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以后,不进监狱.连同买家,一块关到动物园猴山里.
应该从严惩治,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该判处死刑,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该判处终身监禁。
对于人贩子,我认为有命案在身的,处以死刑,无命案在身的,以杀人未遂论处。
人贩子涉及贩卖婴儿,孩童,或者拐卖妇女到僻远山村,强制成亲,关押成性奴;其危害远超杀人,绑架罪行;被杀一时短痛,绑架尚有续金可存有希望;而人口贩卖却是注定命运悲惨,无回的绑架;后果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造成几代人内心持续一生的绝望和悲痛;拐卖妇女形成绑架罪,强奸帮凶主使罪以及参予长期关禁他人罪;对被害人的伤害是长年累月毁其一生的严重罪行;更严重的,被害人还可能被盗割器官作移殖之用;因此,对人贩子必须严惩,参照杀人,贩毒罪,判处量罪,从20年到无期徒刑监禁,直到死刑,决不手软,达到重典阻吓目的!
学学古代;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bai”,从汉代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虽是王法如炉,这种买卖依然千百年来有人做,《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季布栾布列传》载,被封为俞侯的栾布年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必须明白一点的是: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若拐卖“良人”——即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照此法理,窦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卖,人贩子犯的是大罪。尽管中国古代对拐卖行为律法规定处罚甚严,但由于政治不昌明,多“贾雨村”那样的官吏,此类现象很难得到有效遏制
把参与贩卖人口买的和卖的一起抓起来,然后扔到当地最贫困或最荒凉的地方进行开荒工作或苦力,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债”,但不发工资,每天只能吃两顿最低营养标准的饭食,可享受免费医疗(目的是不让死,因为他们没资格死)劳作的年限算法:贩卖人口数+(所有贩卖人口数的年龄之和)×参与犯罪行为年数(不足一年按天算)(同案所有人同等算法),直至还完所有“债务”~~然后视乎服刑期间表现,表现优秀的可以枪毙,一枪死,表现恶劣的懒散的,断手筋脚筋,放逐到荒野自生自灭