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对强奸犯学生的处罚决定合理吗?

法律对每位公民都是神圣的,只要触犯了法律都会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浙大的该案件的判决,也许有很多人感觉判得太轻?轻重只有当事法官知道,因为只有他️权知道案件的来龙去脉,及量行的准则,象网友只知道强奸同学一事,具体的细节我们不知道?所以我们并不清楚对强奸犯的量行准不准确?首先我们要相信法官对他审判的合理性,这是不可否定。看法院对他的判决,在强奸犯案件之中️算是比较轻的。

对于浙大为什么没有开除他,学校也会根据法院对他的量行进行合理调整,本来按照校规是️权开除他,看到缓行一年六月就不同,因为从字面上理解,这人是违法了,但也要考虑其他因素?也许还有可造之才?学校给予他一个改过自身的机会。也体现了学校更加人性化的一面。

希望该学生懂得学校给他机会,珍惜当下,重身做人。


谢谢邀请!

浙江大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条:“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努某某。可见,浙江大学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完全是依据规定并本着“治病救人,希望其悔过自新”的精神去做的。我以为,学校做法可圈可点,值得赞赏!

司法部门认定,“努某某系犯罪终止,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这说明什么?说明努某某本质上没有坏到不可药救的地步,还有的救。既然是这样的一个孩子,我们干嘛不给他一次机会让他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反而要一棒子把他打死,或者硬生生把他推向堕落的深渊呢?

犯罪中止,这不是个简单定义,反映了犯罪分子犯罪过程中的人性的猛然醒悟;一个年轻人知道错了并且能立即终止继续再错下去,尽管不值得表扬,但不能不说至少是一种改过自新的良心发现的良性反应吧。战场上,枪林弹雨中生死攸关,可当敌人举手投降的时候,我们都能包容,留他一条活命,为啥对一个尚在成长过程中的孩子的犯罪悔悟不能给予原谅呢?!

假如,我们把努某某换成是自己的孩子,我们是不是在憎恨之余,非常希望他不至于人生毁灭呀?是不是希望社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呀?当然,我们要为受害人鸣不平、伸张正义。法院的判决,就是在维护被害人的权利和尊严,努某某已经受到了应有惩罚,教训不能说不够深刻,何况他又犯罪中止了。我想被害人本人也不见得就非要“废”了他的一生不可吧!

当一盏油灯有可能熄灭的时候,我们不妨给它加点油,并让他照亮生活,辉煌余生,总比,让它熄灭了好的多。这个世界需要光亮,光亮来自每个人的包容和爱心!


看到这个新闻,开始并没有什么,肯定是判刑加开除,后来看了详细的报道和结果,发现这个学生简直就是人渣,网上说他吸毒,逛夜店,这又来一个强奸,最后不仅没有开除,还在朋友圈炫耀自己的生活,这样的人,这样的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完全会误导很多人的行为。对社会会造成极其不利的后果。

法律定罪无论合不合理都是按照他的行为进行的,但是作为一个国内知名高校,以教书育人为己任,不仅没有做到该做的惩戒,反而只是非常简单的留校察看,这简直让人无法理解。即使他有投案自首,悔过等行为,但是看到他过往的经历,我认为他都是假的,只是没有成功,又想逃避法律的惩罚。据网上报导学校已经在21日,成立了调查小组,进行后续的调查,希望能有一个正确的导向,这种行为简直让人恶心。

最近高等学府不断的出现各种令人瞠目结舌的行为,真是让人伤心,东北名校2学生作弊,直接被开除,丢掉30万年薪的工作,而南方学校,对于触犯国家法律,侵犯人身安全的行为,只是留校查看,真是让人无法接受,希望学校赶紧出台新的政策,防微杜渐。


谢邀,我是“废柴新视野”,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对于“浙江大学对强奸犯学生的处罚决定合理吗?”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理解,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我个人对于努同学的行为是非常憎恶的,从心理上我希望他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也为那些受伤害的女孩博取一个公道,但是从法律程序上我不得不承认目前的处理结果是符合程序的。

首先从法律上来看这位努同学是犯罪中止+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所以法院目前的判罚是完全根据程序进行的,浙江大学也是参考了这一点所以才会对其作出留校察看的处分。很多网友们结合了这位努同学之前的经历认为其不是初犯,很多学妹都曾受过他的骚扰,而且他甚至有过吸毒行为,认为其不管是法律还是学校都层面给予他的惩罚都太轻了。

但是这些都是爆料不能在法庭上成为绝对性证据,包括他虽然是少数民族身份但是在深圳念书回新疆考试,这都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取证和调查,目前网友的愤怒只能增加这个事件的曝光度,我们只能希望这件事逐渐发酵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找到努同学的漏洞,让他像仝卓一样受到应有的惩罚。

同时这位努同学在学校的成绩也是差强人意,年纪128名他位于倒数第二几乎是刚刚能毕业的水平。浙大给予了这位努同学重新再来的机会,法律没有抓到他其他的犯罪行为,但是他的本性迟早会暴露,这次绝对不是他最后一次挑战法律的红线。

浙大努同学事例更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大学生犯罪率的提高的问题。在五月份南京某小区因为外卖经常被偷的事情而报了警,经过警察的调查发现罪犯竟然是一个正在小区居住准备考研的大学生。

这些年轻人本来身上是被寄予着厚望,但是他们在学校里不以学习为中心反而肆无忌惮地做出一些触碰法律的行为,社会和法律除了惩罚他们之外更多的是应该给他们树立一个牢固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在未来的路上不会犯同样错误。很多学校对于学生的管理只停留在学生的学业以及人身安全上,对于学生的心理知之甚少。

大学生患心理疾病的几率并不低,根据前两年的一个抽样调查可以发现17.6万的大学生中心理疾病患者竟然达到了20.23%,大学必须要承载起对学生的德育以及心理的培训的责任,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同时目前的社会某些不良风气也让大学生们很容易误入歧途,比如说消费主义横行,盲目追求高消费、大学生们背上了高昂的贷款自然就会诱发一些犯罪行为。大学应该对学生进行教育,提高学生的甄别能力,杜绝校园贷等其他高利贷,理智消费适度消费,不盲目跟风。

浙大努同学固然令我们愤怒,但我们更应该杜绝第二个第三个努同学的出现。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位努姓的少数民族学生,来头不小。不过他幸好在浙大犯了事,你到哈工大试试,别说开除了,工作都不让你找,进去尝尝铁窗的滋味,学一学什么是法律大于天。

目前这位的背景还不明朗,看看他的辉煌历史吧:在深圳某著名中学就读,然后回新疆高考,期间享受了50分加分。想想,一分就甩人几条街的高考,一下子差不多就把高考大门打开了嘛!

当然啦,还不止这些。该学生据说自己买得起单反的,可有趣的,人家居然还享受着浙大给予的特困生待遇!就想说,浙大的学生好有钱呀,贫困生比我这个工作几十年的人都游刃有余。

别急,还没完呢。贫困生同学最爱酒吧了,一来这事是发生在酒吧和酒店,二来此同学多次被人看到在某酒吧豪华消费。普通人也就罢了,你拿着爸妈的钱去胡吃海塞,祸害的是他们,可你祸害了无辜的女性啊,这都不能用人渣来形容你了,你违法了,你比哈工大打小抄的两个学生恶略太多了。想问,是法大于天吗?还是权与钱大于天?

而哪位背后掌握巨大财富或者权利的人,和浙大又是怎样的息息相关呢?乃至于置于全体国人面前,都能够振振有词:初犯,贫困生,治病救人,不知道将来还有什么,可以作为你们包庇强奸犯者的遮羞布?而你们遮住的哪里是一个劣行斑斑学生,而是你们自己不可告人的隐疾吧。

浙大,之前在我心目中,那也是新兴的一个重点大学啊,可惜啊,和传统大学比如哈工大比如我的母校比起来,现在真的不想提起了。

也希望这事浙大不至于讳疾忌医,把过去不当的做法予以修正,否则,浙大,这个好不容易积累起来的好名声,都被你们一把抹黑的没了人样了!


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

这份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该处分结果一出,受到了不少网友的质疑,认为处分过轻。

浙江大学给予该生极大的宽容,那该生是否是一个值得学校厚爱的学生呢?据知情人士爆料,努某某就读土木系,成绩很差,经常出入酒吧。

同样也是7月21日曝出的新闻:近日,哈工大威海校区一份处分决定引起网友热议。

文件称,该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四学生杨某,在两门考试中找黄某某替考,两人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

网传杨某考试前已获得腾讯offer,在深圳实习。

网友感叹:“处罚是不是太重了?”学生因为作弊,就遭到了学校开除处分,哈工大的处分决定被网友质疑是否“下手”过重。

强奸犯被学校留校察看,作弊学生被开除,“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这两件事搁到一块儿,还真是一个饶有兴趣的话题。

当然,这涉及到两所高校,处分决定都是依据校纪作出的,似乎无可厚非,但社会反响却绝对很大。

由此,不免让社会深思。高校该怎么管理学生?该制定怎样的校规校纪?要不要考虑处分造成的社会影响?这也许是不少人想追问的。

强奸罪是重罪,是很难让社会理解和宽容的罪行,而作为天之骄子的努××恰恰犯有如此罪行,再加上他平时的一贯表现,他反而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显示了特别的“人文关怀”,自然会引发舆论的质疑。

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回应称,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我们期待浙江大学能慎重处理此事,别让名校的牌子让强奸犯给搞砸了。


你好!关于这个案件,我网上也看了。

第一、浙大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了,学生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开除。注意措辞是可以,因此,你还真不能说别人处罚不合规。

第二、至于合理不合理,就网上公布的信息来看,个人感觉不是很合理。

另外,再提下法律定罪是否合理:

第一、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量刑最少3年,但是,浙大这名学生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二、减轻处罚情节之一,犯罪中止。所谓犯罪中止,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用大白话讲,就是这个学生本打算强奸女生,但是,在还没发生实际强奸行为之前(发生性关系),主动停止实施犯罪。

第三、主动投案自首,这也是减轻处罚情节之一。

因此,判决下来,实际上量刑低于3年。上去内容事实,也是来源于网上部分媒体发布的判决书照片。


完全不合理,也没按照浙大的学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这是典型的看人下菜碟啊,其中必有缘故。

一个高校尤其是浙大这么著名的重点大学,在这件事情上,能如此处理真的很让我惊诧。公平公正从何谈起,浙大的学生管理条例难道不适用于这位同学吗?难道他可以凌驾于“制度”之上?看来这位刑事犯罪的同学不是一般人啊,要不然怎能有如此的待遇!

浙江大学这回应该好好的反思了,相比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对学生考试作弊予以开除学籍来看,你们做的真是不够严谨啊。


浙江大学一学生犯强奸案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我认为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该生应该被开除学籍,为什么这么说呢?

强奸是非常严重的一种罪行,犯有如此重罪则说明该生道德败坏,应该被开除。浙江大学作为国内985高校国内一流高校,应该以身作则,肃清学校不良学生。如果任由该生在学校大行其道,那么这个学生树立了一个坏的榜样,以后将如何约束老师和学生?浙江大学应该向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习。哈尔滨工业大学一学生仅仅因为考试作弊则被开除学籍,由此可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对于学校的校风和校纪是非常的重视。浙江大学作为国内985一流高校,也应该像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习,将哈尔滨工业大学视为榜样。

对于犯有如此重罪的学生应该从严处置,要用雷霆手段强硬出击。现在浙江大学受到网络和社会的各方面的质疑,这些质疑声音严重影响浙江大学的声誉。

假如浙江大学依旧执迷不悟,那么以后还会有学生报考浙江大学吗?还会有学校相信浙江大学吗?还会有人相信浙江大学公平公正吗?还会有人相信浙江大学的学术环境嘛?都不会相信了,正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浙江大学这次真的要好好吸取教训,努力校正自己的学习行为,给予该生以严厉的处罚,而不是仅仅是留校察看,应该向国内表现比较好的大学进行学习,看看人家是如何处理此类事件的,希望浙江大学能够给广大网友和社会一个合理的解释。


浙江大学对犯强奸罪的学生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如果默认这种结果是公平合理的,那可能需要向公众解惑二个问题:

第一,哈工大的两名学生因为作弊被开除学藉,与犯强奸罪的浙江大学学生相比,他们实在太冤,比窦娥还冤。

哈工大的学生既然有冤,是否应该彻底平反恢复名誉,并给予必要赔偿呢?

第二,浙大的努某某假如只是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是,浙大从此再无开除学生的任何理由。

今后浙大的教授学术造假,学生考试作弊,男教师欺负女学生等等,与强奸犯罪对比都不算什么,浙大将以何种理由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浙大对强奸犯学生的处理,水平的确不是太高,更可能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头,今后全国的高校有可能以此为参照,果真如此,浙江大学将何以向历史作交待!

不可孤立地看浙大对少数民族学生努某某的处理结果,其影响将会是十分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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