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实施,临时羁押场所!依法羁押嫌疑人.被告人.及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留所服刑的轻微罪犯!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不会受到侵害!有效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看守所是关押是(1)正在审查的犯罪嫌疑人,(2)已经逮捕了的等待检察院起诉犯罪嫌疑人,(3)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关20多天或者30来天因为通过侦查发现犯罪情节比较轻,不够刑事处罚就不能逮捕就要释放,一般37天不够逮捕,如果不够逮捕就释放,还有被法院判为拘役几个月的或判决为缓刑的要在当地社区矫正中心服刑,也要释放,(4)法院已经受理并审理,判决,判决下来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身份改变了成为罪犯,等待转送到相关的监狱进行服刑改造,(除非判刑刑期还余一年以下的留在看守所服刑改造,判刑死刑犯立即执行的,留在看守所等待最高法院审理,最高法院同意判决决定,立即执行,就在规定时间拉去枪毙,,其他的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犯缓期执行的多要送到相关的监狱执行服刑,所以说关到看守所的不一定就是坐过牢,只是一个侦查,起诉,审理判决一个过程,除小刑犯留在看守所服刑,其他的不是要送走服刑或者就是释放,
进过看守所是指涉嫌犯罪被羁押看守所,被羁押人法律上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坐牢是指经法院有效判决,已经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法律上称之为罪犯,判决后罪犯根据量刑轻重从看守所送到监狱服刑,称之为坐牢,刑期从判决之日起不满8个月的少数在看守所服刑。死刑犯一直羁押看守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无论怎么进去,无论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终身在公安网留下记录,而且,永远消除不了!
进看守所,算不算坐牢,那要据体看你的事实情况,,你有法院的判决书,六个月以上的刑期,你在看守所也算是坐牢,在就,治安处罚拘留,关十天,半月,一个月,二个月出来的,这不算坐牢,你这些记录只在当时发生地派出所有你的治安处罚记录。没有上公安警网。你判刑了也就是说,从你进来看守所第一天,也是在坐牢。
“进过看守所算不算坐牢”?我认为严格地讲应该算坐牢。《说文解字》对“牢”的解释包含有养牲畜的圈、用于祭祀的牲畜和监禁犯人的地方。而坐牢从字面上讲就是关在牢里或监狱。
看守所是隶属公安机关、用于关押犯罪嫌疑人(刑拘、逮捕对象)和经法院判决待执行罪人的场所,行话称其为“号子”。它与古代的班房和囚牢作用是相同的,古人犯法先打入囚牢,等待审判宣斩或发佩充军;今人涉嫌犯罪先收押看守所,等待公诉判决后大多数移交司法监狱劳动改造,犯极刑者等待复核执行、无罪者释放。
算不算。以法院判决书为准。
有治安违法拘留的。
有犯罪嫌疑逮捕后,判无罪的。
有判刑不足一年不进监狱的。
有判缓刑后监外执行的。
因此,不同的对象必须以法院判决定性为准。
没有法院判决有罪,就不能算坐牢。
进看守所算不算坐牢?这事儿啊,题主是不是想说算不算被判刑后蹲监狱的“坐牢”?
照这么说的话,进看守所算不算坐牢,得取决于你犯了什么事儿、法院怎么判。
首先,坐牢是一个宽泛的称谓。
跟咱们老百姓俗称的“进局子”、“蹲鸡圈”、“蹲号子”“上山”、“进去了”差不多,都是一种口头禅。
严格意义讲,司法部门采取强制关押措施的地方有拘留所、看守所、监狱。以前还有劳教所,2012年已经废除该制度,改为禁毒局。
这其中,只有看守所、监狱,才算是严格意义上的“牢”。
拘留所,一般都是关押治安处罚、小打小闹的人,时间一般几天到半月不等。属于治安处罚层面,公安直接就把你送进去了,当然也有其他司法部门司法拘留人员。
这类人,严格意义讲不叫坐牢。
看守所,一般关的都是刑事犯罪的待审嫌疑人、刑期较短服刑人员、待决犯。待审的只是嫌疑人,不一定有罪,说不定审查完了检察院不批捕就无罪释放;
刑期较短的指的是被判有期徒刑几个月、年把的那种,结果法院判下来的时候,已经羁押好几个月了,刑期一折算,哦豁,没几个月就出去了,干脆直接在看守所呆完算了,没必要再去监狱折腾了。这种人,可以称为“坐过牢”。
待决犯,不解释,他连坐牢的机会都木有了,直接就上路了……
题主明白了吗?
号《普了次法》,法律界的清流,有态度的脱口秀。关注就给你好看。
看守所内的人一般有三类:犯罪嫌疑人、服刑犯、判处拘役人员。
先来看第一类:犯罪嫌疑人是公安认为你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了,但是没有经过法律判决,同时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类人。这类人可能有罪也有可能被法院宣判无罪,又或者公安经过侦查后证据不足而被释放。所以如果无罪释放从看守所出来,是不算坐过牢的,甚至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类是法院判决之后你的剩余刑期太短,就剩几个月了,没必要送到法院去。那么此类人从看守所出来后肯定算是坐过牢的。
第三类比较特殊,比如你醉驾被抓,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那么是在看守所内执行的,就像高晓松。这样的人怎么去理解呢?你说他坐过牢也可以,说没坐牢也说得过去,毕竟没有杀人放火。从广义上来说,可以把这类人归为做过牢中去。
算不算坐牢先看一看看守所、拘留所、劳改所、监狱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看守所:
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宣判前经办单位审讯室,呆的时间最长的一个场所。也是刑事律师经常去的地方。
在这里的人是茫然且焦虑的,他们对自己的未来感到渺茫和彷徨,希望早点知道自己的结果。
因为一个刑事案件的结案过程,是伴随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进行的。看守所算是等待判决结果的待定区吧。
这种未决犯关在里面不用劳动,即便是余刑一年以内的生效已决犯,也仅是进行一些强度矫轻的劳动工作。
拘留所:
拘留所得前身是“治安拘留所”。
拘留所拘留的对象一般涉及的案情都较为轻微并未触及法律,或是行政处罚,比如:一般的治安打架事件,或法院才去司法拘留。
拘留所的人员执行完15天甚至15天以内行政处罚后释放的居多。家属去拘留所会见比看守所更方便容易。
劳教所:
监狱(劳改所):
坐牢:百科定义是关在牢里或监狱里的人,综上所述最后最后一个监狱才算得上是真正的坐牢!
谢谢邀请
进过看守所,算不算坐牢?算不上坐牢,有档案,以后只要该地区发生一些治安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作为重点排查对象,档案一般都会第一时间调出来经过比对核实。法律是每个人底线,不要触犯法律。好话说得好,牢里没罪人,医院没病人,老百姓才能过得舒坦。
看守所是一个泛称,只要触犯法律的公安机关根据案情情节轻重,没有侦查完毕临时羁押在看守所,统称为犯罪嫌疑人。
坐牢,是经过法院审理认定有罪判决的一个刑期,包括缓刑等等。
看守所关押的是正在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了的等待检察院起诉犯罪嫌疑人
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关20多天或者30多天因为通过侦查发现犯罪情节比较轻,不够刑事处罚就不能逮捕就要释放,一般37天不够逮捕,如果不逮捕就释放。
法院已经受理并审理,判决,判决下来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身份改变了成为罪犯,等待转送到相关的监狱进行服刑改造,(除非判刑刑期还余一年以下的留在看守所服刑改造,判刑死刑犯立即执行的,留在看守所等待最高法院审理,最高法院同意判决决定,立即执行,就在规定时间去执行死刑。其他的比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大多数要送到相关的监狱执行服刑,所以说关到看守所的不一定就是坐过牢,只是一个侦查,起诉,审理判决一个过程,除小刑犯留在看守所服刑,其他的不是要送走服刑或者就是释放。
进过看守所,算不算坐牢,要看你的事实情况,如果你有法院的判决书,六个月以上的刑期,你在看守所也算是坐牢,治安处罚拘留的,关十天到两个月出来的,这就不算是坐牢,这些记录只在当时发生地派出所有你的治安处罚记录。没有上公安警网。如果法院判刑了也就是说,从你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天开始就算是在坐牢。
进过看守所,是属错误管教。不算坐牢,杀人犯火强奸抢窃等严重犯罪,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入狱的叫坐牢。
刑事拘留、逮捕、取保、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本身不是题目中的“案底”;免予起诉的含义是: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为“构成犯罪”,所以自然有“案底”;缓刑、拘役、实刑(有期徒刑不缓刑的)都是刑罚的种类,所以有“案底”。
“案底”是境外说法,中国规范的说法叫“前科”,公安内部也很少说“案底”的。民间说的“案底”的含义接近公安行话“记录”,即违法犯罪记录。一般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视为有“前科”。
看守所关押的是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经法院宣判有罪后余刑期间很短的人。过去规定是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现在好像改半年了。余刑期间长的都要转送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判死刑的出了看守所就直接“上路了”。
刑事拘留、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本身不是处罚,所以看守所关押的人未必都有罪。也有不少因证据不足,或犯罪情节轻微改为取保的。
拘留所则不同,凡进拘留所的都是被行政拘留(多数是行政拘留中的治安拘留)的人。而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即是对违法者的处罚(不是犯罪)而不是强制措施。一般认为违法受处罚的不作为“前科”,但公安机关都有“案底”。
不少拘留所是两块甚至几块牌子,一套班子。同时还是“收容教育所”,关押的是多次卖淫嫖娼或其中有性病的人,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也有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的,通常关押多次吸毒被抓的人,期限一年至三年不等。
总之,看守所关押的多是有犯罪嫌疑的人(被法院判决有罪待投送监狱或劳改场所的除外),是刑事强制措施,这些人是否有罪不确定;拘留所关押的肯定是违法的人,是行政处罚。无论哪种公安机关都有记录,也就是“案底”。“案底”不一定是“前科”。
进过看守所,算不算坐牢?
坐牢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我想题主的意思应该是进过看守所算不算有犯罪前科。
先从看守所的作用来说,看守所是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也就是说看守所主要关押的是涉嫌犯罪的未决犯,为决犯是指案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判决生效后会定期送往监狱服刑,只有刑期较短,剩余刑期只有一两个月时才在看守所服刑完毕。
进过看守所,说明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过,如果在侦查,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做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那么犯罪嫌疑人就没有犯罪前科。如果经法院审判,判决有罪,只是剩余刑期很短,在看守所继续服刑,则属于有犯罪前科。
算的,除了被法官判为无罪
进过看守所就相当于拘留。拘留也是犯罪呀。换汤不换药。都是一个道理。
这个问题很有趣,我简单的回答一下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法律上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法律定位
先说一个大前提,只要你进过看守所,那么就当过一段时间的“在押人员”。
那么曾做过在押人员,算不算坐牢呢?
一般情况来讲,法律学术界有下面几种观点:
1.拘捕逮捕观点
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押人员”那么是接受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其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等等一系列的强制措施,同时,你整个人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许多自由,比如自由选择生活情境的自由,同时,根据案件的审判情况,还会是所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基于这种情况考虑,当然是算坐牢。
2.嫌疑犯罪的观点
有些人进看守所,只是“涉嫌犯罪”,但能进看守所,多多少少,这肯定有一定的证据证明了犯罪事实存在,那么肯定是达到了法律上通常的刑事案件查处的一个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你如果是进看守所,那么基本上算坐牢。
3.实际控制学说
这个是什么意思呢?
进看守所,一般情况来讲,是法院判决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已经被判决的已决犯。
肯定算坐牢。
一般来说,进看守所后,一个人的法律上的地位是不断变化的,只要你的诉讼程序一直在走,或者说刑事侦查刑事诉讼在继续进行,是情节加重还是说解除限制,都很有可能。
如果说一个人进了看守所却没有被法院宣判过,也没有被执行过,那么肯定是不会留下犯罪记录,通俗来讲,就是不会留下案底!
这种情况下,进看守所,不能算坐牢。
结尾
最后,人生短暂,莫要以身试法!
不是进过看守所就算坐牢,应该分别看待,是否算坐牢的标准应当是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如果犯罪不成立被释放的应当不算坐牢,凡进看守所的时间纳入刑期计算的应算坐牢,但这只是直观去理解,具体的问题法律有规定,以前被判六个月以下拘役的也是在看守执行的
不算,虽然都是限制人身自由,但是环境不同。规则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