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
因为放了不可繞敉的罪,不判刑不得名心,拫夲园因是,从小就放是了法律在身长过成中不当一回事,到最后走上放法的道路
犯罪分多元化,不是猛然间突发犯罪念想,也是社会改变人在变,金钱社会引起人的贪婪,公众心都在改变情况下,自私利益膨胀心理恶化,这样发生心理扭曲走向犯罪并不奇怪了。
经济犯罪是人利欲熏心,不劳而获想占为己有,首先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居犯罪之首。骗钱骗色也是人的贪婪,用诈骗手段达到取财目底。报复社会也是看不惯社会人和事,心中产生不满情绪,心理阴影作怪制造恐怖,对人有反感将产生惨无人道的伤害。被逼犯罪产生仇恨,特别是被它人骗了一生血汗钱,另一方有钱不还或老赖,这样使它人无法生活,所以逼迫他挺而走险犯罪。现在婚姻诈骗,高额彩礼敲诈,都可能导致另一方逼迫犯罪。人做事不能太绝,太绝了会轮到自己。现在挺而走险的人太多,杀人案件不断攀升说明社会也存在极大缺陷,社会风气好了自然而然犯罪率就降低了。
坐牢即收监,指关进监狱,剥夺犯罪人自由。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只有先剥夺其自由,将其控制起来,防止其危害他人,才能进行进一步处罚。
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
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原因不外乎两个:第一个就是犯罪分子有恶行存在;第二个就是国家有法律来专门遏制它的恶行,所以他就必须得坐牢了。
做事:没有法律意识,任意妄违,撒罪种,收横祸,触碰刑法,牢狱之灾没自由,体验法律的尊严。
我们都清楚地明白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凡事有因便有果犯错当认错,犯罪当悔罪这和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
我们知道:犯罪分子侵害国家、集体及个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依法应当处于相应的刑罚处罚。
刑法的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由于犯罪分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社会利用公共资源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矫正。
作为一个在监狱工作十五年有余的监狱民警,我来告诉你答案。
我个人认为,影响人们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有三个:个人自身因素、社会背景的影响和犯罪行为的特定环境。
这三个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因素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自身因素是子弹,社会背景来上膛,最后由具体的环境扣动了扳机。
但这句话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它不排除哪些因素对犯罪有更大的影响。例如,一个品德良好的人,在一个不公平的社会里,在缺乏食物的前提下,他可能会偷窃和抢劫,比如雨果的《悲惨世界》中的冉阿让。另一个例子是,假如自身生理因素有占很大的影响,那再好的社会背景也一样会犯罪。例如白银谋杀案的真正凶手。
一、个人自身因素
人之初性本善。没有哪个人天生就是恶人。个人自身因素分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
其中导致个人犯罪的心理因素错综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错误的人生观和道德观,过渡膨胀的私欲和变态人格等;
生理因素涉及到年龄、性别、精神疾病等;
当然,一个人的个性特质,即气质、性格、能力与犯罪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工作稳定,有安逸的生活条件,也有足够的社会地位,但正是这些因素让他的心理产生变化,认为自己天生就是高人一等,甚至觉得自己可以逾越法律底线,当哪天一个爆发点触燃(感情纠纷、工作中偶然碰壁、突发疾病),他犯罪的可能性就极大。
二、社会背景因素
不良的经济结构,变迁的文化差异,缺失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等,都是导致犯罪的一些深层次的诱因。
举个例子,毫无疑问贫困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在过去一直是许多学者关注的焦点。贫穷不是诱发犯罪的根源,但贫穷一定会让一部分人铤而走险。贫困可以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但无论哪种贫困,都对犯罪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因非法获取财产而导致的盗窃和暴力犯罪。
此外,每个社会年代都有那个年代相对独立的特征。包括各种法律也一直在修改和完善,就是为了不断适合每个时代的社会背景。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建国初期或80年代,在那个年代,流氓罪是一项非常极端的罪行(走错厕所都有可能会被判死刑),很多案例放到现在来讲根本就无法理解,但在那个年代,那样的法律是被社会所接受的,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任何疑问,甚至觉得那个时代理应就是应该有那样的法律。
三、特定的犯罪环境
只要个人的文化和道德因素保持不变,并且处于相同的外部环境中,他的行为就会始终指向同一个方向。因此,我认为如果罪犯在刑期结束后仍被送回与以前相同的环境和生活条件,通过监禁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刑法改造罪犯的希望是极其愚蠢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改变罪犯的行为。此外,当他们的环境发生变化,当新的生活条件让他们相信诚实的劳动是必要的,当他们明白掠夺性生活已经失去了任何吸引力和利润时,这种变化就会实现。
总的来讲,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产生原因是非常复杂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有句话非常有概括力:不管你对任何一个层次的需求超过的法律界限都会产生犯罪!
犯罪分子被判刑坐牢的根本原因: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因为自己的贪婪和私欲,极少数犯罪分子是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才走上犯罪之路,最后被判刑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