转交。体面。问到扬帆是否还会在公共场所劝阻他人吸烟,扬帆称“该提醒还提醒。”正直。扬帆医生的体面和正直,让毒蛇博士敬佩不已,未来定当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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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看得出是一个有素养的人,录像里并非对老人有冲动的行动,只是好言相劝而已,得知老人心脏病突发后还出手急救,现在还主动愿意捐助一万元。这是一个有担当的好人。我相信他做的比我们周围大多数人更好。


好人难当,遵纪守法的人更难当。电梯中本不应吸烟,有安全问题,空气污染问题,功诫者素质高。老人在电梯内吸烟,不该,事后死亡跟劝诫者无关,本身身体就有毛病,死后家属提起诉讼更不该,说明素质该提高


善良人:老人家地上的是屎不能吃!

老人:你管得着么,就是吃,还是热的呢!

善良人:你随意!你随意!

老人:撑死!

老人家属:你凭啥劝我们不吃屎!赔钱!告你!

2审法官:呵呵哒!吃的挺新潮啊!


个人以为,这个判决非常的好。那个老人在电梯抽烟本来就是有违公共道德,害人害己。别人劝他还不服,因个人身体原因猝死。家属反而要他人赔偿,更说不过去。

近年来,有一些老人为老不尊,在公共汽车上因为别人不让座谩骂甚至大打出手的有之,在烈士陵园不顾庄严肃穆的环境,而大跳广场舞的有之,在高峰期为了乘免费车和上下班职工一起挤公共汽车的有之……等等不一而足,就不用说碰瓷的了。

本人认为,在全社会应该开展一场道德风范教育,让人人懂得学法知法守法,遵守公共道德,我们的社会才能回归到过去那种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大好局面!


法律是公正的,如果判定医生有罪,以后面对不良行为谁还敢说话呀?本来敢于制止公共场所不礼貌行为的人就不多了!老人家属节哀的同时,还是理智对待吧,毕竟,每个人都想生活在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


二审判决是公允的,一审判决存在严重法律漏洞。原因在于一审认定医生劝阻吸烟行为虽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但老人毕竟因争吵去世,因此依据公平原则(就是双方均无过错,但为了平均责任,由一方负担受损害另一方损失)由医生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问题在本案中老头真无过错吗?二审认定老头存在两个过错,一是在封定的电梯内吸烟,违反了社会公德和相关禁烟规定;二是明知自己有心脏病仍与他人纠缠导致心脏病发作。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赔偿依据的公平责任不成立。同时,二审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医生劝阻行为存在不当,这样也无法适用过错责任。从法律角度,医生不具有赔偿义务。对老头家人,我有一句话:“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一家子厚颜无齿(不是‘耻’)之徒。


这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日子,为了扬帆,为了正义,为了公理。

事件回放

做为医生的扬帆,2017年5月2日,在公寓的电梯里劝阻了一位在电梯内吸烟的老者,老者不听劝阻,两人随即在发生争执,老者突发心脏病猝死。

老者的家属将杨帆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后,老者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我们看下庭审中,郑州中院的观点:

1、郑州中院二审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杨某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此前不认识段某,也不知道段某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而且杨某在得知段某某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某积极施救。杨某对段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3、郑州中院还认为,杨某对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为郑州中院点赞,为主审法官点赞,法官们考虑了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的社会的共序良德,考虑了良好的社会文明,真要给你们一个大大的赞。

一审判决后,已经引起了社会巨大的反响,虽然不是让杨帆赔偿,但也是要补偿原告15000元,网友们的反对声一片,二审做了纠正,真是太好了,如果不纠正,广大网友会觉得如哽在喉,会非常难受,二审法院做的漂亮。

最后呢还是要称赞下杨帆医生,虽然事发后老人家属曾对他辱骂、踢打并逼他下跪,做了很多侮辱性的事情,但杨医生在二审判决后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捐助死者家属1万元,真是够大度,为杨医生点赞。


判给1万5千元,按人道主义精神,这位医生能接受,按原则换成我,我接受不了。医生阻止电梯吸烟,没有错,公共场所也为了安全。老人的心脏病发作,突发事件,本身老人就有心脏病,家属应该陪同或找人,没有尽到义务有一定的责任。老人的女儿,竟以老人去讹人,所谓的“权益”,令人谴责。但现在社会,法律意识加强,人们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赔个毛线,还要医生赔钱?应该判那些家属赔钱道歉才对!万一因为抽烟而导致电梯故障,发生事故那么是不是应该赔偿!再者!医生是好心劝阻的,要是医生不劝阻呢?那么要是同样死亡了,也要告这名医生?这逻辑思维真是让人细思极恐,不论如何都是要让别人赔钱的!不是医院就是医生二选一了,这样的人连家长过世都要坑别人一笔钱,我想在这个满世界都只认钱的社会、这样的事还会继续发生,这样的家属还会存在很久很久吧


医生没有错。错就错在,医生是个高素质,好心,有公德心的人,却恰巧碰上个容易复发疾病的病人。

如果,医生从身旁经过,熟视无睹,就能抑制病情的不发生了吗?

如果就因此就可以耍赖到医生头上,那么,以后谁还敢做高素质有公德心的人?就这样眼睁睁的看着有些人肆无忌惮的破坏公德?

看着一个个职业尤其是近些年来医生被贴上“高危”两个字的时候,心里很难过,医生是离我们的生命最近的人,是我们最应该信任和尊敬,最应该值得我们称赞的人,虽然也不排除有个别人的不作为,可是,像这样有公德心负责任的好心医生,也一定是个好医生。

可是,这样做,会寒了多少医生的心。寒了多少有素质甚至致力于追求高素质的人的心?


个人看法不能因为你是老人你是什么病人你就有理由在公共场合抽烟别人就该容忍你这位劝老人不吸烟的人做得对对于那种不自觉公然在公共场合抽烟的人能有人站出来阻止这是值得我们推崇的而这位老人的家属我觉得有点无理取闹了老人的死确实很让人心疼但作为家属的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让人赔钱呀我觉得这个审理结果判得对!


你个中国脑残,这样的再正确不过的判决结果对你来说也是问题啊,我都怀疑你是不是人类世界中的一员啊,更怀疑你的智商和道理的辨识度是不是是负数,那家属恩将仇报,不自反省,反而拿失去的无必然联系的死去的人去诬告讹诈无辜善意的医生,其为了极其自私阴暗的私利竟然如此无耻至极的无理诬告纠缠医生,此已属罪恶难赦,应该法院不但要严正驳回其无理赔偿数额,还应当追究其诬陷他人之罪过,追究法律罪责才是完美的判决结果。更是最正确的判决结果。你能明白吗,赶快醒悟,今后不要再出现如此荒谬的疑问了。则为赎己之大过错。切记切忌。


首先一审认为是老人的心脏病发死亡与杨先生的劝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忽略了一点,这里不是不适用因果关系,是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这样一审法院判决就没有法律依据了,所以被改判。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在两种情形下适用,一是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二是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早在2011年3月24日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就明确规定了在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文中杨先生的公共场合劝烟行为没有发生过激的言语,也没有肢体冲突,明显不属于侵权行为,所以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一审法院判决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这个二审法官在判决中也指出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审法官做出侵权的判决是基于何种依据?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仅仅为了照顾所谓的弱势方就失去了公平正义,生命固然可贵,但让无辜的人承担莫须有的责任,这不就是冤假错案吗?


首先题目有问题,谁有确定的证明那个吸烟的去世与被劝有必然的联系,没有根据就不要再人云亦云,这个本来就是别有用心的人带有导向性的判断,驳回的理所当然,也很有必要,期待多一些这样公正的判决


我认为二审的驳回非常好,说好并不是感情用事,二审的的驳回,反应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曾几何时,民间一直有一个说法死者为大凡事无论谁有理,谁没理。只要遇到死亡事件,都要或多或少的给死者一些赔偿,似乎成了法外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人们一遇到这些问题,都很茫然。

这次的二审驳回,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证。更显示了法律的严肃性。它同时也提示人们,都要自觉的遵守公序良德,无论年龄大小,无论男女老少。在法律面前你只能自己为自己的任性买单。


今天,我们该为郑州中院的判决点赞

今天,备受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的判决结果公布,劝烟者杨某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今天让我们最为高兴的事,一定要为郑州中院法官点个赞!

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两级法院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基于不同的法律理念,从内心上来说,我支持二审的判决,估计社会上绝大部分的人都是这样的感觉。

对我来说,内心支持这样的判决,并非因为杨某在电梯内劝阻吸烟者是合法正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是基于杨某的行为是否的确侵犯了吸烟者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杨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杨某的劝烟行为与对吸烟者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某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从杨某的行为上来看,他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吸烟者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更没有更为激烈的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其次,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吸烟者吸烟行为与吸烟者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吸烟者死亡是因为自己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在心情激动后导致了猝死。杨某在吸烟者发病之前就已经离开,两者之间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最后,杨某没有侵害吸烟者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此前不认识吸烟者,也不知道吸烟者有,其劝阻吸烟者在电梯内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吸烟者的故意,而且杨某在得知吸烟者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吸烟者积极施救。杨某对吸烟则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因此来说,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应该为郑州中院这种判决点赞!


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人情不应凌驾于司法之上,人不在了,这是谁都不想的,但现在是法治社会,公众场合不只有你,还有其他人,基本大多数人都能遵守电梯内不吸烟,这不光是素质问题,电梯内也算是相对密封的环境,对于同一电梯内被迫吸二手烟的人我也觉得很同情,如果有人在电梯内吸烟,我也会出言阻止,跟年龄大小没关系,因为这关系到我的健康还有我所在的环境会怎样


判得对!维护了公平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公民坚持正义的正当权利,同时也打击了不守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的规矩的不良行为。好心医生无过,公共场所主张正义是好事,乱告者,要付出相应代价,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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