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8岁少女意外怀孕引产后发现孩子还活着,索赔110万?

原标题:年轻女子意外怀孕做引产手术三天后却接到警方通知说孩子还活着…并且还被拐卖了??更想不到的是………

哪个母亲能想到,自己到医院引产下来的孩子,会被护士救活送人!得到真相后孩子生母不但讨不回孩子,找当地卫生局、计生委和公安局也均碰壁。

这起离奇事件经央视《焦点访谈》报道后,8人被追刑责。护士梁晓华被内蒙古赤峰市中级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刑2年。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石某等4名公安领导被判玩忽职守罪,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郑某等3名医院领导被判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但均免予刑事处罚。

·奇案·女子到医院引产男婴被护士救活后送人

2013年4月,家在内蒙古赤峰、刚满18岁的女孩丽丽(化名),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年幼无知,直到2013年11月5日,她已经怀孕35周多后,才在哥哥的陪同下,到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产科做引产手术。丽丽引产很顺利,出院清单上还写明有20元处理死婴的费用。

产房护士梁晓华供述称,引产手术前,她给丽丽做了内诊。根据经验判断,她觉得引产的孩子有活下来的可能,因为她做实习护士时见过大月份引产的孩子活产的例子。

丽丽进产房前,梁晓华给表哥温某打电话,说如果他想要个孩子,就到赤峰来,温某问她是男孩还是女孩,她说还没生下来,不知道。温某事后交代,“我和妻子结婚多年没有小孩,一直想抱个孩子,也和表妹提过。”

当天中午12点,梁晓华配合两位医生给丽丽做引产手术。丽丽引产下一个男婴,肤色苍白、没有呼吸、没有生命反射,医生认为婴儿已经死亡。梁晓华把孩子装进塑料袋,放在储藏间专门存放医疗垃圾的袋子里。

后来,梁晓华听见有孩子的哭声,就把孩子从塑料袋拿出来抢救。她亲自给孩子吸痰、吸氧,结扎脐带,还给孩子喝了些葡萄糖水,在储藏间找了一件其他产妇落下的婴儿服给孩子穿上,放在产房的婴儿辐射台上,孩子一会儿就睡着了。

温某得知男婴被救活,立马和妻子刘某乘车赶到赤峰。梁晓华称,表哥要给她钱,她没要。下午4点,梁晓华把表哥表嫂领到产房,将男婴抱走。

医院的清洁工张某证实,“医疗垃圾死婴的处理本应护士装在垃圾袋后通知我去取,由我在交接表上签字。但一般都是护士替我签。当天,梁晓华没有通知我去取死婴。”

·过程·警方不立案孩子要不回母亲找媒体曝光

事后丽丽感慨,如果不是一位有正义感的村民报案,她可能一辈子都不知道自己的孩子还活在世上。两天后,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双胜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地居民温某家有一名来历不明儿童。

公安局经过调查,确定了孩子的来源和生母情况,同时请赤峰市红山区分局协助调查。引产后的第三天,丽丽接到阿鲁科尔沁旗警方通知,她引产的孩子还

活着

,现在在阿鲁科尔沁旗。

11月10日,丽丽应警方要求,和哥哥、母亲一起到300多公里外的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配合警方做了笔录,并做了DNA亲子鉴定。

引产下来的孩子居然被拐走了,丽丽和家人去医院讨说法。但到了医院,医院院长坚持称孩子不是被拐走的,而是被一名护士抱走的,送给亲戚了。笔录录完后,警方没再给丽丽答复。他们去公安局问,办案警官只透露,孩子在当地一个镇上。

丽丽说,这时她发现警官的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之后再打电话发短信,警官都不回复了。丽丽只好和家人找赤峰市卫生局、赤峰市计生委,还到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所在的红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丽丽说,单位之间相互推诿,公安局不予立案。

红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张某受指派负责协查此案,并掌握了男婴被拐的事实情况。12月18日上午,他和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张某某商议,决定不予立案。当日下午,张某向分管刑警大队的副局长石某汇报,石某同意不予立案。

之后,张某安排人员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以没有犯罪事实呈请不予立案。19日上午,张某等人向丽丽送达不予立案决定书。

丽丽申请行政复议,张某某接待并受理。12月25日,张某某向法制大队长刘某汇报,刘某确认不予立案。刘某向分管领导郭某汇报,郭某提议上局长办公会讨论。12月26日,红山区分局局长梁某,纪委书记郭某,刘某、张某某参加研究,会上作出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意见。

丽丽在接到复议决定后感到不能接受,投诉到央视《焦点访谈》。2014年1月6日晚,《焦点访谈》作出报道。

·判决·护士被判拐骗儿童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舆论开始发酵。1月8日,护士梁晓华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公诉至赤峰市红山区法院。丽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梁晓华赔偿医疗费2万元,交通费、律师费8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抚养费、教育费80万元,共11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梁晓华身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引产存活的婴儿送与温某抚养,使婴儿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这种行为侵犯了丽丽与引产婴儿的亲子关系和引产婴儿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梁晓华有期徒刑2年,但不承担对丽丽的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这不属于因梁晓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宣判后,梁晓华和丽丽均不服,分别上诉。梁晓华的上诉理由是,她的行为不构成拐骗儿童罪,请求改判无罪。

2014年10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产科主任医院院长被判失职罪

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的三名医院领导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2017年5月25日,赤峰市中级法院判决四人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郭某身为专科医院产科副主任,分管产房工作;江某身为专科医院产科主任,负责产科全面工作,对产房死婴、死胎移交工作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高某身为专科医院副院长兼任总务科科长,对后勤死婴、死胎收集工作疏于管理;郑某身为专科医院院长,负责全院工作,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死婴、死胎交接管理漏洞长期存在,致梁晓华利用该管理漏洞拐骗了

引产

后成活的婴儿。

梁晓华拐骗儿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国有事业单位的声誉,四人的行为都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四公安领导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2月14日,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张某、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张某某、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刘某、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石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查,公诉至敖汉旗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四人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办、审核案件过程中,未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应当立即立案侦查的案件,草率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在明知阿旗公安机关对丽丽的报案已先期受理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沟通并移送相关材料,导致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均未立案。

虽然不能否认四被告人都着手对丽丽的报案开展了工作,但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报案,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而涉案四人,无论是主承办人张某、审核人张某某、审批人石某还是复议承办人刘某,均没有依法作出立案决定,也没有提出按照管辖的规定将受案材料移送阿旗公安局管辖的意见,更没有报赤峰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而是草率地作出和复议维持不立案的决定,是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判决书还写道:《焦点访谈》是强势媒体中颇具影响力的深度报道,其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可以认定四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恶劣社会影响有因果关系。

四人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四人的行为都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考虑本案有集体决策行为,责任比较分散,四人也不是决策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法院判四人均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均不服,分别上诉。

张某、张某某认为,法院对《焦点访谈》内容没有进行事实审查,他们仅仅是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立案与否,没有决定权,因此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刘某认为这是一起“新闻媒体绑架法律”的案件,一审是在根据失实的新闻媒体报道进行判决,自己办理复议过程中认真审查、请示汇报、执行,不存在玩忽职守。

石某认为自己履行了职责,是间接责任人员。

2017年5月25日,赤峰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来源法制晚报)


既然去引产,就表示抛弃孩子了!既然抛弃孩子了,那么这个孩子是生是死与生母无关!无论怎么处理或对待这个引产下来的孩子,都与其他人无关!甚至是有血缘关系的人也无关!至于那个生母得知孩子未死的消息之后,受他人挑唆,起了贪心状告护士——只是为了敲诈勒索钱财而已!并不是所谓的想要孩子!


35周还要引产,就跟生下来掐死没区别。这种人不配为人母,你说你不得已,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的时候你干嘛去了。35周生下来都是活得了,你却要一阵把他打死,再生下来扔垃圾桶慢慢死。


我只想说,护士没错,你不要的,准备要杀死的孩子,人家救了,并且没有以贩卖孩子挣钱为目的的给孩子找了一个家,她有什么错,为什么判刑,于情,这是一条生命,护士不忍心救了,于理,人家无偿为孩子找个温暖的怀抱,怎么就成贩卖儿童了,反之,18岁的生母,倒真是不要脸到极点,自己不检点,怀了孩子不要,打下来了又要回去,不是为了钱,想让养母给,人家不给,才会索赔110万,我想问问法律,人家为什么要给她钱,孩子是她不要在先的!真不知道孩子被她要回去会怎么样,贱人怎么会教育孩子!

痛心啊!!!!!!!


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不过索赔110万感觉是漫天要价。我觉得作为母亲方,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引产孩子,终极目的是不想要这个孩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终止妊娠,但是医院却没有结束这个生命,这里面医院是否有医疗事故的相关责任?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孩子救活转送他人,这和捡到孩子抱养也有本质性的区别吧。一个是恶意丢弃,一个是终止怀孕,母亲究其本意来说没有抛弃孩子的意图,这里面护士和收养家庭都涉嫌违规吧。其实站在这个女孩的角度(不论她人品如何),如果有一个本就不想要的亲生子,引产之后居然存活而且还被送人,想来心里也是膈应的,这个世界上有一个来的不是时候的自己的亲骨肉,说不定以后生活会有难以理清的交集,说得不好听是有了永久的阴影,她以后结婚生子都难免逃开这层关系。如果觉得自己的权利和生活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医院索要部分赔偿,如果想要或者不想要这个孩子,没办法他也已经活下来了,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或者过到别人名下。但是如果只是为了讹取天价资金的话,于情于理确实有点过了。个人看法,我只是在想这样的事肯定不会只有一次,但是引产母亲不一定真的有恶意,如果再出现这样的情况,到底应该如何判断呢?


这都是前年的事了。涉事护士都快出狱了。我家这发生的。后来那女的还是没要那孩子。在我一个姐姐的医院里。医生护士轮照看那个孩子。当时这个事还成立了专案组。没立案的红山区大队长都给撤职了当然那女的也没要到钱。听说在那个护士表哥家里可把那孩子当回事了!


作为一个母亲,感觉这女人就是和这孩子有不共戴天之仇,她杀不死孩子别人居然敢不遵从她的意愿把孩子给救活了,救活了也好还不把孩子交给她,要是当时孩子交在她手里没准她能悄悄找个机会再给弄死,现在倒好孩子居然活下来了,既然没机会弄死这孩子了那就谁让孩子活下来的就弄死谁。至于报道说她要不回自己的孩子什么的把她说得有多可怜,只是这些做报道的人为了煽情而已,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不惜把人性给泯灭了。虽然从法律来说这个护士有错,但是如果不是这个护士的这一点错这个孩子就被杀死了,因为引产的孩子是有活下来的可能的,这个护士也只是稍微多留心一下罢了,还有这个护士救活这个孩子也不是为了换钱。法不外乎情,难道让一个要凋谢的生命重新燃烧不比死板板的遵循规矩看着一个本可以活下来的生命在自己眼前流逝才是正确的?如果这个女人知道孩子还活着单纯的想要回孩子还可以理解,但索要抚养费太无耻了一点,你本来不要的孩子别人养得好好的你要哪门子的抚养费,人性呢?


即使是拐卖罪成立,这又与她有何关系?护士拐卖的是遗弃儿!她的孩子已经被她和她的家人早就预谋杀害了,她知道孩子活着不是急着要回孩子,而是想着怎么去敲诈勒索医院!她们全家最终敲诈能否成功大家不关心,而大家关心的是她现在知道孩子活着,她能抚养孩子成人吗?如果她不抚养孩子,不管是遗弃、送人,她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关键是后续报道呢?没有啦!看见问答有的朋友说那个18岁的女人最后也没有要孩子,根本扔到医院不管,说白了18的女人就是想要敲诈一笔钱而已,老天不公平啊!我结婚四年,苦苦求医才怀孕,吃了多少苦,受了多少罪,那个18岁的小姑娘随便就怀孕引产了!


孩子俺是不要的,俺要的是钱!

35周了,俺也舍得引产。

孩子死了,俺依然是处女。

孩子活了,而且被送人了,那就得给俺钱。

俺要很多很多钱,但俺不能直说,俺只能以要回孩子的名义,寻求巨额钱财。

俺可以向收养人要钱,但人家只会出个三万五万,太少了。于是俺盯上了医院,医院有钱,赔个百万千万都有能力。

法院以前好说话,俺是原告总能得些钱。可他们今怎么啦?就是不同意给钱!

气死俺了!孩子就归你们了。拿不到钱,这孩子俺就不管了。

俺毕竟还要嫁人!


应该护士没错,也不给赔偿,因为她是来引产的,引产证明不要这个孩子,杀死了孩子。护士听见动静,救活了孩子,救人一命应该有奖赏的啊,难道视而不见,见死不救才是对的吗?虽然说她救了孩子送人了,可那是被遗弃的遗产儿啊,就算功过相抵也不该有罪或罚款。就算有罪的话,也应该判那个八个月了,还选择引产的母亲,都可以活了还选择引产,相当于杀人了,还有脸要一百多万赔偿金?


懂的不多但是18岁是成年人了!智商正常该为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本意就是杀死孩子结果却是成了受害者,动不动就18岁少女这是道德绑架不值得同情,年龄稍长的妇产医生护士极度不乐意做刮宫引产手术就是不愿意伤害生命,护士是绝对好心救活被放弃的生命值得尊敬送人保养不过是行业行为,我看这新闻不过是钱闹的一切目的就是一个字“钱”让人恶心


在这件事中,所有被告都无罪,有罪的是丽丽和他的家人,警察发现这家人的无耻不予立案,医院根本不知情,护士救人一命,应嘉奖!法官们静下心来想想,你们在颠倒黑白。丽丽告护士要抚养费,我本来是不要养的,你救了他,你就得出钱抚养他,这是什么逻辑?以后没人敢救人了,医院救活一个病人,家属告医院,你救活病人,接着我还得养他,那你得拿抚养费!所有的與论一边倒,希望有关部门出来把这件冤案重审,重判,判丽丽及家人赔偿护士的一切损失!


觉得事情一分两面,首先毋庸置疑,这个母亲够不要脸,看新闻应该是未婚先孕,不敢生下来,怕害了自己一辈子,而且引产不要的孩子,还敢拿来索赔,也是够了。再看护士,初看护士是一片善心,救人一命,孩子有了家,表哥家有了娃,就出发点而言,给护士个赞。最后看漏洞,说明死婴处理方面有不少漏洞可以钻,这个护士被处罚看起来冤屈,但假设护士出发点是坏的呢?比如,有个产妇,孩子大月份了,护士想拐卖孩子,所以联合医生告诉产妇孩子有问题,需要引产,然后引产下的孩子被拐卖,或者说产妇正常生出来的孩子,被医护人员瞒报,说已病亡,其实是被拐卖呢?漏洞反应出来其实算是好事,以后堵住这个漏洞,去医院生孩子就不担心被医护人员欺瞒。说到底,这确实是医护人员利用漏洞造成的事故,判刑两年是对其他所有医护人员的警示,赔偿应当免了,个案分析,是这个母亲太无耻!!!


我认为索赔110万很不合理。

护士救活了本该引产而死的孩子,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当然,她未经当事者的同意就将孩子送人是有错的,但是孩子母亲发现后,如果舍不得将孩子送人,完全可以把孩子要回。毕竟要是没有这位护士,这个孩子早就不在这个世界上了,而且这个孩子本身就是该女子不想要的,护士只是给救活的孩子找一个家,并没有贩卖人口。适当的索赔是可以的,但是110万简直就是天价,绝大多数人都接受不了吧。


良心丧尽,这种钱也好挣?

有没有基本的道德底线啦?什么丧尽天良的钱都敢挣,真是道德沦丧、不怕有报应吗?

也许是天天看着这样的引产发生在身边,也许是懂得太多的身体的秘密已经不信福报,也许是经常做类似的事情早已麻木了。

这次,被挖出来,估计心里还在想:多次作案的老手这次被鹰叼了眼去。

这就是医院里发生的,活生生的血案.....


自己不要了,还有脸要钱。医生送人也是救了孩子。难不成非得把孩子弄死你才甘心。还是还给你,你要吗?你要的话为何孩子都那么大了还去引产。摆明了讹人钱。见过不要脸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先看看法院的判决。

同意法院的判决,护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但是孩子家属要求的赔偿是不合理的。

十八岁少女意外怀孕,既然肯定不要这个孩子,为什么要等到孩子长到35周了再去引产呢?这是一个即将降临人世的生命,家属的这种做法是残忍的,是对无辜生命的扼杀。

该护士是在发现孩子啼哭的情况下救起孩子的,可以说是挽救了一条生命,错误的是她把孩子送给了一直想要孩子的表哥一家。

孩子家属所要求的赔偿精神损失费,抚养费,教育费是不合理的,一方面护士的行为与这些费用没有直接联系,另一方面,这些费用是家属们必须承担的责任。


最近这些事怎么这样奇葩,先是小黄车事件,再是这个事件,当事人是不是想钱想疯了,道德呢,三观呢,社会进步了,思想也进步了。

责任在谁,谁大谁小,照法律办,35周才引产,婴儿都成型了,那个女子的理性和人性都有问题,我不知道医院有没有责任,但是护士没有伤天害理,即使行为不妥当,但是也付出了两年判刑的代价,该女子,该母亲的无理索赔不该护士承担,也实在没有理由承担。


按这个女孩儿的意思就是,必须要把她的娃杀死,杀不死就得赔她钱。她扔掉的东西别人不许捡!护士的做法虽然欠妥当,但本意不坏,而且做的也不是坏事。最可怜的是那个小孩儿了,长大后知道这些事儿️多痛苦啊,她最爱的妈妈本要杀死他,后又想靠他发财。唉,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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